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03:31:27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61号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犬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的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犬类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限制养犬区为: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双狮村、铜光村、铜霞村、先锋村、新庙新村、新庙东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开发的工业区;郊区七坝路周围500米以内。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养犬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等工作。市畜牧、工商、建设、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积极协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犬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除特定的机关、部队、科研单位、工厂、仓库因警卫、科研需要经批准养的特种犬和居民经批准养的观赏犬外,一律不准养犬。

犬类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养特种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犬类须有固定的圈(拴)养区域;

2、须有专人负责;

3、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饲养小型观赏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户居状况良好;

4、须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八条 限制养犬区内实行《犬养准养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 在限制养犬区域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养犬申请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犬到市畜牧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凭核发的《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犬养准养证》和犬牌。

《犬养准养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费用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部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的特种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已在限制养犬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养犬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不得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

外来人员携小型观赏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区域暂住的,应当在15日内携带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犬类准养证或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注射证明到市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

第十二条 经登记注册的犬,因出售、赠予、走失或死亡的,购犬人、受赠人、养犬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审验注册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在限制养犬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饲养。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到指定机构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2、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3、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和商场、饭店、

浴池、体育场馆、歌舞厅等公共场所;

4、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携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6、管养人负责清除犬在户外的排泄物。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管养人应当立即将受害者送至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诊治和免疫,并承担伤者医疗费用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症状时,应当立即进行捕杀,并向市畜牧部门报告;未按规定自行捕杀的,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狂犬尸体必须到指定地点焚烧,所需费用由管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野犬,由公安部门组织捕杀:

1、未领《犬类准养证》及《犬类免疫证》的;

2、未按规定时间年审,经通知逾期不办的;

3、外来有证犬在我市超过15天未办理我市《养犬许可证》;

4、限制养犬区外无证犬进入限制养犬区的;

5、扰邻经教育不改,逾期未处理的;

6、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免疫注射的。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1、纵犬伤人的;

2、倒卖、伪造、涂改《犬类准养证》的;

3、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一日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推进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优化区域布局,促进纺织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增强纺织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纺织产业转移对促进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多年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也日渐凸显。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占我国纺织产业规模85%的东部沿海地区要素制约加剧,成本上涨较快,竞争优势减弱,而中西部地区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对推动纺织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纺织行业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推进纺织产业转移,有利于发挥东部沿海地区人才、技术、市场和信息等优势,突破土地资源匮乏、环境压力加大和人力成本上升等制约因素,提高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供应链管理能力,加速产业升级的步伐;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土地、劳动力、原料、能源等比较优势,通过承接纺织和服装制造业转移,发展经济并扩大就业;有利于充分利用我国地缘广阔、区域经济互补性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增强纺织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方针,推进纺织产业转移,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资源整合和利用能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提高产业竞争力,实现新一轮纺织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突出企业主体作用,政府因势利导,创造条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企业主动、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推进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的机制,推动纺织产业转移的有序实施。

  2. 坚持产业转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产业转移要与培育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相结合,与淘汰落后、兼并重组相结合,支持企业在转移中提升,在承接中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产业升级。

  3. 坚持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相结合。统筹兼顾东中西部特色优势,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形成地区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产业分工协作关系和错位竞争、互相依存的产业布局。

  4. 坚持节能环保与持续发展相结合。产业转移要充分考虑环境要求,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注重节能环保,避免污染转移。禁止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转移,防止低水平产能的无序扩张,增强后发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纺织产业转移和区域发展重点

  (一)东部地区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东部地区发挥市场、人才、资金、信息等优势,以“优化结构、强化创新、增强服务、培育品牌”为原则,引导纺织产业向高端领域转移,加速产业升级步伐。

  1. 推进中心城市都市产业建设。东部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纺织服装的研发设计、品牌营销、市场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纺织总部基地,培育建设全球或区域性纺织服装时尚创意中心、营销中心、贸易中心、品牌中心和购物(消费)中心,以贸易、商业流通带动周边地区和全行业的生产制造。

  2. 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现有纺织产业集群水平,培育特色区域品牌;进一步加强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重视发挥东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作用,满足国内外客户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

  3. 发展纺织服装高端制造业。进一步细化产业分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时尚化、差异化终端产品制造业;发展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化纤、产业用纺织品、纺织机械制造业。

  4. 因地制宜推进纺织产业转移。通过兼并重组或新增投资等方式将纺纱、缫丝、织造、制品等部分制造环节转移到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有订单的纺织企业通过采购和经营合作等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合作;鼓励优势纺织企业以技术和管理方式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纺织企业的对接。

  (二)中部地区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中部地区发挥区位、人才、资源等优势,以“发挥优势、积极承接、加强配套、完善体系”为原则,抓住中部崛起战略机遇,重点发展棉纺织、麻纺织、针织、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加工制造,逐步建立和完善纺织产业制造体系。

  1. 利用产业基础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河南、湖北、安徽等棉产区可利用资源优势重点承接东部棉纺织产业转移;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应加快麻纺织生产基地建设;江西、河南可依托粘胶纤维产业的基础,重点推进功能化、差别化粘胶纤维开发生产。

  2. 发挥比较优势发展终端产品制造业。利用紧邻东部沿海的区位优势和劳动力充裕优势发展服装、家纺等终端产品制造业,提升车用、医用等产业用纺织品制造水平,加快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壮大纺织服装生产规模。

  3. 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自主品牌建设。中部地区中心城市要以发展生产型服务业为重点,优化商贸流通环境,加快专业市场建设,积极培育纺织服装自主品牌。

  (三)西部地区重点发展特色产业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能源、劳动力等优势,以“立足资源、发展边贸、突出重点、强化特色”为原则,抓住西部开发战略机遇,发展棉纺织、丝绸、服装及其他特色产业。

  1. 加快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新疆应利用棉花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快优质棉纱、棉布和棉纺织品生产基地建设;内蒙古、新疆、宁夏、青海、甘肃和西藏可利用羊绒羊毛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毛制品;四川、广西、云南等地发展蚕桑生产,扩大茧丝绸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四川、重庆、陕西等省市可适度发展棉纺织、服装业。

  2. 发展民族艺术和民间工艺特色产业。利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多、文化多元、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藏区藏毯、贵州蜡染、江南蓝印花布等特色产业。

  3. 适度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区应利用区位优势,结合边境地区贸易需求,建设纺织服装加工区。

  (四)东北地区加快发展优势产业

  东北地区利用特色原料资源、产业基础和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的机遇,以“发挥优势,立足提升,整合资源,拓展贸易”为原则,响应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化纤、亚麻、服装等优势产业。

  1.加快发展优势产业。黑龙江省应利用亚麻资源和加工优势,进一步提升麻纺织加工水平;辽宁、吉林应利用化工产业优势,提升腈纶、粘胶、碳纤维和产业用纺织品加工能力和水平。

  2.适度发展纺织、服装业。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可以园区建设为主,发展纺织(针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连、沈阳、哈尔滨等中心城市,要整合优势资源,发展服装设计、品牌营销等服务业。

  四、完善纺织产业转移条件

  (一)做好发展规划,促进有序转移

  各地区应立足长远发展,结合纺织产业现状,做好本地区纺织发展规划。东部地区立足纺织产业升级,积极引导产业转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促进并承接纺织产业有序转入。

  (二)加强合作共建,实现共同发展

  东部地区应加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产业配套以及利益共享原则,探索在中西部或东北地区共建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利用双方优势促进纺织产业集聚发展。

  (三)培育承接载体,完善产业配套

  承接地区要选择部分产业基础好、物流成本低、配套能力强的产业基地或工业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基地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势主导产业,吸引同类及关联度高的项目向基地或园区集中,提高专业配套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

  (四)稳定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建立稳定、透明的政策体系,特别是承接地区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招商引资、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员工培训等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服务机制,为实现纺织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制定承接门槛,注重节能环保

  承接地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资源秉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坚持集约发展,注重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要将承接产业转移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紧密结合,制定承接门槛,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整个过程。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发挥现有政策的引导作用

  充分用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完善基础设施、物流环境建设,降低运营成本,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策环境。现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产业转移项目要给予支持,特别支持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项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二)加强对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服务

  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纺织产业转移项目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改善和完善金融服务。

  (三)各地区可制定相关的支持政策

  各产业转移地区、承接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前提下,可制定鼓励产业转移或产业承接的地方政策,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加强协调,促进区域互动

  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产业转移和承接双方的对接。选择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园区作为产业承接的示范园区,总结产业转移的成功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纺织产业有序转移。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