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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52:18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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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类型


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____ 人)

企业简介

(2000字内)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生产现场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序号
企业生产现场具体地址
生产地环境空气功能区

(非一类区)

1



2








2)2013年12月31日后新建铸造企业填报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
审批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3
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



4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 生产工艺

序号
工艺方法

1


2






3. 生产装备

1)熔炼设备及能耗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吨金属液能耗

(需注明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除烟设备

1








2


















2)造型、制芯或特种铸造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3)砂处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清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5)各种旧砂回用率

序号
旧砂种类
回用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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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型汽车实施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要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型汽车实施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决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重型汽车实施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要求等事宜公告如下:

  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是反映机动车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的重要性能。为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汽车制造技术水平、保证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防止耐久性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和产品流入市场,经研究决定,将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作为对重型汽车和车用发动机排污控制型式核准(以下简称“型式核准”)的内容予以考核。

  自即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停受理配备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自然吸气压燃式发动机和装配上述发动机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依法组织对已核准公告的上述车型和发动机进行一致性和耐久性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卫生部关于对药品检验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文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药品检验收费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文有关规定的复函
卫生部


(1993年5月27日)


四川省卫生厅:
近接你厅来电,反映原商业部以厅发(93)科质字第28号“关于药品检验是否执行(91)价费字216号文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重庆市供销社有关药品检验收费问题的意见,给地方药检工作及收费带来严重影响。就此,我部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原物价局)分别进行了磋商
,现就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物价管理权限,原商业部无权决定药品检验收费有关问题,且其复函有关意见亦不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有关规定。
二、药品检验收费,应以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为准。该通知明确规定:“法定药品检验实行抽验制度,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
的抽验。药品的抽验,由受检单位交纳检验费,抽验无论合格与否,均按《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同时,正式发布了《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我部计财司1992年8月6日已以卫计司发(1992)第182号文将〔1992〕价费字314号文转发各地。
1992年9月29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又明确规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两个文件,从时间顺序上,均在〔1991〕价费字216号文之后,应遵照执行。
三、我国各级药品检验机构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收支均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长期以来,依法承担的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一贯实行无偿取样,国家也未安排过取样的专项经费。因此,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办法之前,应继续维持无偿取样办法,以保证药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依照法规规定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收费,亦应按照上述精神办理。
五、鉴于原商业部厅发(93)科质字第28号函抄发了各地,望各地接本函后,会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物价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妥善解决和处理。



199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