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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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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督查机构对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处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意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因当事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公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并采用适当的形式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第八条 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内各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意见后负责制定。

  第九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机关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1年内发生3次或者3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情节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罚款原则上应当实行定额、定量处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确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而没有申请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立法、检察、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予以监督的;

  (六)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上述集体讨论情况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立卷归档。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主要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集体讨论记录等材料;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包括听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通过本条第一款规定形式加强自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反本规定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由市、区人民政府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已经制定的,可以根据本规定进行调整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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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8]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我们制定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发与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
省级奖的评选是在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的评奖活动。
  第四条 省级奖设立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四个奖项。每个奖项分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
获得省级奖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方面有所突破。
  第五条 省级奖的评选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奖的评选工作。
  包括省建设厅在内的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奖的评选和监督管理,并负责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 :
  (一) 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者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二) 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三) 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者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者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四) 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
  (一)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者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者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二)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工程、铁道、公路等,可以按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者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 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
  第九条 省级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的范围,应当是经省直有关部门(标办)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十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
  (一)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二) 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者数据库。
  第十一条 国外、境外和省外设计单位和本省设计单位合作,由我省设计单位为主承接,建在我省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十二条 本省设计单位完成的国外、境外或者省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省级奖评选,但必须有业主对该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
  第十三条 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已申报过本项奖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保留资格外,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相关的地方标准、规程;采用突破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已经按照规定通过技术审定;
  (二)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者多个专业采用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 经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评选推荐,符合评选标准,并荣获本行业一、二等奖;
  (四) 符合基本建设法定程序,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工业、交通等其他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申报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和工程勘察项目(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应当首先参加山西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行业奖评选,由山西勘察设计协会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第四章 评选标准

  第十七条 省级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能积极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科学研究成果,有效地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三) 勘察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分析到位,结论正确,提出建议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原始记录等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四)勘察成果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
  (五)通过实践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部门的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
  (二) 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在节省能源、资源和降低成本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建筑设计做到了适用、经济、美观;
  (三)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采用了正版工程设计应用软件,所有参选图纸全部采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四)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整体工程设计中, 技术先进,结构选型合理,有创新、有特色;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意见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应当为合格。
  第十九条 省级工程建设优秀标准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
  (二) 设计模数、设计参数和设备选型等选用合理,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工业化生产;
  (三) 合理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 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消防、环保和综合防治措施落实;
  (五)技术成熟、便于施工,安全可靠,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第二十条 省级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评选标准:
  (一)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及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具有先进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
  (二)坚持标准、开放、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经过有关部门授权的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鉴定,并取得测评报告和证书;
  (四)在工程设计中能得到广泛应用或者具有广泛应用的前景,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者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 申报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除符合评选标准的要求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突出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并达到或者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显著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勘察设计中有创新,技术水平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参加省级奖评选,应当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一)综合材料:
  1、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3、4);
  2、符合行业特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定量或者定性说明;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证明;
  4、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建设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
  (二)图纸:
  图纸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设计概貌,A2图幅(除总平面图外),图面清晰,尺寸标注准确。包括总平面、各主要层平面、主要剖面和立面,工业项目有工艺流程的要报工艺流程图。
  (三)影像资料:
  参加省级奖评选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多媒体电脑幻灯片。内容应当扼要介绍设计的基本思路、主要技术成果、技术难点和创新点及实施情况等,播放时间 8-10分钟。

第六章 申报程序及评选方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奖评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勘察设计单位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的本行业奖的评选。
  (二)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本行业的行业奖评选办法和标准进行评议,评选出的行业一、二等奖项目,填写《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次序表》(见附件5),推荐参加省级奖评选。
  (三)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推荐项目进行技术性评定,专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初步提出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
  (四)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组提出的获奖项目和建议等级进行综合评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出获奖项目和等级。
  (五)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获奖项目, 自评出之日起,在《山西建设信息网》或者其他省级新闻媒体公示15日,广泛征求意见。
  (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将省级奖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报厅办公会议审定,然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正式评选结果。
  第二十四条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时,每个奖项的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1/2以上,其中,一等奖项目得票数应当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以上,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获得省级一、二等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七章 评选机构与评选纪律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是省级奖评选的组织机构,由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二届,如个别单位人员有变动,该单位应当及时写出变更报告和新委员推荐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事务工作,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具体承办。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进行充分讨论和筛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在评选中应当秉公办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奖是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最高奖项。获奖项目由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授予勘察设计单位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
  集体荣誉证书可以作为该单位资质管理和动态考核的依据。参加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的获奖者,除由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外,可以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当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直有关厅、局或者行业协会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 年 2月 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2〕65号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各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方便保险消费者查询保险公司相关信息,我会决定建立统一的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查询平台,并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开始,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7号),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我会指定的报纸上披露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电子文本(PDF格式),以光盘形式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其网站(www.iachina.cn)上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二、请各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之前,将2010年和2011年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电子文本(PDF格式),以光盘形式补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三、各公司报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与按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在公司互联网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持一致,并在报送的光盘上注明公司名称和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份。

  报送地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统计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09房间,邮政编码:10004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统计部 尚家路 010-66290327

  张 莹 010-66290352

  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孙 思 010-6628683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