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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05:03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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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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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合理使用人才,发掘人才潜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艺术人员、统计人员、律师、教师、会计、翻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技术、经济、思想政治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含辞职等)不受城乡、行业、所有制、学历、职称以及是否干部的限制。其所有制与工作身份,可按调入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工作岗位确定,也可保留原所有制与工作身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决定选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法调剂解决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在外省、市及境外招聘。

第六条 国家机关选调人员,按现行规定办理。
实行人员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编制数内调入人员;确需超出编制数调入急需人员的,可向编制部门申请专项解决。
以经营活动为主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可不受编制、工资基金等指标限制。

第七条 申请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对不属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人员的,所在单位应予批准并在一个月内办妥调动手续或准予辞职。其中,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应由任命机关依法决定。

第八条 下列人员流动,须由所在单位和有关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边远乡镇工作的;
(三)从事国家安全工作或涉及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内的;
(四)中、小学教师;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其因流动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有违约责任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获得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对申请流动的人员提出流动申请一个月后,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为其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的,接收单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报请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直接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到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正式调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不迁户口的,由用人单位向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持《特聘工作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人口手续,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以收回住房限制其合理流动。如在住房上有争议,合理流动的人员在原单位服务不满十年且居住属原单位自建、自购、自管房屋的,可在调出后三年内将房屋归还原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解决住房。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原单位出资培训后,在原单位服务不满五年的,其流动时,原单位可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双方签有协议的,按协议的规定执行;双方未签协议的,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单位因流动发生争议,按《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关单位也不得接收、聘用擅自离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经批准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尊重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经济收入,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吸引人才。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8日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



建党[2004]7号

部各直属党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各社团组织:

  最近,中央对在全党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落实中央部署,现对部直属机关进一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高度,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高度,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二、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及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所作的修改,都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要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要全面深刻地领会和把握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在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党和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

  学习宪法,还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一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性质;二是要深刻领会宪法确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四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根本准则;五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六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制度;七是要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宗教制度。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三、当前贯彻实施宪法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要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把宪法作为国家生活的根本准则

  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要深刻认识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政府部门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主要责任者,各级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主要执行者,必须牢固树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依宪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识,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要深刻认识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宪法,严格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在制定政策法规、履行职责时必须以宪法为准则,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崇高尊严。要通过这次学习,使宪法意识深入人心,使守宪、护宪的意识深入人心,使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意识深入人心,切实保证宪法在建设工作中的贯彻实施。

  要深刻认识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的要求,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带头学习宪法,模范遵守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真正做到依宪办事、依法办事。在学习贯彻宪法中,要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要认真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

  要结合学习党章,充分认识这次修改宪法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供了宪法保障,对于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要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和根本要求,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在弘扬求真务实、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开创新局面上下功夫。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的能力,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提高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的能力,扎扎实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引向深入,努力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贯彻宪法。

  (三)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全面检查我部依法行政的工作

  我部管理的行业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多,依法行政的责任重大。要在深刻学习领会宪法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法治的要求,认真审视、检查部的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执行宪法的情况,检查草拟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认真贯彻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工作中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宪法赋予我们的职责。今后,在草拟法律、法规、规章中要认真贯彻宪法的根本原则。在修改《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等规定。在起草有关推进城市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法律法规中,要认真贯彻宪法关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等规定。要继续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推进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改进管理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要按照宪法的要求,切实解决好当前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要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写进国家根本大法,给予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在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要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使市政公用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当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解决好房屋拆迁、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并防止产生新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从执行宪法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作出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学习贯彻宪法,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首先要抓好部党组成员、三总师的学习,其次要抓好司处级干部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认真执行宪法。增强执行宪法的自觉性。要把学习宪法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思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同推动各部门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从现在到4月中旬,司局以上领导班子要以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一、两次专题研讨。要聘请专家作辅导报告,运用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讨论座谈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学习宪法活动。直属机关党委要认真组织实施。

  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各社团组织党委,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学习安排,并抓好落实。

  各单位学习贯彻情况,要及时向直属机关党委报告。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