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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装卸费分摊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22:37  浏览:9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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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装卸费分摊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铁路货物运费、装卸费分摊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5年3月21日,商业部

随着铁路部门对铁路货物装卸费率的改革,运费与装卸费分别开单核收,给商业、供销发、收货单位的商品运输费用如何分摊带来一些新问题。现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作如下规定:
一、对实行送货制的商品,送货到要货单位的运费和装卸费用,均由发货业务单位承担;对有些商品负责送到收货单位所在地或邻近车站交货的,其卸车费由收货单位承付。
二、对集中办理运输单位或几个业务单位,采取多品种合装整车的装卸费,可按照收取运费的方式,开具运杂费分割单,向收货单位结算。
三、供货合同交接办法中对运杂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原有关规定办理;如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对运杂费用的负担有明确划分的,按购销双方的规定办理。
以上(包括整车和零担)请即转告所属有关单位按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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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2008]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
近日,国家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公布了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宣布了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为确保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对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作调整。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抓紧研究测算电价调整实施方案,按时出台调价措施。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
二、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同时,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三、从严控制下游产品涨价范围和幅度
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近期要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铁路、地方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等客运价格,一律不得调整。对其他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落实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免缴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继续加强价格管理
各地要综合采取各种措施,严禁放开商品趁机搭车涨价、变相涨价。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物资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蛋、奶、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钢材、玻璃、水泥、砖瓦砂石等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价格监管,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市场供应。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成品油、电力、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扩大范围,提高幅度或者提前调整价格;不执行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趁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超出成本增支范围,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及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监督力度,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强价格监管的工作,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对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对擅自出台调价措施,截留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对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和主要领导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物价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控制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务院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稳定和社会安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前几天,一位进入法院不久的年青法官向我诉苦,说当初进入法院之前觉得法官是一个神圣而伟大的职业,而他真正在从事审判工作之后发现当事人对他始终充满了怀疑与猜忌,尽管他已经很用心在办案了,但并没有真正相信他,甚至有人写信举报他执法不公;在他平时生活中,人们对法院法官的评价也是负面居多,打开网页中有关评论大量的网评都是不惮用最恶毒与最自私的想法猜忌、揣度我们的法官,这一切使他心中无比的困惑与忧虑,在他回家后,我给他回复了一个短信,就是下面的一则小故事:
  一人请教禅师,说有人在背地里捅他刀子,该怎么办?
  禅师拿起一把斧子,走出室外。禅师对那人说,现在他把斧子扔向天空,会怎么样呢?
  当扔出去的斧子“咣”的一声掉到地上时,禅师问:“你听到天空喊疼的声音了吗?”
  “斧子又没有伤及到天空,天空怎么会喊疼呢?”那人说。
  “斧子为什么伤及不到天空呢?”禅师问。
  “天空是那么高远,那么辽阔,斧子扔得再高,也触及不到天空的皮毛啊!”那人感叹道。
  “是啊,天空高远、辽阔,那是天空的心胸大。如果一个人有天空般宽阔的心胸,别人就是再向他放暗箭、捅刀子,也无法伤及到他的心灵啊。”
  当前我们法院及法官面临着空前的社会转型的压力,一方面是社会信仰的极度缺失,一切以利益为主导的社会思想生态产生了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在社会利益极大的冲突之下,巨额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对公正司法有了更高更严苛的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官来解决、化解这些矛盾。有一句格言说到:“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没错,法律本身只是一个规则,法律本身没有任何情感与理性可以言,把一个冷冰冰的规则成为一个活的运用去解决多彩的社会问题,就需要我们法官的司法行为了。司法需要法官高于常人的信仰与世界观,一种超凡入尘的行事方法与思维方式作为基石。
  其一,法官心中要有大格局!
  格,指的是一个空间,用四块木板边边相连就成为一格;人格,指的就是一个人的心灵空间,我们常用的一个词“局限”,说的就是由于一个人人格的局限导致缺乏远见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做人要有大格局,做法官更要有大格局,从事不同的职业需要不同的格局。在商言商,作为一个商人需要的对一个行为的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并作出决策,商人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其格局只要对企业的发展有利,对企业的营销有利就是对的,其格的关键在于“利”字;而作为一名法官需要善的格局,需要看穿尘世间名与利,情与义的理性之高度,一个法官善的格局的高度与广度决定了其司法为人所能理解与接受的程度,试问一个有着无比的善良与理性的法官面对一点点小小的中伤与诽谤又能对他的人格产生多大的伤害呢,不就如同向天空和大海扔斧子一样吗?
  其二,法官需要一种超脱尘世名与利的心态与怜悯红尘悲苦之心。
  随着社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冲突的结果,人世间人来人往,利来利往。唯有能正确看待世间的情与义,财与利的法官才能正确的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事件。案件处理不仅是法理上的称量,更是内心中的肯定与评价,一个法官在执法时要心胸坦荡荡的面对当事人,《心经》云:“以无所得故,所以心无挂碍,以无挂碍故,无有恐怖,远离颠倒梦想,究竟涅磐。”当一个法官内心无所挂碍的时候,他的内心才会心如明镜,才能对矛盾作出正确判断并拿出正确的解决方法。
  在平时的司法工作中如何对待当事人呢?就是孔子说的八个字:“言而有信,恭而有礼呢”。记得星云大师的说过司法人员需要“三布施”,分别是“颜施,理施,义施”。“颜施”就是对人和而有亲,恭而有礼,给人好脸色。孔子说过,待人处事最难之处在于“色难”,相由心生,只有你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真正的尊重他们,理解他们,你就不会“色难”,就不会出现“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理施”,在于准确的把握案情,析法明理,把谁是谁非讲个清清楚楚。“义施”,就是向当事人表明你禀公执法不畏权钱的态度,让当事人放心。当你真正做到这“三布施”之后,你会发现当事人并不难相处,案件也更容易调解,判决双方当事人也更容易服判息诉。
  
 (作者: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