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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12:40  浏览:9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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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2005年)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财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同时废止。
  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抄送:商务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采购公司应将代理申请书密封,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借款人。采购公司不按本条规定提交代理申请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如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此前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数量至少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第九条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各方应明确一方作为牵头单位,并共同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案。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合作协议和其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评标时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十条 借款人应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委会。
  第十一条 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二条 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和有关借款人。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备案报告中提出。
  如财政部对评标结论无异议,则备案报告送达财政部10个工作日后,招标结果即可生效。如对评标结论有异议,财政部应在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告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采购公司。
  借款人应在评标结果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第十四条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5年备查。
  第十五条 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借款人尚未明确,但需确定采购公司;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三)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四)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五)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七条 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近3年内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
  (二)近3年内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拟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八条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或因工作出现问题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在自通报之日起1年内的评标中增加0~5分或减少0~5分。
  第十九条 采购公司拟收取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印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按废标处理。

第四章 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在工作中发现借款人未按本办法办理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解决和纠正,并将问题和处理情况通报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如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和财政部汇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属实的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贷款国相关规定,违规办理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单位,财政部将视情节采取公开通报批评、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直属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投标邀请书(格式)
    2.代理申请书(格式)
    3.委托协议书(格式)

附1:

投标邀请书(格式)

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_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_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_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
  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__年__月__日__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
  地 址:____
  联系人:____
  电 话:____
  传 真:____

____(借款人名称)
____(公章)
____(日期)

附2:

代理申请书(格式)

____(借款人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
  三、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需附地方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备案的报告或本办法生效前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四、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
  五、公司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情况
  六、拟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
  七、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
  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
  采购公司地址: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____(采购公司名称)
  ____(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公司公章)
  ____(日期)

附3:

委托协议书(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采购公司):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__政府贷款__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 则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其中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支付20%预付款,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15天内支付5%尾款)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__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九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  方:
  法定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乙  方:
  法定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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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10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民增收步伐,市委、市政府把大力发展畜牧业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为此专门召开了会议,出台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使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制定了《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该《办法》把扶持的重点放到了优质猪、羊、牛的生产方面和畜牧业的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对畜牧业的加工和销售,市政府将视情况适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市畜牧业的发展。现将市财政局、畜牧局制定的《办法》转发,希望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切实加大畜牧业发展力度,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使畜牧业尽快成为我市农村的重要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畜牧局
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通过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的扶持和引导,大幅度增加猪、羊、牛的饲养量和优种覆盖率,促进畜牧业向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使畜牧业成为我市农村的一个重要产业。到2007年优质生猪出栏达到100万头,草食动物(肉羊、肉牛、奶牛)出栏力争达到100万个羊单位。

  二、扶持重点与区域规划

  1、按照我市畜牧业发展的实际,今后一段时间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重点是优质肉猪、肉羊、肉牛和奶牛生产。

  2、肉猪生产的优势区域是高平市和泽州县,肉羊生产的优势区域是沁水县和陵川县,肉牛生产的优势区域是阳城县,奶牛生产的优势区域是城区和泽州县。扶持资金将集中用于优势区域的生产项目。

  三、畜牧业生产扶持办法

  1、优质肉猪生产扶持办法
  (1)种猪场扶持办法:新建的祖代种猪场存栏原种猪达到500头规模,给予贴息和引种补助120万元;达到1000头规模,再给予贴息和引种补助120万元。二级种猪场存栏二杂母猪2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引种补助10万元。
  (2)养猪园区的扶持办法:养猪园区入园养殖户在6户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猪在3000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入园养殖户在8户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猪达到5000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规模养猪户扶持办法:饲养二杂母猪120头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育肥猪2000头以上的场(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饲养二杂母猪180头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育肥猪3000头以上的场(户),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2、优质肉羊生产扶持办法
  (1)养羊园区的扶持办法:养羊园区入园养殖户6户以上,存栏羊600只以上,出栏肉羊360只以上,全部实行优种改良,规范化羊舍达到600平米以上,并实行放牧加舍饲、羔羊育肥等科学养羊技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规模养羊户扶持办法:存栏羊达到300只以上,出栏肉羊180只以上,实行优种改良和圈舍养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3)太行黑山羊纯种选育群扶持办法:选育种羊达到400只,有6个以上的血统并健全育种档案,达到育种标准,每年向社会供种150只以上,有规范化羊舍6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育种补助24万元。

  3、优质肉牛生产扶持办法

  (1)优质肉牛繁殖场存栏能繁母牛30头以上,有规范化牛舍,有相应的饲草饲料加工贮藏设施,实行优种肉牛改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2)肉牛园区扶持办法:入园养殖户在5户以上,年出栏肉牛(400千克以上)100头,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3)通过各乡镇的黄牛改良站输配奶牛,每生产一头“黄改奶”犊牛,满三月龄后给予补助100元。各奶牛场每回收一头“黄改奶”犊牛,给予补助100元。
  4、奶牛养殖园区扶持办法
入园养殖户达5户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有青贮设施和规范化挤奶厅,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扶持办法
生产无公害畜产品并取得认证资格的,每个无公害认证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投资办法

  1、畜禽繁育体系:投资10万元用于6个猪人工授精站种猪更新25头;投资30万元用于20个羊人工授精站种羊更新20只;投资10万元用于肉牛改良设备更新和引种补助。
  2、畜禽防疫体系:投资31万元完善全市31个中心兽医站化验附属设施;投资46万元用于46个兽医站的防疫检疫器械设备配置更新。
  3、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投资25万元用于市级畜产品安全监测设备购置和化验室改造。
  4、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投资10万元用于购置信息采集、编辑、贮存、发送设备。
  5、畜牧业新技术引进:投资30万元引进奶牛性控胚胎和羊胚胎移植技术和设备。
  6、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本着分级负责、急需先行的原则,市级投资主要用于市级服务体系建设和县级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市畜牧部门组织实施。

  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1、上述补助资金系市级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补助。
  2、所有生产扶持资金的投放必须符合优势区域规划。
  3、所有扶持项目在建设前须向市财政局、畜牧局申报。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财政和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初验、申报,以及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和市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验收以及市级项目资金的拔付。
  5、所有扶持项目在县级初步验收后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收回投资、追究责任。
  6、扶持项目的验收工作要在次年的元月底以前完成。
  7、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畜牧局。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对所辖村(居)委会的消防安全负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经费的投入,使消防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说明:消防安全布局是指城镇规划、建设中城市功能布局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场所的布局问题。如:石油库、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的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各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每年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行业消防隐患突出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八)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九)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制定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文物古建筑、人员聚集场所等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城(镇)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及时组织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
  (十一)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的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提高辖区内农牧民(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消防工作规划,落实消防工作措施,保障辖区消防安全;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在农牧业收获季节和重太节假日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四)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和开展灭火演练;(五)组织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常识,增强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辖区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
  (三)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组建群众义务消防组织,经常开展灭火演练工作;
  (五)组织扑救辖区内的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六)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村(居)民住宅楼、院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为辖区内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三)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各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演练,扑救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居民;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和核查火灾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四)建立专职、兼职或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完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控制火灾的能力?
  (七)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还应开展每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组织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应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全区消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督促、检查和指导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
  (三)负责对全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措施和对策,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特大火灾事故和跨区域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
  (五)负责特大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特大火灾事故处理;
  (六)参加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考核;
  (七)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实施有关消防审核、验收;
  (三)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当场或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积极为服务对象提供消防法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对责任单位难以解决的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五)依法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隐患情况、整改情况进行公告,组织专家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措施的论证;
  (六)严格值勤备战制度,保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状态;
  (七)接到火警,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排除险情;
  (八)负责火灾原因调查和责任认定,参与火灾事故处理;
  (九)负责专职、兼职、义务消防队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和暂无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公安局,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各建设、维护费用的投入。
  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通信行政部门应当责成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对消防通信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
  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部门需要提供适时气象资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教育列入国民素质教育计划,督促、责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司法、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和职业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常识等消防公益宣传活动。
  工商、文化、商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与所属的部门及派出机构应当签订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可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落实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纳入相应的年度考核内容,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责任查处。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向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纪对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