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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49:45  浏览:9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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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 0 0 3 〕5 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 O 三年九月十九日

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全区和玉林市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6 0 岁以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时,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玉林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同时满足6 个小条件: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2 0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 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贷款总额控制在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的8 0 以内。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时间为按季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贴息方式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 0 0 3 〕7 0 号)执行。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县(市)区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筹措,具体数额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需求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该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 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1%收取,由财政部门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
第六条 贷款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成立或委托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运作。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七条 贷款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和代偿责任。
(一)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起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以及一定比例(不超过5 0 )的反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二)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贷款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 0 时,应暂停对该行新发生贷款的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三)贷款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 0 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责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八条 贷款服务。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就业部门在接到小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8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意见;商业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一周内应作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 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
第九条 贷款统计。各贷款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额、笔数等指标进行单独统计,具体的统计上报制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监督。借款人应诚实守信,贷款期间,自觉接受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行的财务监督与审计。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以及贷款展期,按贷款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人如恶意逃废贷款债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推荐社区应协助贷款行和信用担保机构对所推荐的借款人资信进行调查,对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追收。
第十一条 贷款检查。人民银行要对贷款行小额担保贷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与指导,每半年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单位对辖区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贷款行、担保机构、就业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系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贷款行还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贷款操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具体操作规程见附件)。

玉林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操作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向家庭实际住址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如从事微利项目的,还须在申请书中说明;
(二)身份证(或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贷款项目计划书;
(四)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初步审查,并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资格认定证明和经过论证认可的《审查意见书》,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还须出具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报送政府指定的信用担保机构申请担保。信用担保机构在8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并将申请人有关资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以及已担保的贷款额度和当前担保能力证明一并报送贷款行审定。
五、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一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和信用担保机构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贷款行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与贷款行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的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贷款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贷款行为下岗失业人! 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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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安全[19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指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继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之后,世界各国关注的又一管理标准化问题。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正在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我们在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以及征求了机械、石化、海上石油等行业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标准。

二、标准是企业建立和认证机构审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依据。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三、鉴于标准尚未正式发布,目前仅作为试行标准,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意见,并及时向国家经贸委反馈,供我们修改标准时参考。

附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安全 管理 规范 通知

附件: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使组织能够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组织:

(1)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危险及危害因素;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进行自我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标准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组织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业务活动的特点及其危险性和复杂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 审核 audit

判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2.3 持续改进 continual improvement

强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过程,目的是根据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从总体上改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

2.4 危害 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5 危害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 事件 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2.7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ies

关注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 不符合 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

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9 目标 objectives

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

2.10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

2.12 组织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3 绩效 performance

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

2.14危险 risk

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15 危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16 安全 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危险的伤害。

2.17 可承受的危险 tolerable risk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素

3.1 一般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图1 成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素




 

组织应有一个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承诺。



图2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方针应该:

适合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特点、危险性质和规模;

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包括对组织应遵守的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传达到全体员工,使每个人都认识其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适宜性。

3.3 计划



图3 计划

3.3.1 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和必要控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作业场所内的设施,无论是由组织还是由外部所提供的设施。

组织应确保在确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对这些危险评价的结果及控制的效果进行考虑,并将此文件化并保持最新。

组织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方法应该:

依据其范围、性质和时间安排进行确定,以保证其方法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确定危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的危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开展运行控制,提供适宜信息;

提供必要的监测活动,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3.3.2 法律及法规要求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遵守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和法规的程序。

组织保存的法律和法规应是最新的,并应将其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其他相关方。

3.3.3 目标

组织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并使之形成文件。

组织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时,应考虑法律和法规要求、自身职业安全卫生危害和危险的特点、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并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3.3.4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

组织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包括:

(1)规定组织相关职能和层次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2)制定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此外,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定期在计划的时间内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3.4 实施与运行

图4 实施与运行

3.4.1 机构和职责

为便于实施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内各岗位人员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界定和文件化,并予以传达。

职业安全卫生的最终责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组织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成员(一般为分管生产的副职)承担特定的安全卫生职责,确保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正确实施和运行。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组织任命的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被规定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以便:

确保组织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该表明其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3.4.2 培训、意识和能力

全体人员应具备完成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任务的能力,应根据其教育、培训和经历,对能力进行鉴定。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工作在每一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都意识到:

遵循职业安全卫生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工作活动中安全卫生状况的改善,以及个人行为的改进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

培训程序应考虑不同层次的需求。

3.4.3 协商与交流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与员工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交流。

  员工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向相关方通报。

  员工应:

— 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和评审;

— 参与改善作业场所安全卫生状况的讨论;

— 在安全卫生事务上享有代表性;

— 了解谁是职业安全卫生员工代表和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

3.4.4 文件

  组织应以适当的工具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3.4.5 文件和资料控制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从而确保:

它们能够被恰当定位;

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的关键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法律、知识性文件和资料,予以适当标识并保存。

3.4.6 运行控制

组织应确定控制危险和相关因素的运行程序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与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考虑到缺乏程序指导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

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对于组织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对于作业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作业组织的设计,包括人力的配置等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3.4.7 应急预案与响应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作出应急预案与响应,以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

  组织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应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3.5 检查与纠正措施


图5 检查与纠正措施

3.5.1 绩效测量和监测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提供:

适用于组织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与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目标相适应的监测;

主动的绩效测量,监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情况;

被动的绩效测量,监测事故、职业病、事件(包括未遂过失)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卫生绩效的历史证据;

足够的数据记录和监测与测量结果,以便对以后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进行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将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予以记录保存。

3.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便:

(1)处理和调查:

事故;

事件;

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危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危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成文程序的更改,组织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3.5.3 记录和记录管理

组织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卫生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保存管理的职业安全卫生记录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其保存期限并予以记录。

组织应保存记录,在适宜时用来证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5.4 审核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本标准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维护;

   ③有效地满足组织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组织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组织活动的危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能力,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管理评审

图6 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须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



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商务局关于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秘〔2011〕54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制定的《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安徽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

  第二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从我市拍卖企业中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四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方式和程序及时公开。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应全部予以指定。

  第六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1 年。期满前,企业应当在当年度的1 月1 日—15 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七条 现有已被省、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2 年2 月20 日止。已指定有效期的,可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但从本办法下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八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营业执照2 年以上,工商年检和商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在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上一年度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 万元、拍卖场次超过3 次、没有亏损(利润为正数);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

  (四)有4 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2 名是拍卖师;

  (五)有独立的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60 平方米;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受理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每年度的1 月1 日—15 日。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抄报县、区工商局。县、区商务局会同工商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于1 月25 日前报送市商务局。

  (二)审查和公示:经市商务局审查,并征求市工商局意见,申请人符合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在2 月7 日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 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工商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局在2 月20 日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留存一份):

  (一)淮北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办公与拍卖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活动记录的证明;

  (七)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上一年度拍卖成交统计表、上缴税收情况统计表(附每项业务的委托合同、拍卖会公告及成交确认书、税票,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审核并在统计表上盖章确认)。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县、区商务局和工商局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在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公物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作出书面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我市之前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