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43:48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民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

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

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新罪名,主要应对因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多发、高发的态势。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现象明显下降,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伤人数有所减少。但实践中,醉酒驾驶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隔夜醉驾行为的认定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实施驾驶的行为。关于隔夜醉驾,因隔夜的特殊性在处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对醉酒驾驶无认识,主观缺乏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有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但处于容忍或放任心态,如果检测仍处于醉酒状态应当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明知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进而放任该种危险。醉驾行为认定的标准遵循的是“一般人标准”。每一个人的酒精耐受性不等,立法与司法只能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酒驾或醉驾标准。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前一天晚上过量饮酒,第二天“酒醒”后开车如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以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这并非客观归罪。

司法实践中,隔夜醉驾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加以处罚,则行为人均会倾向于援引“隔夜”甚至“隔数夜”醉驾来规避刑罚,这有违立法原意。而且,隔夜醉驾行为若不认定为犯罪,则是否“隔夜”将给司法认定带来极大困难。

二、因公醉驾行为的认定

因公醉驾,一般是指因公务需要而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在主体上,一般限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严格说来,公务员醉酒驾驶应考虑从重处罚,但对于紧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驾要区别处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时间饮酒,发现有严重犯罪行为而醉酒驾车追缉犯罪嫌疑人。对于一般主体紧急情形的醉酒驾驶,如见义勇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驾行为,都应以“紧急避险”理论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公务员以执行公务为名意图逃脱刑罚的,应在量刑上考虑从重处罚。

三、非“道路”醉驾行为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显而易见,立法要求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追逐竞驶,都要求发生在道路上。对于何为“道路”,2011年4月22日修订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人不多的私家停车场醉酒驾驶行为,可考虑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在广袤的沙漠或戈壁上醉酒驾驶,由于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认为是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对在人数众多的城市主干道或公园、广场等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导致多人死伤的情形,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醉驾认定中的推定问题

认定醉酒驾驶,需要对行为人是否醉酒加以判断,故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是一个关键。立法规定,醉酒驾驶(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一律入罪。但是,实践中常常发生如下情形:行为人遇检查酒驾时逃避酒精呼吸检测或是血液检测,甚至在交通肇事后逃离肇事现场躲避酒精检测。比如,2012年1月5日,王某驾驶轿车载乘妻子丁某赴宴,醉酒超速行使,逆行导致骑乘摩托车2人当场死亡。王某让未饮酒的妻子丁某“顶包”假称驾车导致事故投案自首。但在警察讯问时,丁某不能回答车速、档位引起怀疑,最后如实交代系王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已经过去数小时后,王某的酒精含量检测为6mg/100ml,距离80mg/100ml的饮酒驾驶的标准差很远。从酒精检测结果出发,不能认定为王某酒驾或醉驾,但警察从陪同的丁某和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饭店服务员处获取旁证,由于致死两人不能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最终认定王某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该案中,王某被认定为存在醉酒驾驶情节,主要系从旁证中推定而得。这种推定依据地方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而进行,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另外,在危险驾驶罪认定中,对存在醉酒驾驶嫌疑且逃离酒精检测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在防城港市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纳入现行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的以工业为主营业收入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按桂发[2004]26号文件规定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相应档次的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盈利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企业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企业领导班子廉洁团结。

第四条 奖励从2004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只按一个档次给予奖励,每上一个档次奖励一次,且每个档次只奖一次,不重复计奖。获得自治区奖励的企业,市政府不再奖励。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成立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统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经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表彰工作的开展、督促和协调。

(二)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表彰工作并进行监督。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委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表彰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财政局:负责工作经费和资金的落实。

(五)市审计局:负责复核企业的财务数据。

(六)市国资委:参与表彰工作,对自治区授权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管理监督。

(七)市统计局:协助市经委布置收集、整理、审核企业指标数据。

(八)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的审核。

(九)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缴纳情况。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企业数据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有关管理部门及区、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每年2月,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布置评审工作。

(三)每年3月上旬,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审查,3月中旬前以政府名义将初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市本级统计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在收到区、县(市)一级政府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

(五)将复审通过的申报企业在防城港日报、防城港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核实。

(六)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年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20万元;

(二)年产品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10万元;

(三)年产品销售收入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每户奖金5万元;

(四)年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分四档进行奖励。年产品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每户奖金1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2—3亿元(含2亿元),每户奖金2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3—4亿元(含3亿元),每户奖金3万元;年产品销售收入4—5亿元(含4亿元),每户奖金4万元。

资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防城港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企业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