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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8:10  浏览:8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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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等


厦贸发内管[2005]507号
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流通企业: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10月1日开始生效。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抓好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二手车流通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促进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又能拉动消费,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法》是国家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重要规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全文可在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查询,网址http://scjss.mofcom.gov.cn/。)

  二、认真做好二手车经营主体资质的确认工作,规范开展二手车经营活动

  根据《办法》有关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受理相关企业和设立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办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受理和审核办理工作。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应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加强市场建设,做好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服务工作,并可视情收取一定服务费。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审验,提供优质服务。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场内交易负有管理职责,应制定相应的市场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车交易秩序,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的有关非法车辆信息对车辆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建立二手车交易合同制度

  为规范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发展,在二手车交易中推行交易合同制。二手车收购、销售、委托收购、委托出售、委托拍卖均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前,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共同商议后签订。合同应包含二手车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状况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五、建立交易档案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六、提倡企业开展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品牌

  二手车经营主体要开展各种优质服务,延伸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服务,树立服务品牌。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非营运车辆提供不少于1个月或2000公里以内的质量保证。具体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建立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一)备案。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贸发局备案。

  备案应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在线进行,同时将在线备案材料打印(在线备案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即可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备案材料,加盖公章后送市贸发局(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

  (二)交易信息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每月定期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附件2)、《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附件3)、《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附件4)、《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附件 5)。企业在线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时,应同时将填报的报表打印(在线填报时,点击相关“打印”按钮,即可直接通过与电脑连接的打印机打印)成纸质书面报表一式2份,加盖公章后分别送市贸发局和工商局。市贸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市二手车流通信息。

  八、关于二手车经营活动的税收与发票。

  我市自2005年10月1日起,所有二手车经营业务一律凭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旧版发票同时废止。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依照销售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的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凡拍卖价值超过原值的其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4%征收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税及附加;拍卖价值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二手车经纪业务不得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为二手车经纪公司的经纪业务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视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为经纪公司代开统一发票时,凡价值超过原值的,应按4%的征收率并减半为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代征地方税及附加。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公司或二手车拍卖企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应按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和按税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地方税及附加,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行业规范与发展

  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和重合同守信用等行业自律活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组织开展从事人员培训、核发证书,督促其持证上岗;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以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略)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略)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略)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略)

                  厦门市贸发局   厦门市工商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国税局   厦门市地税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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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修改《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通知

1990年1月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91)国治办字第11号《关于审核罚款项目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要求: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中,凡规定了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的,应当立即由颁发文件机关明令取消,宣布废止。”根据上述规定,现将交通部第22号令发布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罚没款扣除手续费外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查获的违禁品,应交由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中的“扣除手续费外”六字删除。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按两国对外贸易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世界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清算瑞士法郎。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结算,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为此,双方银行相互开立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的无息无费贸易账户。
  该账户记载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结算。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底以前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七九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与上述账户和结算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账户。对第四号账户截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联国家银行公布的卢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折算转入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润 生             策 伦 桑 加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