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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25:39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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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商品展销会审批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管理,规范商品展销活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以购销商品为目的的各种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购物节、交易会等商品展销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商品展销会应坚持联合办展的原则,避免同类商品展销会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雷同。
  第六条 经营者参加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招商招展坚持自愿原则,主办(承办)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干预强制参展。
  第七条 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应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举办国际性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举办全国性或冠有“全国”、“中国”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举办全市性或冠有“重庆”、“三峡”等字样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市外单位来本市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两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联合举办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举办除本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商品展销会,由举办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应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经济贸易促进机构、行业(专业)协会、商会;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
  (三)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有相应的展览专业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相应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第十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主办单位应在展销会举办日3个月之前,向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具有举办商品展销会资格的有效文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 市外单位在本市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外,还应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办商品展销会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展销会,应在5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通过初审的,应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转报市政府审核;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商品展销会,应在5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通过初审的,应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转报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商品展销会,应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申请人《商品展销会批准书》;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主办(承办)单位凭《商品展销会批准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办《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第十四条 主办(承办)单位凭《商品展销会批准书》和《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可以发布商品展销会广告。
  第十五条 各类商品展销会应在政府批准的或经商品流通、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批的场所举行。
  第十六条 主办(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审批的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责令停止举办,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商品展销会批文,以及骗取商品展销会批文后举办商品展销会的,收回批文,责令停止举办,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批准书》的,责令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批准的场所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展销会审批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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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建城[2012]10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天津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207/t20120719_21069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6月27日






附件

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城镇燃气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总结分析全国城镇燃气“十一五”发展现状、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
本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燃气发展的主要依据。




一、“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各地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城镇燃气的机遇,深化改革,科学发展,在气源供给、消费规模、管网建设、应用领域等各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使得城镇燃气的发展水平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气源种类
“十一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种类主要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形成了多种气源并存的格局。其中,天然气供气占比明显上升,由“十五”期末的46% 增至63%;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供气占比明显下降,合计供气占比由“十五”期末的54%降至37%。
2.供气规模
“十一五”期末,城镇燃气年供气总量达到836亿立方米 ,较“十五”期末增长62%。城镇燃气气源结构中,天然气供气量为527亿立方米,占供气总量的63%,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供气量分别为192亿立方米和117亿立方米,分别占供气总量的23%和14% 。全国城镇燃气用气总人口达到4.53亿,较“十五”期末增长29%。
3.应用领域
“十一五”期末,燃气已广泛用于居民、工商业、发电、交通运输、分布式能源等多个领域,燃气的市场需求快速扩大,较“十五”期末,城市燃气普及率从82.08%提高至92.04%,居民用气量占比由34%下降至27%,工商业用气量占比由60%提高至66%,交通运输业用气量占比由6%提高至7%。
4.管网建设
“十一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管网总长度由“十五”期末的17.7万公里提高至35.5万公里。
5.投资总额
“十一五”期末,城镇燃气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十五”期末的164.3亿元提高至358亿元,实现翻番。
6.地区分布
“十一五”期末,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 城镇燃气的使用及分布情况均较“十五”期末取得了显著进步,其中:
东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2.14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50%;供气量488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58.4%;气源以天然气为主,占比55%,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9%和26%。
中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94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21%;供气量118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14.1%;气源以天然气为主,占比63%,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0%和27%。
西部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95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20%;供气量196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23.4%;天然气占比高达84%,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5%和11%。
东北地区城镇用气人口0.5亿,占全国用气总人口的9%;供气量34亿立方米,占全国供气总量的4.1%;天然气占比54%,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分别占比10%和36%。
(二)“十一五”期间的成就和经验
1.天然气利用发展迅速,成为城镇燃气的主要气源之一
2004年西气东输一线工程全线贯通,极大促进了天然气资源在城镇燃气行业中的规模化利用。“十一五”期间,陕京二线、忠武线、川气东送以及西气东输二线等骨干管线建成,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布局投运,使得天然气资源供应渠道多元化,供应量增加。各地对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使得城镇燃气消费量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其中天然气的消费量实现翻番。
2.城镇燃气行业积极稳妥地引入了市场机制
“十一五”期间,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燃气行业积极稳妥地引入了市场机制,国有、民营和境外资本积极投资城镇燃气行业,各类资本通过转制、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运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缓解了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提升了城镇燃气建设和运营水平,促进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3.城镇燃气行业技术进步成果显著
“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注重燃气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环境下因地制宜地研发和应用了世界上先进的燃气输配与监控、安全保障、非开挖、检漏等新技术和燃气PE管等新材料以及SCADA 系统、管网GIS系统、巡检GPS管理系统等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有效保障了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4.城镇燃气法规及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一五”期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出台,坚实了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法治基础;《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和《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颁布,完善了城镇燃气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5.燃气经营者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机制初步形成
“十一五”期间,燃气经营者通过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控制度,规范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治理机制,在管理理念、安全生产、运营效率、保供能力、服务质量、创新机制、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得到了全面提升,初步形成了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人才培养为基础,以燃气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和行业继续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
6.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保障等职能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燃气主管部门将直接管理城镇燃气企业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发展规划、市场准入、竞争规则、安全与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加强了咨询民主化、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信息公开化,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城镇燃气监管体系,发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应急保障等职能,较好地保障了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城镇燃气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凸显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城镇燃气需求量增长迅速,但城镇燃气特别是天然气供应总量的增长相对较慢,“十一五”期末,天然气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仅约为4.4%,其中用于城镇燃气的比例约为50%,不能满足城镇燃气的发展需求。
2.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不足
由于城镇燃气用气不均衡的特点及冬季采暖用气量的大幅攀升,城镇燃气峰谷差问题突出,加之调峰、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城镇燃气行业冬季供应紧张的局面时有发生。
针对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城镇燃气行业与上游协同应急调度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完善的应急处理手段。
天然气国家储备制度尚未建立。
3.城镇燃气价格调整机制不适应发展需要
城镇燃气价格机制未完善,尤其是天然气价格尚未形成上下游联动机制,天然气销售价格没有实施鼓励高峰节气、低谷用气的季节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政策,不利于天然气高效合理的使用和发展的需要。
4.城镇燃气地区发展不均衡
东部地区在燃气普及率、供气量、管网建设等方面都居全国前列,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燃气普及率则相对较低。由于各级城镇在功能定位、集聚效应和承载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大城市的城镇燃气发展要快于小城镇;同时,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燃气应用已经扩展到提供多种能源服务的领域,而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燃气还仅限于在基本生活保障领域或中心城区的有限使用,在气量和气源种类上缺少保障。
5.液化石油气市场发展缺乏规范
“十一五”期间,随着天然气的普及,液化石油气在城市中的供气量比例逐渐降低,但是由于部分地区没有解决好液化石油气“退”和“进”的问题,在退出原有市场的同时,没有及时占领郊区和农村市场,也未有效开发新的市场,造成液化石油气发展迟缓,市场份额减少,发展呈现无序化。
6.城镇燃气安全问题突出,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安全问题依然突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违法违章建筑等占压城镇燃气管线;二是第三方破坏引起燃气管线及设施损坏;三是部分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仍有薄弱环节;四是部分燃气用户使用不当。
社会服务方式落后,燃气服务与用户的期望仍存在差距;企业目前仍以“坐商”服务为主,服务内容单一,远不能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二、“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燃气发展面临形势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城镇燃气行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的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化水平提高的需要,满足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因此,城镇燃气行业需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二)节能减排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发展城镇燃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2015年我国天然气供应总量将达到2695亿立方米,每使用一万立方米天然气,可减少标煤消耗量12.7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3吨,节能减排效益可观。因此,扩大城镇燃气应用规模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最现实的途径之一。
(三)城镇燃气供应保障要求气源多元化
根据城镇燃气行业特点,针对季节性调峰、单一气源等影响供应保障的因素,需要通过多渠道气源利用、多种类燃气利用等气源多元化方式来解决供应保障问题,如通过全国性主干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大规模气源的统一调配;通过区域性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区域性城市群间的资源调配和应急保障;在非管输地区可开展液化石油气区域气化模式;通过上游供气企业建设大型储气调峰设施;通过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等,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气源多元化,保障城镇燃气供应。
(四)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往往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后果严重。因此,切实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运行,确保城镇燃气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越发重要。
(五)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趋于规模化和品牌化
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投资大,资产专用性强,且投资建设需与城市规划建设保持同步,具有前瞻性的特点。为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燃气供应的单位成本,必须体现其规模经济性。在一定条件下,一个或多个城市逐步进行燃气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可以共享多渠道的燃气资源和管网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燃气行业关系到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必须打造优质的品牌,才具备发展壮大的良好基础。
三、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
(一)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3.《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4.《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
5.《天然气利用政策》;
6.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城镇化发展、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进一步改善民生为目的,坚持深化改革,坚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优化城镇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确保供气安全和安全供气,实现城镇燃气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的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原则
1.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要根据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相适应,着重于持续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节能减排。要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燃气行业现状,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使城镇燃气行业得到有序协调发展。
2.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的气源发展原则
结合我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能源资源分布差异和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等,因地制宜,统筹考虑,以多种类燃气供应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3.坚持节能减排原则
以促进节能减排为出发点,坚持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通过延展城镇燃气行业的服务深度和广度,大力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和燃气汽车等技术,改进能源消费方式,实现能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4.坚持积极稳妥引入市场机制的原则
城镇燃气行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基础上,应进一步积极稳妥引入市场机制,加大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燃气行业建设运营的力度。
5.坚持供气安全的原则
完善城镇燃气供气安全保障机制、调节机制和气源多元化供给机制,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使用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提高燃气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坚持技术进步的原则
从标准规范的编制、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城镇燃气管网设施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高效低污染燃气用具和新型材料的应用等方面开展科研活动,务求实效。加强对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保证安全供气,降低供气成本,通过技术进步引领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
四、全国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十二五”期间,城镇燃气行业坚持科学发展;城镇燃气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普及率明显提高,应用领域范围明显拓宽;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城镇燃气的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充分发挥。
1.城镇燃气供应规模
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燃气供气总量约1782亿立方米,较“十一五”期末增加113%。其中:
(1)天然气供应规模约1200亿立方米;
(2)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约1800万吨(按照热值折算为单位天然气,约合232亿立方米);
(3)人工煤气供应规模约300亿立方米,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约50亿立方米。
2.城镇燃气应用规模
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的燃气普及率达到94%以上,县城及小城镇的燃气普及率达到65%以上。其中:
(1)居民用气人口达到6.25亿以上,用气家庭数达到2亿户,居民用气量达到330亿立方米;
(2)工业、商业及服务企业用气量达到810亿立方米;
(3)交通运输用气量达到300亿立方米;
(4)分布式能源项目用气量达到120亿立方米;
(5)其他用气量达到222亿立方米。
3.城镇燃气管网规模
“十二五”期间,我国新建城镇燃气管道约25万公里,到“十二五”期末,城镇燃气管道总长度达到60万公里。
4.应急气源和设施建设
到“十二五”期末,我国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能力提高,城镇应急气源储气设施建设规模约达到15亿立方米。
5.安全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期间,燃气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燃气事故率明显降低。
“十二五”期间,燃气经营者有关用户发展、供气保障、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用户服务电话及时接通率、报修处理及时率和办结率、投诉处理及时率和办结率等服务指标达到燃气服务标准的要求。
6.燃气用具及设备
加强燃气用具的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十二五”期末,燃气用具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比“十一五”期末提高5个百分点,基本淘汰高能耗的燃气用具和设备产品。
与燃气设备相关的分布式能源、燃料电池及物联网应用等关键技术有重大突破。
(二)主要任务
1.因地制宜,加快城镇燃气协调发展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国家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和当地燃气发展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城镇燃气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区域间的燃气利用水平差距,缩小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的燃气利用水平差距。
――东部地区积极拓展城镇燃气应用领域。除大力发展民用燃气外,积极推进车用燃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应用发展,优化区域燃气的利用结构;同时,科学规划燃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
改变城镇燃气行业现有局限于输气、配气、售气的经营模式,推动行业向高效、高附加值的现代能源服务业转变,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提高燃气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加快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的工作,推进天然气在交通运输业和分布式能源领域的应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县城和小城镇的燃气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延伸到农村居民点。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提高安全供气能力,在条件成熟的城市群中,提高燃气设施的区域一体化、燃气资源互补、管网互联互通的程度。
――中部地区完善城镇燃气管网,依托国家主干管网建设,加快区域性支线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发展。
中部地区各省市依托西气东输管线、川气东送、陕京线等主干管网,抓住机会,推动中心城市高污染、高耗能燃煤、燃油锅炉及相关设备的改造,提升燃气利用规模。以中心城市为核心,规划建设支线管网,提高周边中小城镇的气化水平,有条件的城镇可逐步推进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置换工作,边远地区和小县城要结合自身特点,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多种气源资源。
――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优势,扩大燃气资源的利用领域和规模。
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燃气资源优势,合理规划、统筹发展、完善设施、保护环境,使城镇燃气获得跨越式发展。其中,四川、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资源大省进一步完善省内燃气管网布局,经济较好的县镇实现接通管道燃气,边远山区利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供应方式,形成多元互补的农村燃气保障体系;对新建及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要做好燃气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并分步实施;推广压缩天然气汽车等燃气汽车的应用,降低汽车污染物排放;鼓励城市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并为进一步推广积累经验。
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结合西气东输二线、三线、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缅气以及广西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项目建成通气时间和供气量,做好天然气利用规划,同时结合高原地区城镇化建设特点,探索液化石油气小型储罐供气等气源的利用,完善本地区的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完善、区域一体、城乡统筹的燃气基础设施网络,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镇燃气行业,构建科学的燃气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提高燃气利用水平。
――东北地区依托国家东北天然气干网,积极开拓和引进省外气源,逐步完善东北地区天然气输送管网。加快城市天然气配套工程建设速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天然气清洁能源体系。
东北地区省市依托大庆、吉林、辽河、松南气田、二连油田的天然气供应体系,积极引进省外气源和国外液化天然气,为东北地区振兴提供有力保障。统筹城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市县域城镇和中心村天然气设施建设,全面提高乡镇天然气水平。优化用气结构,推进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燃气汽车等。积极发展可中断用户,发展天然气高附加值用户。
2.加快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
各地应从保障燃气供应和运行安全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明确重点地配套建设相应储气设施,可灵活采用高压管网、液化天然气储气、发展可中断用户等多种方式,削峰填谷,增强调峰应急能力,确保燃气供应。在城市群较为集中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应急保障机制;也可通过与天然气开采和液化石油气生产等企业合作,结合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解决应急储备问题,从而不断提高城镇燃气调峰、应急、储备能力。
3.拓展燃气应用领域,促进燃气高效利用
“十二五”期间,各地应结合国家节能减排、城镇能源转型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在城镇一次能源利用中的结构比例,大力拓展燃气应用领域,引导天然气合理高效利用,结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积极拓展天然气在热电联产、工业锅炉、煤改气工程、分布式能源和天然气汽车等领域的应用。
4.引导液化石油气市场整合,推进现代服务供应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特点和市场发展趋势,“十二五”期间液化石油气仍然是城镇燃气的重要气源之一,其市场供应将逐步由天然气管网覆盖地区向未覆盖地区转移,因此各地应统筹考虑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模和市场结构,构建现代供应模式,合理规划、整合、建设液化石油气供应设施,推进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气源资源、储配资源和站点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完善符合城镇液化石油气行业特点和需求的企业储备和商业储备机制。积极探索和研究液化石油气作为城镇天然气管网应急气源的方案。
5.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确保安全供气
加强城镇燃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城镇燃气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改造力度,保障燃气管网安全运行。进一步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燃气安全运行评价制度。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完善各级、各类燃气应急预案并抓好落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教育,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6.制定燃气服务标准,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制定燃气服务标准,规范燃气服务行为。建立健全覆盖巡检、热线服务、安全宣传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管理标准化、服务措施制度化、服务设施便民化、服务内容信息化;创建服务品牌,不断提高用户满意度、行业文明指数和行业形象,满足城镇燃气用户对燃气服务的要求。
7.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行业发展
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开发、研制一批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关键技术突破和标准制定为切入点,积极培育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汽车、智能燃气表等新兴产业,开展燃气物联网关键技术和燃气器具新产品的研发及应用示范,实现燃气安全、节能、高效应用。
――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研发,提高天然气综合利用效率。
――加快推动燃气汽车研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重点加强液化天然气汽车的自主研发、产业化生产和规模化应用。提高燃气汽车加气站加气系统集成装备技术国产化水平,重点开展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城市中压管网加气等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加强燃气标识、检测、快速抢修、液化石油气小型储罐等技术研究。重点开展管道防腐、阀门、调压等领域和相关新材料技术攻关。
――提高高能效等燃气用具的生产、使用比例,建立和完善燃气用具能效等级标准体系,逐步淘汰低能效燃气用具产品,加快采用新技术的燃气用具的推广和使用;不断提高高安全等级燃气用具和设备的应用水平,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备革新,完善我国燃气用具和设备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8.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国内外管理、技术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需求。
――发挥大专院校的优势,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和现代燃气经营管理人才;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建立具有行业发展前瞻性的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教育培养模式。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各类人才的再培养,促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实用型等多层次人才队伍的建立。
――制定包括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建立健全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及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体系。
(三)政策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深化燃气行业改革
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落实规划编制、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抢险、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制度;加强燃气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修编工作。
深化燃气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燃气设施建设运营;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形成规模化经营。
2.完善价格机制,加强成本监审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研究差别性气价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强化燃气经营成本监审,推进燃气产品和经营、服务成本公开,严格控制供应损耗和产销差率。
3.加大城镇燃气设施投资力度,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发展
加大城镇燃气设施建设的投资。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要按建设计划解决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者和经营者可通过多种融资渠道,落实燃气设施建设资金。
4.提升政府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政府对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管,理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职能和监管人员,提高监管水平,建立以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服务监管和技术监管等为核心内容的监管体系。
5.加强燃气供应调控,强化需求侧管理
提高燃气调度管理水平。针对不同时段、季节峰谷差大的问题,适时调整用气结构,优化用能方式,削峰填谷,缓解供需矛盾,提高用气效率,降低用气成本。加强需求侧管理,支持节能服务业发展,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的管理方式。



关于印发《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158号)


各有关单位:

《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市政府原已颁发的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退出”的补助办法



鉴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在实施“退出”时,有些企业筹措安置职工资金较为困难,为使“退出”企业职工的权益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政府将为这些困难企业在职工安置方面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现特制定如下补助办法:

一、企业申请职工安置补助资金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

(一)采取转制、产权转让或整体转让、关闭等形式“退出”的;

(二)企业资产变现所得(不含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现的变现收入,不含企业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下同)在偿还应偿还的债务后,不足以支付离退休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人员的安置费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及其法定伤残补助项目、企业拖欠的社保(医保)费的;

(三)企业职工愿意并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接受本文规定的补助标准(应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法定伤残补助项目与经济补偿按同一标准确定)的。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

(一)企业所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的变现收入(指扣减变现应支付的税费和应偿还债务后的余额),以及“退出”时企业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以独立法人企业为核算单位,视其职工安置所需资金的缺口及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变现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当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数额不超过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按原用途,下同)的60%部分减除应交税费和应还债务后的余额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予以差额补助。

(二)当企业申请其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入中政府应收的40%部分或土地(含出让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时,视政府应收的40%部分以及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的净额的多少,在不高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予以差额补助。

(三)当企业申请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改革资金时,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时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本办法所述“差额补助”,是指企业用自有资产变现收入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与本文规定的补助之间的差额;“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是指在企业“退出”时,其使用的土地因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政府同意而直接改变用途通过挂牌方式出(转)让的所得比按原用途出(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但不包括“退出”时已按原用途出(转)让,以后才改变用途转让的增值部分。

四、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及支付

(一)补助资金的申请在企业报送“退出”方案时一并提出,方案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市“双退办”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双退办”在论证时,要根据市企业改革资金专户的资金状况,作出具体用款安排。

(三)为确保补助资金用于安置职工,企业申请的补助资金市企业转制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到社保基金账户或职工个人账户。

五、韶府[2002]5号文第四点之第(一)、(二)项、[2002]140号文第五点之第(一)项,以及政府颁发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从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六、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32条的规定安置后,职工安置资金仍有缺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补助申请由职能部门代表组成的管理人(或清算组)提出,按本办法第三条的程序报批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