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骆 琳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娱乐业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娱乐业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业是指以各种方式经营娱乐服务的行为,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咖啡厅、酒吧等及其他与之相类似的娱乐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以质论价原则,对娱乐业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五条 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由市物价局制定,娱乐业等级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由物价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
第二章 等级标准的划分
第六条 娱乐业根据房屋质量、场地面积、装饰情况、音响设备、服务水平等条件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普通级五个等级。
第七条 市物价局和市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一级及市属以上的娱乐业等级。
县、区物价局和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定本辖区内二级以下的娱乐业等级。
第八条 娱乐业等级审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娱乐业经营单位按照《抚顺市娱乐业等级标准》申报等级,填写《抚顺市娱乐业等级申报表》,并按管理权限上报物价部门;
(二)县辖区域内的娱乐业经营单位申报一级以上等级的,须经县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三)物价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验评定;
(四)对经审验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对经审验不符合申报等级标准的经营单位,在整改重新申报期间应按原审定的等级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已定级的单位,如经过设备更新、提高服务水平,可以提出晋级申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新的等级标准执行相应的等级收费。
第十条 实行娱乐业等级年度审验制度。对经过年审仍保持原定等级的给予重新认定,对实际水平下降,已达不到原定等级标准的给予降级。
第十一条 凡评定等级后的娱乐业应悬挂由物价部门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等级牌匾。
第十二条 娱乐业经营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章 价格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娱乐业收费标准及酒水、饮料、小食品加价率是我市娱乐业价格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经营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四条 娱乐业经营的酒水、饮料及小食品价格应以进货价格加上规定加价率计算,凡无进货票据的则按主营公司同一商品的批发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 我市娱乐业收费标准、加价率标准如下:
(一)夜总会门票(包括舞厅):特级(含涉外)每张不超过30元、一级每张不超过25元、二级每张不超过20元、三级每张不超过15元、普通级每张不超过5元;
(二)娱乐场所包厢价格(含门票);
1.特级(含涉外),11人以上不超过380元、9--10人不超过320元、7--8人不超过260元、6人以下不超过200元;
2.一级,11人以上不超过260元、9--10人不超过220元、7--8人不超过180元、6人以下不超过140元;
3.二级以下按一级收费标准下浮20%收取,计时收费的可按以上包厢收费额度的三分之一收费;
(三)点歌费(乐队伴奏):特级(含涉外)每支歌不超过10元、一级每支歌不超过8元、二级每支歌不超过6元、三级每支歌不超过4元;
(四)酒水、饮料、小食品及自制饮料的加价率:特级(含涉外)不超过进价的200%、一级不超过进价的150%、二、三级不超过进价的100%、普通级不超过进价80%。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未经审验定级,自行按三级以上收费的,罚款1000元;
(二)不按等级标准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的,分别罚款1000元;
(三)不明码标价的,对商品缺少一个价签罚款10元,不公开服务标准,缺少一项的罚款20元;
(四)不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计价办法经营的,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监督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电力机车用电管理规则
1991年10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能源。随着我国电气化铁路的发展,电力机车用电量逐年增大。为加强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用电规则和有关统计、计量法规;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岗位责任制;优化机车操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检修质量;做到准确计量、严格考核、厉行节约、节奖超罚。努力降低机车电力消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工作
第3条 电力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应加强领导,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铁道部机务局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指导各铁路局制定机车安全、节约用电技术组织措施。
2、根据国家下达的机车能源年度计划指标,综合平衡后,下达到各铁路局,并定期进行考核分析。
3、监督检查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和机车节电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组织全路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的对规检查。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交流机车节电先进经验;积极推广机车节电新技术;搞好专业队伍培训,提高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铁路局机务处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铁道部机车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各铁路分局、机务段、供电段的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管内各分局的计划指标。定期对机车用电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3、制定全局电力机车节电办法,统筹安排节电技术组织措施费的使用;积极试验采用机车节电新技术,总结推广节电先进经验。
4、组织全局机车用电管理专职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定期对全局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5、按时向铁道部上报机车用电的有关报表、资料。
(三)铁路分局机务科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组织制定机务与供电部门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跨分局的机车供、用电办法和检查制度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制定,跨路局的由两局协商制定)。
2、根据路局下达的机车用电年度计划指标,编制分局管内各段的计划指标,并按季做出机车单耗考核分析。
3、积极参加机车节电新技术试验,定期对机车用电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总结推广机车节电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上报有关表报、资料。
(四)机务段的职责是:
1、遵守国家能源政策、法令,贯彻执行部、局、分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由段长领导的段、车间、班组三级机车用电、节电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召开机车节电专业会议,制定本段机车用电、节电管理办法,落实岗位责任制。
3、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专业知识,有一定机车操纵经验和管理能力。
4、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局节能奖励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机务段节能奖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节电的积极性。
5、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素质,积极采用新技术,提高机车检修质量,加强机车保养,合理运用机车,不断降低机车电力消耗。
6、建立健全机车非运用用电管理制度和机务乘务组用电交接制度。
第三章 机车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职责和职权
第4条 职责
1、在段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车用电、节电的规章制度,落实段节电目标及实施计划,督促检查段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机车用电管理工作。
2、编制季度、月份机车用电指标;做好各区段、各运输种别用电指标的综合平衡。
3、了解掌握机车的技术状态和机车运用的变化状况。对耗电量大,长期费电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修措施。
4、根据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推广先进操纵方法;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
5、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测器具,参加定检机车的复检工作,要重点检查牵引电机、主变压器、辅助机组、高压电器及电度表等部件的技术状态。
6、深入班组,向乘务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用电和节电知识的宣传,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总结机车节电先进经验。
7、有计划、有重点地添乘机车,指导乘务员安全、经济、合理地操纵机车,认真填写添乘机车记录表。
8、积极开展机车节电活动,加强保养,改善机车技术状态,提高机车质量,不断降低机车电力消耗。
9、按规定上报机车用电报表,建立健全机车用电管理台帐。按月、季、年做好机车耗电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机车耗电动态,提出有关降低机车电耗的建议和措施。
第5条 职权
1、对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电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技术要求。
2、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拟定机车节电奖分配方案。
3、对不符合规定的机车电度表,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更换。
4、对在机车节电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机车节电奖者,有权向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5、对统计、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解决。
第四章 电耗指标管理
第6条 机车电耗指标管理要做到:资料数据准确;测算分析全面;申报切合实际;分配科学合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机务段要严格掌握计划指标的分劈,不得加大或截留。
第7条 机车万吨公里电耗指标的预测,应根据当年电耗指标的预计完成和次年运输任务变化等情况,经全面测算后,提出下一年度机车电耗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8条 年度机车电耗指标的申报时间:
1、机务段于十月中旬前报机务科(机务处)。
2、分局于十月底报路局机务处。
3、路局于十一月上旬报部机务局。
第9条 铁路分局下达年度机车电耗计划指标后,机务段要根据本段任务情况,综合平衡各季、月的用电量,编制全年机车电耗计划指标,并报分局机务科(路局机务处)。
第10条 机务段季度指标的调整须经分局机务科审批,并报路局机务处备案;机务段年度指标的调整由分局负责,经路局机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机车电度表与台帐报表
第11条 机车用电的计量以机车牵引电度表为准。
第12条 机车牵引电度表须经法定计量单位检验合格后装车,供电段(水电段)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运用机车电度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反映报修。供电段(水电段)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13条 机车电度表的管理办法,由铁路分局组织供电段和机务段共同研究制定,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14条 为加强对电力机车用电的考核分析工作和统一管理,建立以下台帐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15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机务局负责解释。
第16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局可结合本局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