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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8:25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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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4) 10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驻外机构:
《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内和我盟设在盟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损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二章 行政事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

  (三)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玩、字画、纪念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包括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数据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要求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进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盟和旗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国资局)是同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同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和纠纷调处;对抵押贷款、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进行考核监管;

  (五)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系统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工作;

  (四)提出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申请;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性资产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及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表、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需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或主管单位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2%-4%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值基金户实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使用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单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请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范围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价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国有资产,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当地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拍卖中心)统一组织拍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交易。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值基金专户存储,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使用时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审批处置的行政事业资产,审批部门一律不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政府。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严格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收其处置收入或由财政部门从其经费中抵扣。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或拒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剂处置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盟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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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1日,民航局

为明确民用飞机购置、分配、调拨和报废等工作程序,理顺关系,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编制计划
*1.所有单位购置(含租赁,下同)或淘汰民用飞机,均应纳入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编制的五年计划。
*2.所有单位均应按民航总体规划制定本单位民用飞机购(租)和淘汰的五年计划,报民航局综合平衡后,编入全民航五年计划。
*3.民航局直属企业,如需新设飞机基地或改变飞机布局,应报经民航局批准。

二、购(租)进口飞机的申报和审批
*4.购(租)国外民用飞机,必须向民航局提出附有购(租)机可行性研究的申请报告。
*5.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
(1)市场需求分析和航线安排;
(2)飞机型别选择;
(3)人员培训和维修的安排;
(4)资金筹措;
(5)经济效益分析(包括收入、成本、利润、外汇收支及偿还能力);
*6.民航局收到购(租)机申请报告后,由局计划司组织,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
(1)市场需求和航线安排:计划、运输、国际司
(2)机型选择:计划、适航司、有关飞行人员
(3)人员培训:科教司会同各有关部门
(4)飞机维修、航材供应:适航司
(5)资金筹措:计划、财务司
(6)经济效益:财务、计划司
(7)汇总上报:计划司
*7.对进口飞机,民航局在两个月内对购(租)机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国家审批。购(租)机必须经国家批准后,方能正式与外商签约。
按照规定,购(租)进口飞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统一对外谈判和签约。

三、购(租)机工作程序
8.技术考察。民航局直属企业购(租)进口飞机凡需出国进行技术考察的,由民航局审批。技术考察以使用部门为主。
技术考察主要任务是,摸清可供选择的飞机技术、经济性能,生产、销售情况,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的水平,了解世界同类飞机的比照情况,为确定总的购机方案和商务合同谈判作好准备。
9.商务谈判。
商务谈判的主要任务是,依据生产发展需要、批准的购(租)机计划和其他特殊需要,与飞机制造部门或其他部门争取有利的价格、合适的交付进度以及飞机制造厂商为用户提供的优惠条件,如:回扣、补偿贸易、人员培训以及其他支援服务。
商务谈判应当货比三家,择优选定。商务谈判涉及面较宽,一般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器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公司)统一对外,并应根据不同情况组织专门谈判组。谈判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各企业不允许随便泄露民航的购机信息。
10.机载设备选型。经技术考察和商务谈判基本确定飞机厂家和型号后,须进行机载设备选型。主要任务是,选定飞机使用的发动机和所有机载设备的具体型号。其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实惠,尽量统一型号,减少库存备件数量品种,有利于维修和使用。机载设备选型以使用单位为主,适航、航材部门参加。发动机选型方案,应报民航局审定,其它机载设备选型由适航司审定。
11.合同谈判。经技术考察、商务谈判和机载设备选型后,进行合同条款谈判。主要任务是,把飞机技术状态、机载设备选型、飞机价格、回扣、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补偿贸易及其它优惠条件等形成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由航材公司负责,使用单位参加。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必须报民航局,由局计划司参照第6条的分工,组织审查后,报请局领导批准。
*12.办理进口许可证。合同条款正式签字前,由使用单位或航材公司或指定的代理单位持国家正式批件,到经贸部办理进口许可证。
*13.适航审查。凡进口的航空器必须先取得设计和制造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适航证。
在技术谈判阶段,由购机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知制造厂,按程序由其向民航局适航部门申请并接受型号认可审查。
所有进口航空器,必须经民航局适航部门审查并获得型号认可证书后,购机合同方能正式签字。
*14.购机合同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主签,使用单位副签。购机合同一般应在国内签署。民航局直属单位的主合同文本应由航材公司负责复制分别送民航局计划、财务、适航、科教司备案。
*15.进口飞机购机合同签字生效后,由受委托签字的外贸单位及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执行。对于民航局直属单位的购(租)机,航材公司应把合同执行的情况分阶段通报有关部门。
16.进口飞机在生产厂的总装、测试和试飞阶段,由用户选派技术人员去工厂进行监造,必要时应由适航部门检查员参加。监造的主要任务是,对订购的飞机总装、测试和试飞三个主要阶段进行监督检查。监造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并有一定外语水平。使用单位选派的人员应由适航司负责技术审查。
17.购机出国人员培训,由局科教司归口。除考虑本次购机的培训需要外,还应从民航发展的整体出发,利用购(租)机条件,争取其它的培训项目。
18.进口飞机的验收交接工作,由航材公司会同使用单位和局机关有关部门进行。一般应由使用单位驻厂监造代表对出厂交付飞机进行技术检查(初验收)后,由飞机制造厂负责把飞机飞(或运)到中国国内某个机场,进行最终验收和交接工作。
19.购(租)机时,应根据飞机的特点和要求,并结合航线安排,同时订购与飞机配套的地面设备,以保证飞机及时投产。
*20.飞机到货交付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提出飞机登记、注册申请。适航部门按照管理条例进行检查,发放适航证。没有正式取得中国适航证的飞机,不得在中国境内飞行。
*21.新飞机到货交付后,使用单位应在当月向民航局计划、财务、航行、适航部门通报飞机到货交付日期、投入航线使用时间、飞机基本性能数据、安排航线方案等。
22.进口飞机和发动机所获得的回扣属用户所有,使用回扣由用户自己作出计划,并报民航局计划、财务司备案,民航局有权对回扣使用进行监督,并在有特殊需要时,进行适当调整。

四、国产飞机的购置
*23.国产飞机购置的申报,同第4、5、6条,民航局在两个月之内审批完毕。地方企业和各部门所属企业,报各主管部门审批。
24.国家在制定长远规划或五年计划中,确定要民航局直属单位采购的国产飞机计划,由民航局进行统一分配和协调。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划和民航局分配方案,安排好国产飞机的采购。
25.国产飞机的采购办法,原则上和进口飞机相同。
(1)使用单位可以直接、也可以委托航材公司进行采购。
(2)国产飞机、发动机销售价格由国家物价局征求民航局和航空航天部意见后确定。
(3)国产飞机、发动机的成品件(零备件)价格,由航空航天工业部和民航局共同审定。
(4)飞机监造人员,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派。
(5)飞机交接工作,由使用单位与制造厂直接办理。

五、飞机分配与调拨
26.凡是国家确定需要民航局直属单位认购的进口飞机或国产飞机,由民航局统一分配,各企业必须按民航局分配计划执行。
27.飞机调拨
(1)凡由企业自己贷款或财务租赁办法购置的飞机,产权属企业所有。对这类飞机在企业之间的调拨,先由企业自行协商并办理调拨手续,报民航局备案;如有需要,可由民航局协调。这类飞机均应有偿调拨。
(2)凡由国家或民航局投资购置的飞机,调拨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这类飞机的调拨,无偿还是有偿,由民航局决定。
(3)飞机调拨的具体手续,由各级计划部门办理。

六、飞机退役和报废
28.飞机提前退役
(1)所谓提前退役,是指飞机还没有使用到飞机生产厂规定的技术寿命时,就需要淘汰的飞机。
(2)凡属技术性原因、需要提前退役的飞机,应由使用单位写出详细分析报告,经各该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以使用单位名义(不能以某个人名义)报民航局。民航局适航司提出审查意见后,由计划司报局批准。
(3)凡属经济性能原因,需要提前退役的飞机,由各单位计划部门写出经济性分析,经单位批准,以管理局或公司名义上报民航局。民航局由计划、财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局批准。
29.飞机报废
(1)飞机报废,是指飞机已经使用到生产厂规定的技术寿命或发生等级事故不能修复需要淘汰的飞机。
(2)凡属正常使用已到规定技术寿命的飞机淘汰,由各单位写报告报民航局批准。具体手续由计划部门办理。
(3)凡属发生等级事故不能修复的飞机淘汰,应由机务工程部门或飞机修理工厂提出审查意见,由计划部门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30.提前退役或报废飞机的处理(含出售或作它用)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
31.本规定条款,由局计划司负责解释。
3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
说明:本规定中,凡注有*号的条款,适用于所有使用民用飞机的单位(包括民航局直属单位和各地区、部门所属单位),其他条款只适用于民航局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改善办市城管办
关于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改善办、市城管办拟订的《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考核评比办法

(市改善办 市城管办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推动背街小巷改善工作的开展,营造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
  二、评比对象
  (一)集体类:组织、参与、配合、宣传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区单位和部门,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类:改善工程中涌现的先进个人、热心市民和为改善工程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三)工程类:列入当年度改善计划的背街小巷改善工程。
  三、评比组织
  由市背街小巷改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改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市民群众进行考核评比,市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善办)负责具体实施。
  四、考核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2号)、杭州市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杭州市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专家和市民群众的要求和满意度。
  五、考核时间
  原则上安排在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奖项设置及产生办法
  (一)集体类奖项。
  1、优秀组织单位(10名)。从直接组织实施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城区提交工作总结;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优秀建设单位(25名)。从直接从事背街小巷改善工程实施任务的单位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各市属部门提交工作总结;区城管办、街道(乡镇)由区政府推荐,每区推荐4名;市改善办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最佳保障配合单位(25名)。从直接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进行保障配合的市级部门中择优产生。
  产生办法:市改善办提出初评推荐名单;经征求区改善办意见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二)个人类奖项。
  1、先进工作者(若干)。从直接参与和承担背街小巷改善工程任务的单位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进行初步推荐,填报先进工作者推荐表,提交市改善办;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挂职干部先进工作者请市委组织部确定。
  2、十佳记者(10名)。从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报道的记者中产生。
  产生办法:市、区改善办(宣传报道组)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3、热心市民奖(若干)。从热心参与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的市民中产生。
  产生办法: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名额分配表另发)提出推荐名单;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程类奖项。
  工程类奖项设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4个类别,从363条改善街巷中产生。
  1、和谐街巷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上改下”或未列入电力局“上改下”计划而进行架空线梳理,历史文化内涵挖掘较好的街巷。建设过程中市民投诉少、社会支持度高、“五个零”目标完成情况较好,改善后效果明显,市民称赞、领导满意、专家叫好。
  评比牵头单位:挂职干部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专家组。
  2、项目管理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按照市改善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背街小巷改善工程立功竞赛活动的要求完成任务较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3、最具特色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2名)。
  推荐条件:改善后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社会参与度高、市民意见结合好、有责投诉少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专家组。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4、交通改善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将2名、优胜奖5名)。
  推荐条件:已完成架空线“十个结合”和“跨一步、带一把”工作做得较好、交通改善效果良好的街巷。
  评比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区改善办。
  工程类奖项产生方式:
  1、由各区推荐街巷参评,奖项评比牵头单位组织评比考核组初选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改善领导小组审定;
  2、同一街巷可在不同奖项评选中重复推荐,但评审后只领取一个奖项;
  3、各奖项评比考核组原则上需邀请若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参加。
  工程类奖项评比办法:各奖项由各评比考核组对各区的推荐街巷排名产生。
  工程类奖项受奖单位:获奖街巷由区改善办负责领奖。
  七、奖励
  集体类和个人类奖项奖励标准参照“三口五路”整治工程奖励标准,工程类奖项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