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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6:05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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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肯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全文)


  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在内罗毕发表联合公报。

  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肯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肯尼亚共和国总统姆瓦伊·齐贝吉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4月27日至29日对肯尼亚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此次访问系胡锦涛主席首次访问肯尼亚。

  二、 2006年4月28日,两国元首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会谈后,双方签署了以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提供抗疟疾药品援助的换文》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担莫伊体育中心维修项目的换文》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提供大米的换文》

  (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内罗毕市政道路修复和路灯改造项目派组考察的换文》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部与肯尼亚共和国教育部2006━2010年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6至2008年执行计划》

  三、两国领导人对建交43年来中肯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表示满意,这体现在胡锦涛主席与齐贝吉总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实现了互访。双方一致同意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增强相互理解与友谊,深化各领域合作,共同致力于发展中肯互利互惠的友好合作关系。

  四、两国领导人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进行合作并相互支持。中方支持肯方为加强法制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肯尼亚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方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

  五、肯尼亚方面感谢中国向肯尼亚提供的援助。中方援助有力地促进了肯尼亚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发展。双方愿进一步扩大在文教、卫生、旅游、新闻、环保、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双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成功召开,并一致认为,中肯经济合作潜力巨大,愿共同努力,加强在农业、能源、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一致认为,内罗毕孔子学院的成立和中国调频电台在肯开播将加深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八、肯方欢迎中方发表《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文件表明,中方愿同非洲建立和发展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一致认为,即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为发展中非关系带来新的契机,将进一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九、中方赞赏肯尼亚政府在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维护国家和平与稳定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胡锦涛主席祝贺齐贝吉总统担任东非政府间发展合作组织和东非共同体轮值主席,对肯尼亚在推动苏丹和索马里和平进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赞赏。

  十、中方对胡锦涛主席访问肯尼亚期间受到的热烈欢迎和友好接待及肯方的安排表示感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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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1993]27号
1993-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练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
  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
  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证书。

  7.考评机构: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组成“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试、评审和认定工作,并邀请港台地区著名房地产估价师(测量师)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望各地抓紧时间,严格根据上述条件,填表(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如期上报。

  附件:1.房地产估价师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房地产估价评审表》(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1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确保行政首长问责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管理区)政府应出台行政首长问责的相应规定,明确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员。
  第三条 有关行政首长问责的信息归集、投诉受理、公文传递等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受理问责信息后,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第四条 根据市长审定的意见,需要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五条 调查组在规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交市监察局局长审核后,按办文程序报市长审定。
  第六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采取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检查、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等方式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采取诫勉谈话、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问责事项办结后,由市政府督查室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