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1:55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05〕1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零散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散税收委托代征,是指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由本机关负责征收的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以下同)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征收的活动。

委托代征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称为委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受托代征的单位称为受托代征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一)在集贸市场、农村、城郊等地区从事牲猪屠宰、砖瓦砂石、竹木制品、初级矿产品以及类似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四)房屋租赁、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收;

(五)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及人才交流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

(六)从事建筑施工或者房屋装修业务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

(七)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八)边远乡镇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收;

(九)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四条 受托方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义务;

(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五)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方式、经营收入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委托,协助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做好有关税收代征工作。

委托代征,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委托代征手续费。

第五条 委托代征税收,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并由委托方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税收的范围、税率、税款解缴期限、委托期限、委托代征手续费计算方法、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受托方不及时解缴税款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签订后,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发放《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并向受托方提供代征税收的税收票证、报表、帐册。

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代征税收,纳税人不得拒绝。受托方代征税收时,必须向纳税人出示《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

第七条 受托方遇有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者发现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方接到受托方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委托代征手续费,属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由国税机关列入部门预算;属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工作的人员业务经费支出。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受托方进行代征业务、税收票证等知识的辅导、培训,并安排专人加强对受托方代征税款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受托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代征税收台帐,向委托方报送《委托代征税收报告表》及有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三)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及时解缴税款,不得积压、挤占、截留、挪用所代征税款;

(四)确定专人负责,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

(五)未按照规定代征税收造成税收流失的,负责全额赔偿(受托方及时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情况报告给委托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受托方在《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受托方超越《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授权范围作出的行为,由受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当及时修订或者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

第十三条 委托代征协议期满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双方可以续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终止或者解除委托代征协议:

(一)一方违反委托代征协议,需解除委托的;

(二)受托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需重新委托的;

(三)委托方管辖权限或者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解除委托的;

(四)因其他情况需终止或者解除委托的。

第十四条 受托方需终止或者解除委托代征协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委托方提出。

第十五条 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或者解除时,委托方应当清算受托方已代征的税款,并收回《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和税收票证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委托代征税收证书》、《委托代征税收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结报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

第十七条 委托个人代征税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
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的
精神,为开拓就业门路,增加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维护安定团结的大
局,各地银行要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给予积极支持。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要从1991年起在信贷资金上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贷款支
持,并每年在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各有关专业银
行见通知后要给予积极支持,并落实好有关贷款具体事项。

二、各地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银行贷款
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年;贷款利率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各地银行要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使用贷款的引导和管理,促进企业提
高用款效益。对目前已有贷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并进一步搞活
现有资金存量,挖掘企业资金潜力。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当地银行密切联系,选好扶持项目,帮助企业改善管理,
提高经营水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促使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资
金信贷关系。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六安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节能奖项:
  (一)节能工作先进县区奖;
  (二)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
  (三)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五条 节能奖励对象和范围: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工作先进县区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在节能工作综合考核中名列前三位的县区政府(管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县区”奖牌,并颁发奖金。
  第八条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颁发奖金。
  第九条 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且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六安市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牌。
  第十条 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奖。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XX年度六安市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30%;非企业名额中,主要是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县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其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节能岗位)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二)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三)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四)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六)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人事部门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经委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经委、市人事局进行复核后,提出对上年度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和公示后,由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撤销奖励,追缴奖牌、证书和奖金,并由市经委给予通报批评,5年内不再享有奖励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