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15:01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15号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公文内容: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已于2007年3月27日
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
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天津市促进旅游资源整合开发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推动旅游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规划编制、 旅游资源整合利
用、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
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
其他社会资源。
  第三条 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
划、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整合开发
的领导,统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利用,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
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资金,应当发
挥对旅游宣传、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引导支
持作用,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步予以增加。
  第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协调
推动本市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
  市发展改革、建设管理、规划、财政、国土房管、交通、商
务、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资源整合
开发的保障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
源的整合开发。
  第七条 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应当符合市旅游发展规划、 城市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北方经
济中心、国际港口城市和生态城市的特点,全面整合、深度开发
近现代历史文化人文资源和山河湖海泉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
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旅游发展规划、
特色专项旅游规划和旅游区域合作规划。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域
旅游规划,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
施。
  第九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组
织论证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旅游规划可以邀请有关专
业机构参与编制。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 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实施。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制定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 应当将项目开发建
设可以享受的优惠扶持政策和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审批期限一并
予以明确。
  对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
持。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主体确定后,发展改革、规划、国
土房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要
求,保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 由有关
部门纳入相关规划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在全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十四条 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收和行政事
业性收费,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者减免。
  第十五条 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型的旅游项目,
门票和游艺项目收入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交通、 城建、园林、科技、
水利、环境保护、文化等专项资金,应当对具有旅游功能的开发
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首先征
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港口、 铁路、民航、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动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大
型邮轮旅游的开展。对通过包机、专列和邮轮大量招徕游客的旅
游企业和个人,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具有本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从市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 工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应依托行业资源优
势,积极开发文博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红色旅游等专项
旅游产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专项旅游产品的开发,加强专
业指导,推动相关资源的整合利用和专项旅游产品示范点的建设。
  第十九条 对下列具有本市地方特色、 历史文化内涵和参观
游览价值的场所和设施,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展示和参观内容,
定时向游客开放:
  (一)风貌建筑、名人故居;
  (二)历史名校;
  (三)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商铺;
  (四)民间工艺作坊;
  (五)开启型桥梁、水幕电影、广场音乐喷泉等公益性设施。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快
本市旅游业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在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等领
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旅游区 (点)
至市区、交通枢纽地区的道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旅游
停车站(场)以及交通引导标示牌等旅游配套设施,改善旅游交通
客运条件。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 门票价格及周边停车场等服务设
施的收费标准,依其关系社会公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程度,实行政
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及服务设施
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文件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及《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

  一、试点的必要性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车用乙醇汽油在国外虽然已成功推广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粮食供给、变性燃料乙醇生产、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使用试点工作是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试点工作中,需明确责任,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共同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试点目的

  通过车用乙醇汽油在局部范围内的使用,总结经验,发现并研究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整、科学、可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运行总结报告,形成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推广应用和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试点省、市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

  四、试点范围及时间

  河南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黑龙江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哈尔滨市、肇东市,共5个城市。试点周期为12个月,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启动的具体时间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准备情况,报所在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试点启动与管理

  试点期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供应实行指定经营。

  河南省、黑龙江省及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对试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启动前,各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参加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试点,并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免征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的要求,执行与同标号普通汽油一致的价格。

  (五)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国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跟踪与总结

  试点期间,试点城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供应、销售及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家经贸委。试点结束后,由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起草各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03年7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各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将据此组织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河南省南阳市、黑龙江省肇东市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两市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郑州市、洛阳市、哈尔滨市三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行开放试点,三市各选定5个加油站,销售90号和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主要向指定参加试点的车辆供应,同时向社会车辆销售。3-6个月后,根据试点情况,可进入第二阶段,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在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河南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由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二)黑龙江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三)中石化负责在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城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三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四)中石油负责在哈尔滨和肇东两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二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三、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

  (五)参加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加油站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2-2001)进行建设或改造。

  (六)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在储运过程和加油站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避免油气泄露产生污染。

  四、培训及服务

  (一)试点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各试点城市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维修、保养,及时收集反馈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城市应在中石油、中石化的技术支持下,于试点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指定维修站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参加试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制订印发试点期间有关单位需要记录、整理、上报的各项技术数据表格。

  五、环境监测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试点前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一)封闭试点的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设置专门采样点,监测试点前后城市道路两侧、加油站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二)试点城市应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各类使用乙醇汽油的汽车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测。

  (三)试点城市对以上监测情况要及时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六、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七、总结

  (一)试点期间,郑州、南阳、洛阳、哈尔滨、肇东五个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每二个月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抄送中石化、中石油。

  (二)两省试点结束后,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三)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国务院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试点省、市可继续按试点方案执行。

  河南、黑龙江两省及五个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



关于印发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1]276号


部内各司局、海事局、救捞局、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已经2001年5月10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年。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公路、水路交通市场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各单位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切实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进度,把立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好具体工作进度,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立法工作。对于列入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但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也要提前进行调查研究,做好有关立法准备工作。对于近期不能出台的行政法规,可先发部规章,使有关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体改法规司要加强立法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法律 计划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

第一类: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

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

(一)港口法: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水运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二)航道法:已报国务院。

二、报送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公路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公布实施。

(二)国际海运条例: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水运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公布实施。

(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已报国务院,由体法司、海事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四)道路运输条例:已报国务院,由体法司、公路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三、交通部公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草案




名 称
报部审定

时 间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备 注

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月
公路司
王 玉


2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6月
财务司
许如清


3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修改)
9月
公路司
李彦武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修改)
6月
公路司
王盈嘉


5
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管理规定(修改)
9月
公路司
王盈嘉


6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2月
公路司
王盈嘉


7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8
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9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修改)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10
内河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张国发


11
国际航运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6月
水运司
张国发


12
国际班轮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10月
水运司
张国发


13
港口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彭翠红


14
引航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海事局
彭翠红

王金付


15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修改)
6月
水运司
彭翠红


16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月
水运司
徐 光


17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改)
6月
水运司
徐 光


18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11月
水运司
徐 光


1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修

改)
6月
海事局
刘 实


20
客滚船安全管理规则
6月
海事局
刘 实


21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2月
海事局
刘德洪





第二类: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草案

(一)航运法:由水运司、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二)船舶法:由海事局、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海商法(修改):由体法司牵头,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国际合作司参加,12月底前完成主要问题的修改论证工作。

(四)道路运输法: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起草研究论证工作,提出起草框架思路。

二、行政法规草案

(一)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由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二)船员管理条例:由海事局、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送审稿。

(三)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四)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五)国内水路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及强制保险规定:由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六)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七)打捞沉船沉物条例: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八)船舶登记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九)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十)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规划草案




名 称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备 注

1
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规划司

水运司
孙国庆


2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规划司
孙国庆


3
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财务司

海事局
许如清


4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公路司
李彦武


5
公路命名编号管理办法
公路司
李彦武


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公路司
王 玉


7
国内船舶拆船资金管理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招标管理办法
水运司
张国发


9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修改)
水运司
彭翠红


10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水运司
彭翠红


11
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修改)
水运司
彭翠红


12
渤海湾客滚船运输收费办法
水运司
彭翠红


13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则
水运司
彭翠红


14
港航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
水运司
徐 光


15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水运司
徐 光


16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司
徐 光


17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
体法司
朱永光


18
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部分编制评估办法
体法司
朱永光


19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改)
海事局
刘 实


20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海事局
王金付


21
船员服务簿管理办法
海事局
王金付


22
船舶检验管理办法(修改)
海事局
刘德洪


23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管理规则
海事局
刘 实


24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海事局
刘 实


25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修改)
海事局
刘功臣


26
封闭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局
刘功臣


27
海区航标管理办法
海事局
王金付


28
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修改)
海事局
王金付


29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海事局
刘 实


30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修改)
通信中心

海事局
陈建成


31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修改)
通信中心
陈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