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1:30  浏览:9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二字〔2004〕74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通知


针对最近部分地区已关闭、报废的小煤矿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非法开采和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并连续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9日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将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紧急通知》的学习贯彻。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紧急通知》,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进一步理清监察执法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并在近期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监督整治工作到位;同时要根据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认真排查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属于国办发〔2001〕68号文件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立即予以关闭。

  三、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搞好本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确定为C、D类的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对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矿井,要依法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关闭的建议。

  四、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管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审核颁证工作的领导,对符合颁证条件的矿井要按程序加快审核颁证进度。对按期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发现辖区内小煤矿非法开采的,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煤矿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加快事故调查进度、按期结案,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小煤矿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将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组织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铁道部


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事故救援作业效率,安全迅速地起复事故机车和车辆,及时地开通线路恢复行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每台轨道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由固定的起重机司机和副司机(以下分别简称司机、副司机)包用并共同保持其状态良好。主管单位在司机中任命一人为司机长,对起重机的管理负责。
第3条 司机应熟知起重机的构造和作用,具有管理、保养起重机的能力,并对起重机的操纵、保养负责;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起重机安全作业的规章、办法。在经过不少于铁路局规定的实际操作训练时间之后,经考试合格,取得司机驾驶证方可操纵起重机;无驾驶证的
任何人均不准操纵起重机。
第4条 起重机司机在工作前应充分休息,不饮酒。在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严禁从事与操纵起重机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5条 司机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起重机。在任职期间,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
第6条 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做好起重机的保养维修工作,掌握柴油机或蒸汽机的构造作用和性能,具备检查、给油、保养起重机的一般知识和安全作业常识,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7条 司机与副司机如不通知对方,不得离开起重机。司机必须短时间离开起重机时,应将各手柄置于中立位,单阀制动。副司机不得代行司机职务。

第二章 司机于起重机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8条 蒸汽起重机发动前,司机应认真检查确认下列各项:
1.各运动部件及轴承的油润与给油装置的状态是否良好。
2.蒸汽机和传动部分的安全设备及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3.螺帽和键是否紧固,填料有无漏泄。
4.松开制动机,使机械空转数次,试验制动力,确认其作用良好。
5.钢丝绳、链条、绳轮及吊钩状态是否良好。
6.支持梁、支重机等是否良好。
7.起重机照明装置、标志灯及汽笛是否良好。
8.煤、水、砂、油贮量是否充足。
9.锅炉各安全装置(汽压表、水表、安全阀等)及给水装置作用是否良好。
10.各种仪表是否指示规定标准。
第9条 内燃起重机发动前,司机应认真检查确认下列各项:
1.闭合蓄电池闸刀,检查电压表是否指示规定标准。
2.油、水是否充足,各管路不得有漏泄,注意油温、水温是否符合规定。
3.走行、起重、传动部件的油润与给油装置状态是否良好。
4.传动部分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5.钢丝绳、绳轮及吊钩状态是否良好。
6.支持梁、支重机等是否良好。
7.起重机照明装置、标志灯及风笛作用是否良好。
8.各项检查完毕,使机械空转,确认作用良好方可作业。
第10条 经过彻底检查后,起重机各部状态确属良好,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方可开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值班交接簿内。

第三章 司机在起重机工作中的职责
第11条 起重机在开始作业前,司机应确认车上车下所有人员均已处于安全位置,鸣笛后方可作业。走行时应认真了望,确保安全。
第12条 起重机在进入作业地区前,司机应确认线路状态是否良好,线路不良不得将起重机开入,并立即要求有关部门修复。
第13条 司机在作业中要密切注意各处风压保持规定压力。
第14条 蒸汽起重机作业前,司机要先行预热汽缸,开放汽缸排水阀;开汽时不宜过猛。
第15条 作业中司机要对副司机的工作随时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16条 起重机自力走行的速度不得超过其规定。在上下转盘、接近尽头线、出入厂房、出人检衡线及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17条 在坡道上停放起重机时,应打好止轮器并拧紧手闸,在6‰以上的坡道上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18条 起重机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19条 禁止起重机在六级以上大风及不能确保安全的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20条 司机应遵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并与起重工密切配合。若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违反规定或不明时,司机应停止作业,待查清情况后再继续作业,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司机均应立即执行。
第21条 起重作业中,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22条 起重机不得在电气化铁路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其附近作业时,起重机和吊件的任何部分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与架空电力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
|输电线路电压|35及以下|66—110|154|220|
| (千伏) | | | | |
|------|-----|------|---|---|
| 最小距离 | 3 | 4 | 5 | 6 |
| (米) | | | | |
-----------------------------
第23条 蒸汽起重机在驶入建筑物内或容易发生火灾的处所时,应关闭灰箱门,停止清炉及使用送风器。
第24条 在冬季作业时,司机应注意做好起重机防寒工作,防止冻结。
第25条 在夜间或雾天作业时,司机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充分照明。视野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26条 起吊物件时,司机应严守下列规定:
1.起重机的吊钩应垂直于吊件上方,不准斜吊物件。
2.起吊物件时,司机应确认钢丝绳等各种索具、卡具状态良好。起吊作业中,如发现任何部分磨损扩大或钢丝绳发生断股时,司机应立即将物件放下进行处理。
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起吊超过起重机标志牌所示的起重能力的物件。如不知物件重量,应即查明后再行作业。
4.起吊接近最大起重能力的物件时,应先将物件吊起,离地面50—100毫米时停止,检查起重机稳定,各部无异状,再继续起吊。
5.起吊物件时,司机要注意钢丝绳有规律地向滚筒上缠绕,严防缠绕于滚筒边缘上。放下物件时,司机需注意钢丝绳剩余部分在滚筒上的长度不得少于滚筒三周。
6.起吊物件时,司机应注意勿使吊钩与吊臂滑车间的距离小于200毫米。
7.禁止起重机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动作。
8.不得用吊钩起吊或摇动埋在地下或固着于地面的物件。需要起吊时,必须先将埋在物件周围的土沙清除后再行起吊。
9.起重机各部件的运转或制动均应平稳,避免发生冲动。机械运转不得突然改变方向。摘挂离合器时,应在机械动作缓慢的情况下进行。
10.起吊机车、车辆等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及轨道卡子,使起重机支撑牢固,以确保整机稳定,严防起重机翻倒或倾斜。
11.起吊作业时,严禁有人攀扶吊钩或站在吊物上。
12.不得在吊起物件时关机停止工作。
第27条 物件吊起后需要移动起重机时,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密切注意附近人员安全。
2.起吊高度应高于地面物体0.5米以上。
3.当起重机车轮有发生空转预兆时,司机应予防止,必要时应指派专人进行人工撒砂。
第28条 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物体时,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由救援列车主任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
2.起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较小型起重机起重能力的二倍。
3.遇有一台起重机或索具发生异状时,两台起重机应同时将物件放下。
4.司机应注意两台起重机的距离不致危及安全。两起重机在作业中需要接近时,应在指挥人员引导下进行并互相鸣笛警告以防冲撞。
第29条 起重机因故必须立即放下吊起的物件但又不能放下时,司机应紧急鸣笛示警,并对其附近进行必要防护。
第30条 起重机在曲线上作业时,起吊物件向曲线内侧回转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将轨道卡子卡好且吊件重量要较起重机指示起重量减少20%;向曲线外侧回转时,不必减少。

第四章 司机在起重机工作后的职责
第31条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将吊钩提起。吊臂与轨道中心一致并放在吊臂架上,栓好拉杆。各支持梁恢复原位,栓好定位销。
2.将起重机停留于指定地点,作好防溜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蒸汽起重机有火停留时,必须由副司机或司机看管。内燃起重机需待柴油机水温降至停机温度以下或空转一段时间后再行停机,司机应亲自检查油、水存量。
3.摘开走行轮,各手柄置于中立位,单阀置于运转位,排除剩余风压,断开蓄电池闸刀。冬季应排除积水。
4.认真检查起重机各部状态,发现不良处所应立即修复并作出记录。
第32条 司机换班时,需按职称对口检查起重机,作出交接记录。
第33条 在寒冷地区起重机停机后,司机要做好排水防冻工作,内燃起重机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打温。

第五章 司机在起重机保养维修工作中的职责
第34条 蒸汽起重机保养维修,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机各部状态要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
2.汽缸盖、填料盒、排水阀及蒸汽管系等各部不漏泄。
3.各摩擦部分保持油润良好。
4.作好锅炉保养:无漏泄,正确投药、放水,保持注水器作用良好。
5.按规定工作时间标准对锅炉进行洗炉,清除水垢及烟垢。
6.根据锅炉状况定期检查火室、锅胴等状态,校对水表及汽压表、喷汽试验安全阀。
第35条 内燃起重机保养维修,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机各部状态要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
2.柴油机及油、水、风管路无漏泄。
3.各摩擦部分保持油润良好。
4.按规定工作时间标准施行定期保养,更换或清扫各种滤清元件及油脂。
5.定期校对各种仪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36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各铁路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细则,报部备案后实行。



1989年9月20日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颁布后,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推动了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增强了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合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效果。近年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逐年增长,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移送后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较少。为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起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述两个规定的精神,现就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全局观念,形成打击合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对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大局出发,加强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


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行政执法机关定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推动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向人民检察院备案,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确保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


五、及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六、积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共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分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相应对策。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增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七、各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系,立足本职,加强配合,把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