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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50:44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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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一字〔2004〕21号

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对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由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欠账多,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将思想统一到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国家局党组总体工作部署上来。

  今年大中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家局党组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全面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为手段,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重点监控对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为重点,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减少大中型煤矿企业的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促进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今年大中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重特大事故起数比2003年下降10%,确保全国煤矿总事故死亡人数较2003年下降4%、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8以下。

  二、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体现了“安全第一”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了安全与质量的统一和安全与管理的统一,是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根本途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其指定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应根据国家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编制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监察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督促指导,以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通过促进煤矿企业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三、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煤矿的安全准入门槛

  实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煤炭市场、消除事故隐患的一项重大举措。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自然矿井发放。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核发放;其他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核发放。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局即将颁发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确保发证有序进行。2004年要分期分批地完成所有提出申请的、大中型煤矿企业所属已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四、加强领导,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是实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局在监察手段方面的一个创新,各地要在总结去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领导,早安排、早部署,确保年内全部大中型煤矿企业评估工作的完成。各地要将评估结果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并及时进行公布。对拒不进行安全程度评估的煤矿企业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要求予以关闭。对安全程度评估等级为A类的矿井要督促其继续巩固提高,评估等级为B类的矿井要督促其改进提高,评估等级为C类和D类的矿井除了要求其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外,还要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于评估等级为D类的矿井不予发放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国家局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在统一的评估标准颁发实施前,各地仍按自定的评估标准执行。

  五、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是今年国家建立的一项新的安全生产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煤矿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煤矿企业,督促煤矿企业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并督促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加强对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踪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媒体通报。

  六、全面贯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继续实行重点监控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国家局确定的45个重点监控对象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辖区内的重点监控对象,列入今年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对于近两年发生过特大以上事故的,安全基础薄弱、瓦斯灾害严重、水害严重、安全评估为D类和C类的,以及改制、兼并和破产重组的煤矿企业,均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对改制、兼并和破产重组的煤矿企业,要重点监察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等。

  要将“一通三防”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的落实情况列入重点监控内容,并按照国家局制定下发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监控要点》(见附件1)进行监察,凡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

  要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察力度,确保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全额使用,凡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进行处罚。

  七、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察,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未经设计审查同意或竣工验收合格的,要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并通报地方政府以非法矿井予以关闭。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察执法力度,对擅自开工或投入生产的矿井,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坚持严格审查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监察与服务的结合。在设计审查中坚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由国家局负责的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矿井所在地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预先进行审查把关。

  八、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建立特大事故通报制度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事故查处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并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落实情况的督促监察。

  为提高特大事故结案批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呈报事故批复请示前,应当先与国家局有关司(室)沟通。

  建立特大事故通报制度。在发生特大以上事故(或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后,为使其他煤矿企业及时吸取事故教训、预防同类事故的再度发生,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事故调查技术报告完成的基础上及时将事故的发生过程、直接原因等已认定的情况向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通报。

  九、创新监察手段和监察方式,提高安全监察效能

  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三个结合”,即将监察操作者、组织者同监察决策层、管理层相结合,将现场监察同对生产计划、安全投入、矿井生产布局、总体部署、人员培训、职业健康建设等的监察相结合,将监察硬件同监察软件相结合。并注意加强对监察意见的落实情况和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的监察。对大中型煤矿企业进行的安全监察可参照《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要点》(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察通报制度,及时将监察执法意见通报给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以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作用,发挥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存在的事故隐患。

  监察工作中,要注意与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配合,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互通信息,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加强对矿井现场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监察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察力度。

  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进一步转变监察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监察执法水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程序合法、处罚准确、文书规范、过程透明。

  附件1.“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方针监控要点

   2.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要点

  二○○四年三月二日

  附件1: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瓦斯治理方针监控要点

  一、矿井通风

(一)矿井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现象。矿井是否定期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在安排采掘作业计划的同时是否进行通风能力核算,当通风能力不足时是否按照通风能力核减生产能力。全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是否满足要求;主要通风机安装、反风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各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了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是否存在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现象。矿井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三)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硐室等是否采取独立通风;在采用串联通风时,是否符合规定并编制了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采掘工作面,矿井进、回风巷道是否畅通,风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矿井通风设施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有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的现象。

  (五)矿井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

  (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装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是否同采煤工作面分开或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并使用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风筒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循环风现象。

  (七)矿井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一通三防”安全检测仪表,安全检测仪表是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检定、校正,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灵敏可靠。

  二、瓦斯管理

  (一)矿井和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符合抽放条件而未进行抽放的情况。

  (二)矿井是否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其鉴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料、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资料等是否及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采煤工作面设置的专用排瓦斯巷是否符合条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按1.5%管理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瓦斯排放措施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制定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得到了落实。

  (七)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主通风机操作工等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有效。

  (八)井下作业地点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现象,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现象。

  (九)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瓦斯检查人员是否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有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三、监测监控

  (一)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设置、监测监控参数、设备配置、传感器设置、维修调校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行是否正常。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瓦斯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设置的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是否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是否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附件2:

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要点

  一、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监察

  (一)是否依法办矿。“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是否按有关规  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新投入生产的矿井是否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合格。

  (二)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有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行了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建立矿山救护队伍或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指令。

  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组调查和向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是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二、企业业务部门的监察

  (一)通风部门

  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突出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5.防灭火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6.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区域性防突工程等“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审批及落实情况。

  7.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情况。

  (二)机电部门

  1.矿井机电、运输设计审批及落实情况。

  2.电气预防性试验制度及其落实情况,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提升运输安全装置的检验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投入计划及落实情况;

  4.召开机电、运输专业会议情况。

  (三)生产技术部门

  1.技术管理及审批制度情况。“三下”开采、探放水、煤柱回收、隔水煤柱的设计是否符合规定。

  2.防治水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井巷工程设计及验收制度。

  4.采掘工作面和特殊作业地点作业规程的编制与落实情况。

  5.顶板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6.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

  (四)安全管理部门

  1.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处“三违”的管理办法。

  3.对外包工程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事故汇报、事故责任人处罚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5.灾害预防性计划的审批及落实情况。

  6.职工(包括外包工程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7.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情况。

  (五)计划部门

  维简费的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调度部门

  1.调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严格执行“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

  2.调度员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熟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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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3年8月26日,电力工业部

为适应电网运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现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请依照执行。
为及早发现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请各网、省局在抓好电力系统年、季(月)日运行方式的同时,组织力量编制电力系统两年滚动运行方式,其内容参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重点是电力电量平衡、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短路容量分析和无功电压分析等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使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是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运行方式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年度大纲。
第三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本系统内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地满足负荷需求。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
3.使系统内供电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与外部购售电的条件,合理使用本系统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四条 下一级电力系统(局部)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整体)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各调度局(所)负责编制。
第八条 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所需基础资料,由网(省)局决定由有关部门提供。
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协调。
第十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需经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报上级调度局(所)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时抄报部规划计划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第三章 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全篇可分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本年度运行方式三部分。
第十三条 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一年内新(改)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
二、上一年底电力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总装机容量〔其中: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
2.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3.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总变电容量。
三、生产、运行指标
1.年发电量〔(分全网、统调、部属),(其中:火电、水电、核电)〕。
2.年最大负荷、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时间。
3.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最大交换电力(送、受)及发生时间。
4.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总交换电量(送、受)、抽水蓄能电厂的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5.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及各电压等级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值及其发生地点和时间。
6.频率合格率及高频率持续时间、低频率持续时间。
7.发电标准煤耗率和供电标准煤耗率。
8.发输变电事故造成的停电的最大电力、全年的停电电量,及折算为全网装机容量的停电时间。
9.年最小发电负荷率、年平均发电负荷率(全网、火电、水电、核电)。
四、电力系统规模及生产运行指标的分析和评价
五、主要水电厂运行情况
1.来水情况。
2.水库运用分析。
3.水电调峰及弃水情况分析。
4.年弃水调峰电量。
六、电力系统安全情况总结和分析
1.系统事故过程简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改进和防范措施。
七、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八、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各项目预计投产日期。
2.各项目的设备规范。
3.本年度末电网地理接线图,本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画出。
第十五条 本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如下:
一、电力电量平衡
1.全系统和分区用电需求
用电需求的内容应包括年和分月最大负荷、年和分月平均最大负荷、年和分月最大峰谷差、年和分月用电量、各季典型日负荷曲线。应说明负荷预计的根据。
2.预测系统内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库运用计划。
3.发电计划
(1)分月全系统及分区火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主力火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
(2)分月全系统及分区水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主要水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
(3)说明影响最大可能出力的原因。
4.设备检修安排。
5.备用容量安排。
备用容量应包括检修备用、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6.电力电量平衡(统调口径)
按年及分月对全系统和分区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电力平衡应包括:①最大负荷、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②平均最大负荷、平均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平均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
电量平衡应包括需电量、发电量、联络线交换电量和电量盈亏等内容。
如平衡结果出现缺电力或电量情况,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实现上述措施所需具备的条件。
7.制定网外紧急支援电力电量计划。
二、网络结构
1.电力系统中较大的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网络结构特点。
2.典型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重要的检修方式下的电气结线方式。
三、潮流分析
1.典型运行方式下高峰、低谷潮流图。
2.N—1静态安全分析。
四、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五、短路容量
1.编制短路容量表。
2.指出短路容量越限的设备及所应采取的措施。
六、无功与电压
1.无功补偿设备。
2.无功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3.系统电压水平、本年度电压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七、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
1.分月系统调峰能力分析,调峰能力缺额及补救办法。
2.调峰调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及经济分析(包括典型日运行方式的经济分析)。
4.线损率、网损率预测及减少线损、网损准备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自动装置及按频率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九、本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附录: 有关指标的名词解释
1.负荷
《规定》中未冠以发电、供电或用电的负荷是指:
负荷=发电负荷±联络线功率(送出为-,受入为+)-抽水蓄能电厂抽水负荷。
2.最大负荷
报告期内负荷的最大值。
3.负荷峰谷差
每日最大负荷与最小负荷之差。
4.最大峰谷差
报告期内负荷峰谷差的最大值。
5.抽水蓄能电厂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抽水蓄能电厂发电状态的发电量记入的总的水电发电量中,抽水耗电量单列一条统计。
6.平均最大负荷
Σ报告期每日最大负荷
平均最大负荷=-----------
报告期日历天数
7.出力
发电机发出的功率。
8.可能出力
在机组和升压站等设备的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水电站受水量和水位、火电厂受燃料供应等因素的影响,发电设备实际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即:可能出力为报告期内机组铭牌容量,加经技术措施改造并经技术鉴定后综合提高的出力,减去机组之间、机组与主要辅机和升压站之间不配套减少的出力,减去设备本身缺陷减少的出力,减去封存设备能力,减去由于水量和水位造成的水电机组减少的出力、火电因外部条件造成机组减少的出力。
9.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内可能出力的最大值。
10.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能出力
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可直接预测年平均最大可能出力或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11.可调出力
可调出力=可能出力-检修(含故障停机)机组可能出力
12.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可调出力的最大值。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的最大可能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最大可调出力=年(月)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3.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调出力
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年(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4.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Σ报告期停机检修的发电设备容量×本期内停机检修的日历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15.其余各统计指标按部颁《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中的定义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下发《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的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要在1998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工商机关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一些地方工作开展并不彻底,一些企业仍在其名称、招牌中使用“八一”等字样,个别地方甚至违反通知要求,核准新设企业名称使用上述字样。这不仅损害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声誉和形象,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

(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二)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三)“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二、各地要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对象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对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企业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样、企业名称完整使用该地名的,如八一湖综合商店、八一路百货公司等,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允许保留,但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规范使用。

(二)对企业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样,但企业名称未完整使用地名而仅使用“八一”等字样的,应要求加上有关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样,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除上述情况之外,对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律要求企业限期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对清理后列入限期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要在企业登记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中予以锁定或标注,在企业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之前,停止办理企业其他登记申请,并加强巡查和日常监管,在企业年度检验时督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禁止使用的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字样范围,要及时纳入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的禁用语提示系统,从机制上保证禁止要求的长期执行。

四、在做好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招牌、广告和商标使用等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五、各地要加强领导,确保清理规范扎实到位。对清理出的企业要逐户下发整改通知,说明整改的要求、依据、理由和限制措施,敦促企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工商机关内部要严明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