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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建立互贸区及简化俄公民签证手续协议的备案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13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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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俄建立互贸区及简化俄公民签证手续协议的备案函

中国 俄罗斯


关于中俄建立互贸区及简化俄公民签证手续协议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就建立互市贸易区及简化俄公民进入互贸区中方一侧手续事,已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协议。现将中方照会副本和俄方照会正本影印件及译文送上,请予备案。

 附件: 中俄建立互贸区及简化俄公民签证手续协议的备案函

          (〔98〕部领二字第012号)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第___号照会,内容如下: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俄罗斯联邦政府名义确认,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俄中经贸关系,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繁荣,就简化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位于俄中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黑河、绥芬河贸易综合体手续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第一阶段,决定启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和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后贝加尔斯克区之间距俄中国界线与铁路交汇处以东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关于开设位于边界中方一侧的另外两个贸易综合体(黑河、绥芬河)以及位于边界俄方一侧的贸易综合体问题,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将设通道与俄罗斯联邦领土相联接。
  各方在贸易综合体国界线本方一侧的入口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
  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助筹建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并采取措施维护贸易综合体的社会秩序。
  在通道设置前,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临时经后贝加尔斯克(俄罗斯)—满洲里(中国)公路口岸出入境。有关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中国一侧贸易综合体的技术性问题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和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商解决。

 三、俄罗斯联邦公民可凭有效出国护照,经海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验讫后免办签证进入中方贸易综合体从事贸易活动,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四、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内建立委托(寄卖)商店。委托商店可代售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的商品,并为他们提供订货服务。

 五、进入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       (译文)一亚局第8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以俄罗斯联邦政府名义确认,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俄中经贸关系,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繁荣,就简化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位于俄中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黑河、绥芬河贸易综合体手续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第一阶段,决定启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和俄罗斯联邦赤塔州后贝加尔斯克区之间距俄中国界线与铁路交汇处以东国界线中方一侧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关于开设位于边界中方一侧的另外两个贸易综合体(黑河、绥芬河)以及位于边界俄方一侧的贸易综合体问题,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满洲里贸易综合体,将设通道与俄罗斯联邦领土相联接。
  各方在贸易综合体国界线本方一侧的入口处设立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
  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助筹建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站,并采取措施维护贸易综合体的社会秩序。
  在通道设置前,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临时经后贝加尔斯克(俄罗斯)—满洲里(中国)公路口岸出入境。有关俄罗斯联邦公民进入中国一侧贸易综合体的技术性问题由双方边防检查机关和两国边境地区当局协商解决。

 三、俄罗斯联邦公民可凭有效出国护照,经海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验讫后免办签证进入中方贸易综合体从事贸易活动,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四、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在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内建立委托(寄卖)商店。委托商店可代售俄罗斯联邦法人和自然人的商品,并为他们提供订货服务。

 五、进入中方一侧贸易综合体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与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印)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于莫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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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政发〔2001〕110号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其他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城阳区、黄岛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申请购房迁入户口人员,只能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四、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持房屋交款发票、房屋产权证(贷款购房者出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鉴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地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五、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由公安机关予以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由公安机关在其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中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存根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房人迁入户口5年后又申请直系亲属前来投靠的,其户口迁入按照购房迁入户口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再行转让其所购商品住宅者,必须事先按有关标准购得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否则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在户口未迁出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实施后,以前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其他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城阳区、黄岛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申请购房迁入户口人员,只能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持房屋交款发票、房屋产权证(贷款购房者出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鉴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地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第五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由公安机关予以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由公安机关在其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中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存根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房人迁入户口5年后又申请直系亲属前来投靠的,其户口迁入按照购房迁入户口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再行转让其所购商品住宅者,必须事先按有关标准购得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否则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在户口未迁出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七条 购买私房或转卖商品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开展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开展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思路研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开始着手研究编制人事人才“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为了统一协调和指导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人事人才发展“十五”计划和15年规划,将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个中长期人事人才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人事人才发展规划,对于指导我国21世纪初人事人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研究制定人事人才发展规划要以邓小平人事人才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事人才自身发展规律,全面总结人事工作和人才资源开发“九五”实现情况,认真分析现阶段人事人才工作特点,科学把握
未来发展趋势,明确提出“十五”发展目标、指导方针和重大政策措施,描绘2015年人事人才发展的远景目标。
研究编制人事人才规划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世纪之交的人事人才工作面临着国内外复杂多变的新形势,规划研究编制工作一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各地区、各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研究提出具有本地区、本部门特点
的规划思路,力求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创新。
(二)立足全局,面向未来。人事人才工作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循环,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人事人才政策重点,坚持人事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深入分析当前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估计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对人事人才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注意观
察世界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前沿动态,科学预测21世纪初人事人才发展的基本趋势,提高规划研究的预见性、趋势性和对策性。
(三)转变观念,改进方法。21世纪初的人事人才规划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事管理和人才开发新形势的需要,规划编制工作要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20年特别是“九五”人事人才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采用科学的规划方法,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和
政策性,增强规划的预测性和指导性。
(四)加强协作,广泛参与。规划的研究编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集思广益,广开思路,促进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需要重点研究的几个问题
人事人才规划的制定,须建立在对相关重大问题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使研究工作能更好地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达到预期效果,建议对以下12个方面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一)人事工作和人才资源开发“九五”回顾与总结;
(二)“十五”和2015年人事人才发展目标的预测;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后的人事管理体制模式;
(四)科技革命及产业结构调整对人事人才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五)深化“两个调整”,推进分类管理的对策及思路;
(六)建设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高素质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人事人才法规体系;
(八)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人才市场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九)改革与创新人事宏观管理体制;
(十)按照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
(十一)推进国有企业稽察事业发展和稽察队伍建设;
(十二)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进度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人事部成立以常务副部长张学忠同志为组长的规划研究编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司)。
人事人才规划研究编制工作进度的大体安排是:今年年底前提出规划思路,明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纲要的编制任务。有关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工作和要求将另行布置。请各地区、各部门抓紧组织落实,相对集中人员和时间,尽快开展规划的研究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规划研究编制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请及时与我部规划财务司联系。



19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