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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电力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5:56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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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电力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电力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96年6月18日签订贷款协议如下:鉴于
  (一)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议附件1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二)在亚行的帮助下,借款人已着手为该项目安排联合融资约一亿美元;
  (三)本项目将由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通过禹州市火电厂和禹州市森林管理局)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把本协议规定提供的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其条件应使亚行满意;
  (四)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以加强河南电力公司的系统规划能力,亚行已同意为此提供总额不超过¥422,000的赠款(以下简称电力系统规划技援)
  (五)亚行已同意按本协议以及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规定的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1.01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全部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并具有同等的效力,但须作以下修改:
  (1)删去2.01节(17),换为:“术语‘美元’或‘¥’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单位。”
  (2)删去2.01节(26)和(27),换为:“美元基金库”是指亚行为支付其自普通资金来源的美元贷款而未付出的美元借出额的基金。
  (3)删去3.02节第一段的最后一句。
  (4)删去3.02节(b)(Ⅱ),换为“‘合格借入款’是指1992年6月30日后提取的亚行美元库中的借入款余额。”
  (5)删去3.06节(a)中的及3.06节(b)中的“按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一语。
  (6)删去4.02节,换为“从贷款帐户中的提款将用美元”。
  (7)删去4.03节(a),换为“贷款的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8)删去4.04节,换为“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9)删去4.05节中的“以及依照5.02节应支付的任何特别承诺费”。
  (10)删去4.09节,换为:“不管贷款条例中有无与此相反的任何规定,在亚行认为不可能用美元支付贷款的特殊情况下,从本贷款的贷款帐户中提款应采用亚行可能认为合适的某一种或几种其它货币。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也应采用相同的一种和几种其他货币。这部分贷款本金的利率应以亚行筹集该种货币资金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价差为基础,此价差由亚行随时确定。”
  1.02 贷款条例中已确定涵义的一些术语,不管用在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地方,均具有贷款条例中确定的含义,以下增加的几个术语的意义如下:
  (1)“联合融资”是指本贷款协议开首语(2)中所提到的联合融资,或亚行认可的替代联合融资的其它融资;
  (2)“公司营业执照”是指河南电力公司在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时,由河南省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公司营业执照;
  (3)“河南”是指河南省政府,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继任机构;
  (4)“河南电力公司”是一家在河南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5)“河南电力公司章程”是指河南电力公司在向河南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时提供的章程;
  (6)“项目执行机构”是指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和C部分的河南电力公司和负责执行本项目B部分和D部分的禹州市政府;
  (7)“项目设施”是指本项目将要建设和提供的设施和设备;
  (8)“项目实施机构”是指本项目B部分的执行机构禹州市火电厂和本项目D部分的执行机构禹州市森林管理局;
  (9)“转贷协议”是指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遵照本贷款协议第3.01节的规定签订的协议,此协议可随时修改。
  (10)“禹州市林业局”为禹州市政府的一个机构或其任何继任机构。
  (11)“禹州市政府”为借款人的一个政治分支机构或其任何继任机构。
  (12)“禹州市火电厂”是在禹州市工商管理局登记的一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二条 贷款
  2.01 亚行同意从银行的普通资金来源中贷款2亿美元给借款人。
  2.02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条例第3.02节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2.03 (1)借款人应支付年率为0.75%的承诺费,此项承诺费在贷款协议生效60天后根据贷款额计付(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即:
      第一个12个月       3千万
      第二个12个月       9千万
      第三个12个月       1亿7千万
     此后,按贷款的全部金额计收。
  (2)如本贷款的任何部分被取消,则本节(1)中所述的每部分贷款额应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金额的比例,予以相应的减少。
  2.04 贷款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按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年的4月15日和10月15日。
  2.05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贷款的使用
  3.01 (1) 借款人应按照条件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将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转贷的条款应包括:(A)利率应和本贷款协议2.02节规定的利率相同,偿还期为25年,包括5年的宽限期;(B)由河南电力公司承担转贷本贷款的汇率变动和利率变动风险。
  (2)借款人应使河南电力公司按照本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的规定把贷款用于项目A部分的开支。
  3.02 由本贷款金额支付的货物、劳务、其它项目的支出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劳务和其费用支出而分配的贷款金额应符合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经借款人和亚行同意,附件3可随时修改。
  3.03 除非亚行和借款人另行同意,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进行采购。如货物或劳务未按亚行和借款人同意的程序采购,或者亚行对合同的条件不满意,亚行可以拒绝向该合同付款。
  3.04 借款人应使利用本贷款采购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只用于本项目A部分(禹州电厂)的实施,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
  3.05 根据贷款条例8.03节的要求,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是2001年6月30日,或亚行和借款人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条款
  4.01 (1)借款人应使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尽力高效地实施本项目,并符合良好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和电力生产惯例。
  (2)在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的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使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4.02 除把贷款转贷给河南电力公司外,必要时借款人应向河南电力公司和禹州市政府迅速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它资源,以保证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和维护的需要。
  4.03 借款人应保证其与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运行有关的部门和单位的活动符合良好的管理政策和程序。
  4.04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敦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有关的报告和资料,包括(1)本贷款情况以及本贷款的支出和由此产生的手续费情况;(2)使用本贷款资金支出的货物、劳务和其它项目支出情况;(3)本项目情况;(4)河南电力公司、禹州市火电厂、禹州市森林局和其它与项目实施和项目设施的运行有直接责任的单位的管理、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国内财政和经济状况以及借款人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6)与本贷款目的有关的其它事宜。
  4.05 借款人应保证亚行代表能检查项目情况、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4.06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河南电力公司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建立和保持本贷款协议附件6中规定的电价,不得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涉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
  4.07 (1)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目的。
  (2)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或义务。
  4.08 (1)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均不得享有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A)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要被扣押,作为任何外债的担保,则这种扣押权事实上将同等地和按比例地对本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支付其他费用作了担保;(B)借款人在建立或许可建立此留置权时,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如果因为宪法和其他法律原因,不能在其政治分支机构方面资产上提供这样的留置权,借款人应在亚行不承担任何费用的情况下,迅速而及时地利用亚行满意的其它资产留置权和保证本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
  (2)本节(1)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B)一般银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且只对还款期不足一年的借款予以担保的任何留置权。
  (3)本节(1)中所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其它任何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5.01 (1)按照贷款条例8.02节(1)的要求,兹对中止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的权利的情况作补充规定:
  Ⅰ 河南电力公司的章程被中止、废除或取消,或章程已被修改,招致河南电力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将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Ⅱ 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机构将采取行动解散或撤消河南电力公司或禹州市政府,或中止其中任何一方的义务。
  Ⅲ 转贷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转贷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Ⅳ 联合融资被中止或取消,或在商定的到期日之前要求还款。
  (2)本节第(1)段中的第Ⅳ小段不适用,如果:河南电力公司能够提出使亚行满意的证据,证明:Ⅰ、此种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由于河南电力公司未能履行其为联合融资而承担的义务;Ⅱ河南电力公司可在使亚行满意的条件下从其它渠道为本项目筹到足够的资金。
  5.02 按照贷款条例8.07节(d)的要求,规定下述情况为提前偿还贷款的补充理由:本贷款协议5.01节(1)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在5.01节(2)的前提下发生。

  第六条 生效
  6.01 按照贷款条例9.01节(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补充条件:
  (1)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议;
  (2)转贷协议的格式和内容均令亚行满意,并已由协议双方正式签字和提交亚行。待本协议生效后,转贷协议便可完全生效,其条款对协议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2 按照贷款条例9.02第(d)的要求,规定在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中要包括下列附加事项:按照6.01节(2)提供的转贷协议经双方正式授权批准,并已由协议双方正式签字及提交到亚行,一旦本贷款协议生效,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 按照贷款规则9.04节的要求,规定自贷款协议签字之日起90天为贷款协议生效日期。

  第七条 其它规定
  7.01 按照贷款规则11.02节的要求,指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 按照贷款规则11.01节的要求,规定下列地址为双方的法定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
     REMINBANK BEIJING
  电传:
     22612 PBCHO CN ”亚洲地址
     菲律宾,0980马尼拉,789号信箱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
     ASIANBANK MANILA
  电传:
    29066 ADB PN (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
     (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兹证明协议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协议开头写明的日期,以各自的姓名在本贷款协议上签字,并已将协议送至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授权代表
        彭增九            佐藤光夫

 附件1:          项目说明

  1、本项目的目的是:(1)通过提供承担基荷的高效燃煤发电装机容量,同时采用现有最佳技术控制环境污染以支持河南省的经济发展。(2)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使新机组尽可能获得最佳能效。(3)通过更有效地利用或关闭现有的老机组和进行绿化,以提高能效并减轻环境影响。
  2、本项目由以下部分组成:
  A部分 禹州新电厂一期工程(2×300-350MW),最终容量为1200-1400MW,包括灰场、进厂道路、铁路连线、输水管道以及加强250公里的220KV输电线路。
  B部分 改禹州市火电厂1、2号机组为热电联产,关停禹州市区4个工厂的10台工业锅炉。
  C部分 关停郑州市和焦作市三个电厂的16台低效、污染、总容量为182MW的老化机组。
  D部分 除包括在A部分的绿化带外,绿化计划还包括在禹州市周围绿化公共区,发展新林区、新果区,共植树2亿7千500万株。
  本项目计划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附件2:   贷款分期偿还时间表(河南电力项目)

    应付还款日期                  支付本金(美元)
   2001年4月15日              1,655,600
   2001年10月15日             1,738,400
   2002年4月15日              1,825,300
   2002年10月15日             1,916,600
   2003年4月15日              2,012,400
   2003年10月15日             2,113,200
   2004年4月15日              2,218,700
   2004年10月15日             2,329,600
   2005年4月15日              2,446,100
   2005年10月15日             2,568,400
   2006年4月15日              2,697,000
   2006年10月15日             2,831,700
   2007年4月15日              2,973,300
   2007年10月15日             3,121,900
   2008年4月15日              3,278,000
   2008年10月15日             3,441,900
   2009年4月15日              3,614,000
   2009年10月15日             3,794,700
   2010年4月15日              3,984,500
   2010年10月15日             4,183,700
   2011年4月15日              4,392,900
   2011年10月15日             4,612,500
   2012年4月15日              4,843,300
   2012年10月15日             5,085,300
   2013年4月15日              5,339,600
   2013年10月15日             5,606,600
   2014年4月15日              5,886,900
   2014年10月15日             6,181,200
   2015年4月15日              6,490,300
   2015年10月15日             6,814,800
   2016年4月15日              7,155,500
   2016年10月15日             7,513,300
   2017年4月15日              7,889,000
   2017年10月15日             8,283,400
   2018年4月15日              8,697,600
   2018年10月15日             9,132,500
   2019年4月15日              9,589,100
   2019年10月15日            10,068,600
   2020年4月15日             10,572,000
   2020年10月15日            11,100,600
                    合计 200,000,000美元
@/表
  提前还贷的贴水
  按照贷款规则3.06节(b)的规定,现将对本贷款本金任何部分提前偿还
应付贴水的百分率规定如下:
@表@
  提前还款时间             贴水
                提前偿还日未偿还余额的利率
               (以每年的百分比率表示)乘以:
  提前三年以下              0.12
  提前三年以上但不足六年         0.24
  提前六年以上但不足十一年        0.44
  提前十一年以上但不足十六年       0.64
  提前十六年以上但不足二十年       0.80
  提前二十年以上但不足二十三年      0.92
  提前二十三年以上            1.00

 附件3: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总述

  1、本附件的附表规定了使用亚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劳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以及为每一类别所分配的贷款金额。

                税金

  2、任何国内税金均不得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

         亚行贷款承担费用的百分比和额度

  3、除本附件中的规定和亚行另行同意者外,本附件的附表4中所列各类费用均按表中B栏所列的百分比和C栏所列的金额用本贷款支付。
  4、尽管有本附件第5节的规定,如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4的有关规定经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自由采购,合同将授予国内供货商时,则应按下列规定使用本贷款支付:
  (1)如果从国内供货商采购的货物为国内制造,则按货物出厂价的65%(不包括任何税金),用本贷款支付。
  (2)如果从国内供货商采购的货物全部为进口,则按合同价外汇部分的65%,用本贷款支付。
  5、在上面第4节所述和附表中第1类所列的百分比是按目前估算的该类所需费用确定的,如实际费用较低,则该百分比须予修改,以便借款人能够充分利用分配给该类的贷款金额,包括附表中第5类所列的可使用的未分配金额。

               国内费用

  6、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本项目的任何国内支出费用均不得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利息和承诺费

  7、分配给附表第4类的金额是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的利息和承诺费的。亚行应有权代表借款人在应支付利息和承诺费时从贷款帐户中提取所需金额以支付本贷款的利息和承诺费。

               重新分配

  8、尽管附表已规定了贷款使用和提款的百分比,如果分配给某一类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该类费用时,则经借款人通知,亚行可以:(1)从原先分配给的另一类的、但亚行认为实际上并不需要的金额中,重新分配给上述的那一类,以补足其估计的差额。(2)如果重新分配仍不能完全满足所估算的差额,则可减少该类使用贷款的百分比,以便该类能够继续提取贷款,直到所有该类支出均能用贷款支付。
  如果分配给某类的额度不能用尽,则经借款人通知,亚行可重新分配剩余的额度给任何其它类。

               追溯贷款

  9、从1995年8月2日到贷款生效日,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前支取不超过2千万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汽机锅炉岛、咨询服务等的费用。

             贷款资金分配与支取  

              (河南电力项目)   

---------------------------------------
|              贷款资金分配与支取              |
|              (河南电力项目)              |
|-------------------------------------|
|        |             |     投资比例     |
|        |     A栏      |--------------|
|  项目    |     --      | B栏 |    C栏   |
|        |   金额(美元)    | -- |    --   |
| 外汇支出   |            分| 百分比|从贷款帐户支取依据|
|        |    项       项|    |         |
|--------|-------------|----|---------|
|1.汽轮发电机、|           | |    |         |
|锅炉、仪表、电气|159,710,000| | 65 | 按百分比支出  |
|设备和材料   |           | |    |         |
|--------|-----------|-|----|---------|
|        |           | |    |         |
|2.培训    |    890,000| |100 | 按百分比支出  |
|        |           | |    |         |
|--------|-----------|-|----|---------|
|        |           | |    |         |
|3.咨询服务  |    850,000| |100 | 按百分比支出  |
|        |           | |    |         |
|--------|-----------|-|----|---------|
|        |           | |    |         |
|4.利息和承诺费| 21,700,000| |    |  实际发生额  |
|        |           | |    |         |
|--------|-----------|-|----|---------|
|        |           | |    |         |
|5.未分配   | 16,850,000| |    |         |
|        |           | |    |         |
|--------|-----------|-|----|---------|
|        |           | |    |         |
|总计      |200,000,000| |    |         |
|        |           | |    |         |
---------------------------------------

 附件4:           采购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用本贷款来支付所购置的货物和劳务时,应运用本附件以下所述的采购方式。本附件所提到的“劳务”不包括咨询服务。
  2、货物和劳务的采购应遵循1989年3月版《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的规定,该经多次修改已提供给借款人。
  3、除非下面第6节另有规定,货物和劳务的采购不应对任何供货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偏袒。
  4、(1)每个估价在50万美元以上的设备或材料供货合同应按照《采购导则》第二章的规定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方式。
  (2)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的合同,应在发出第一次招标通告的90天以前向亚行提交一份采购总通告,亚行会对通告的格式和内容提出合理的要求,并安排刊登广告。只要还有货物需要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每年应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修改总通告。
  (3)对于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授予的合同,根据《采购指南》第四章的规定,采购行动应经亚行审查同意。每一份招标通告草本均应在发出前至少42天以前送到亚行批准,亚行会对通告的内容提出合理要求,以便于安排刊登广告。
  在亚行同意的前提下,每个估价低于50万美元的锅炉汽机的附属设备的供货合同可按采购导则第三章所述的国际采购的方式授予。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比较国内标和国外标时,只要在中国制造的货物国内增值部分不低于该货物出厂价的20%,根据下面附件的规定,可以给予国内供货商一定的优惠。
  国内制造货物享受的优惠
  1、在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货物时,根据下述规定,只要投标人能够令人满意地向借款人和亚行证实,由他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货物其国内增值至少等于其出厂价的百分之二十,那么该货物就可以享受一优惠幅度。
  (1)为了便于国内优惠的申请,首先要把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划分为下列三类:
  第一类: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货物,并且其国内增值符合最低限度要求的投标;
  第二类:提供在贷款国制造的其它货物的投标;
  第三类:提供进口货物的投标。
  (2)然后把每一类中所有的经过评价的投标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哪个是评出的最低价格标。在各投标比价过程中不考虑关税和其它与进口有关的进口税,不考虑销售税以及有关销售和投标货物交货的其它类似税种。
  (3)其次,各类评出的最低标再相互比较,倘若这些比较结果表明最低标出自第一类或第二类,那么就该选出这一投标授予合同。
  (4)但是,如果上段(3)中所述的比价结果表明最低标出自第三类,那么此标要与出自第一类的最低标再做比较。仅仅在这次比较时要把第三类中评出的最低标做标价上浮调整,其调整方法是在其原价上加上:
  (Ⅰ)非免税进口商在进口第三类标中所供货物时所交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或者加上(Ⅱ)该标到岸价(CIF价)的15%,如果上述(Ⅰ)中所提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该标到岸价的15%。
  如果经过上述再比价后,第一类中的标为最低标,则选择该标授予合同;如果不是,则选择第三类中的最低评标价的标授予合同。
  2、申请优惠政策的投标商必须提供包括最低国内增值额在内的必要的资料,以便确立其投标能够享受优惠的资格。
  3、招标文件应清楚写出所给予的优惠、确立优惠资格所必需的资料、以及在比价中所应遵循的方法,所有这些内容已经在上文提出。

 附件5:          咨询专家

  1、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用咨询专家服务,特别是在以下方面:—详细工程设计
  --评标
  --合同谈判、监督和管理
  --质量管理
  --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监督咨询服务的任务大纲应由亚行和借款人共同拟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和服务项目应符合本附件和1979年4月版“亚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导则”的规定。
  3、河南电力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选择聘用咨询专家:
  (1)邀请 在发出提供咨询建议书的邀请信和其它有关文件之前应得到亚行的批准。为此目的,邀请信样本的复印件,评标标准及其它有关文件的三份复印件应提交给亚行。提交建议书的时间至少应是60天。发出邀请后应立即给亚行送交一份邀请信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备案。
  (2)合同草本 评审建议书开始之前,应将咨询合同草本报亚行批准。
  (3)合同执行 合同谈判结束但在签字之前,应向亚行提交:A,谈判后的合同以求批准;B,建议书评审报告;在合同签字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供3份经签字的合同副本。如果合同开始执行后,要对合同作重大修改,则应事先将拟修改事项报亚行批准。

 附件6:    项目执行和项目设备运行;财务问题

               项目执行

  1、河南电力公司作为本项目A部分和C部分的实施机构和负责监督项目执行的机构,应负责编写并向亚行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报告。在本项目A部分的实施期间,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施工现场设有一个办公室,并配备充足的工程师和管理人员。
  2、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亚行资助的项目准备性技术援助(TA2270-PRC)的重大技术建议在电厂详细设计时被采用。

          河南电力公司财务管理和计划

  3、除亚行另行同意外,河南电力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局限于电价调整,以:
  (1)保证其自筹资金足以支付其三年平均基建支出需求的以下百分数:1996,1997,1998,1999年分别不低于26%,27%,28%,29%,1999年以后不低于30%。以上应使亚行满意。
  (2)把年度净收入维持在一个水平,即每个财政年度内部产生的自筹资金至少应为同一财政年度还本付息总额的1.5倍,以上规定应使亚行满意。
  4、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每年的4月30日以前,向亚行提供一个八年滚动财务计划,包括预计的损益表、资金来源及使用表及资产负债表。
  5、除亚行另行规定者外,河南电力公司应按照亚行同意的计划,执行全部已接受的电力系统规划技术援助提出的建议,这些应执行的建议包括那些与河南电力公司的运营合为一体的综合资源规划。

            河南电力公司企业改革

  6、河南电力公司应在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中国的有关部门批准河南电力公司的企业改革计划后12个月内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7、河南电力公司应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把它的13个附属供电局转变为利润中心,按照与河南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购销协议进行运营。另外的4个独立的供电局应在河南电力公司公司化后12个月内转变为利润中心。

             效益监测及评价

  8、河南电力公司应对电厂的运行进行连续、详细和综合的记录,以使本项目A和C部分的效益得到精确的监测和评价。河南电力公司还应监测B和D部分的执行,这些监测工作包括收集河南省煤耗总量变化的数据和由于禹州市火电厂改为热电联产而停用现有工业锅炉的数据。这些监测和资料收集的情况应在工程进度报告中或亚行要求时报告给亚行。河南电力公司的监测和资料收集工作将在工程完工后5年内继续向亚行报告。

               电价结构

  9、河南电力公司应让亚行及时了解其改变后的电价结构设计并考虑亚行提出的意见;此种电价结构应:(a)反映供电的真实成本;(b)鼓励用户节电;(c)避免计量和计价在行政管理上的复杂性;(d)到1998年的2月31日之前应减少用户间电价差别;(e)允许河南电力公司获得其规定的财务目标。
  10、河南电力公司应在1996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各有关部门对新的电价结构的批准。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把双轨制电价改为统一综合电价。
  11、1996年12月31日之前,河南电力公司应在它的发配电系统和它的每个附属和独立供电局之间建立趸售电价。

          环境影响和社会问题环境问题

  12、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本项目A部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中,采用提交给亚行的环评报告A部分所提出的所有减弱环境影响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为减小A部分对空气和水质量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与输煤、除灰、降低噪音、施工和环境监测有关的措施。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A部分的建设符合国际接受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标准,并保证A部分采用的设备及其安装符合国际接受的工程设计和安全标准。
  13、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在电厂中设置一个人员充实的环保机构。该环保机构将对电厂日常的排放液、噪音、卫生和安全条件进行监测,以保证符合有关的环保规定。该环保机构应向禹州市环保局提交季度报告。
  14、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电厂的施工和运行无论何时都符合借款人的环保和安全标准。河南电力公司应每年向亚行提供借款人法律所要求的所有环境和安全许可证、合格证、执照副本,并每年向亚行提交一份电厂环境监测报告,如在报告论及的那一年内,电厂被确认违反了环保和安全法规,则在报告中应包括为补救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措施说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说明违法行为已予纠正或补救违法行为的可行计划已被采用。
  15、在贷款生效后7个月内,河南电力公司应将本项目A部分的灰场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计划报亚行批准。该计划应采纳以亚行准备性技术援助费用(TA2270-PRC)聘请的咨询专家所提出的建议。如果是从厂址用卡车运送煤和灰,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这些卡车的合理设计、维护和运行,以便把散落和扬起的煤灰减少到最低限度。
  16、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在任何时候,河南省水资源办公室和河南省水利局都能从白沙水库向电厂提供充足的水量,同时,通过白沙水库或地下水井向202平方公里的目前由白沙水库供水的农田供水。
  17、河南电力公司应利用为加强河南环境监测和实施而提供的亚行技术援助费(TAPRC-2398)所采购的仪器和培训进行禹州电厂用煤的定期取样分析。

              征地及移民

  18、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A部分的输电线路在施工时留存足够的地面净空,并应在电厂试运行前完工,还应保证输变电设施和配电装置不采用多氯联笨(PCB)。河南电力公司应保证输电线路路径的选择应适当地考虑环境影响,不局限于现有线路的可利用性,并且线路不会破坏借款国法律所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的文物古迹和借款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区。
  19、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本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负影响。这些措施应包括,保证项目用地,灰场,输水管线,铁路,进厂道路和输电线路所占用的土地没有被利用,无人居住,或者,如果已被利用或有人居住,保证对被征用的土地和房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赔偿,赔偿费应根据借款国的法律尽快支付。

       禹州市火电厂改为热电联产(本项目B部分)

  20、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禹州市政府将按亚行同意的日程把禹州市火电厂1、2号机组(2X6MW)改为热电联产,并随即停用禹州市的10台工业锅炉。如果改造和停用可能推迟到双方同意的原定时间以后,借款人应通知亚行。

          关闭老小电厂(本项目C部分)

  21、河南电力公司应根据借款国现行的安全和环境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13015-91“多氯联笨废弃物控制标准”和T3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拆除本项目C部分中的发电机组,并应特别注意石棉、含有石棉的物质、多氯联笨及其它有毒和有害物质和污染材料的放置,以及被油、有毒及有害物质和多氯联笨污染的场地的补救措施。

            绿化(本项目D部分)

  22、借款人应使河南省保证,禹州市政府应按亚行同意的时间表,进行本项目D部分中的绿化和改善景观的活动,包括在禹州市及其周围公共区,林区和果园内实施五年绿化计划,共植树约27,500万棵,使禹州市的绿化面积从16.5%上升到20%。如果绿化活动可能推迟到亚行同意的原定时间以后,借款人应通知亚行。

               联合融资

  除亚行另行同意外,借款人和河南电力公司应在汽机锅炉主合同授予后,立即编写一份联合融资时间表和预期提款计划,并应及时作出使亚行满意的联合融资安排,以使联合融资提供的外资得到承诺,保证本项目加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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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经贸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招商局:
为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根据《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1997〕外经贸资发第637号)、《关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的通知》(〔1997〕外经
贸资综函字第5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换发批准证书和实施进出口企业代码是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工作的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外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二、上述三项工作相互关系密切,要做好衔接工作。有关工作程序是:未从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程序另行通知),填入联合年检报告书企业代码栏后9位空格,然后按注册地将地区代码(见附件
一)填入前4位空格。填好企业代码及全部年检报告书内容后,按照年检的有关规定申报年检。送达各部门的年检报告书中的企业代码以及其它全部内容必须一致。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并核对企业所填代码无误后,给企业换发批准证书,企业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三、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包括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的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审批合同章程、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部门参加联合年检。企业按
上述程序填报年检报告书,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年检合格后,向企业出具年检合格通知(格式见附件二),企业凭年检合格通知到外经贸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正式获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四、《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见附件三),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同《联合年检报告书》一并印发至各外商投资企业,现附上,请各级外经贸部门在联合年检工作中按指标要求对《联合年检报告书》认真审核。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5)

省 市 代码 省 市 代码
北京市 1100 河南省 4100
天津市 1200 湖北省 4200
河北省 1300 武汉市 4201
山西省 1400 湖南省 4300
内蒙古自治区 1500 广东省 4400
辽宁省 2100 广州市 4401
沈阳市 2101 深圳市 4403
大连市 2102 珠海市 4404
吉林省 2200 汕头市 4405
长春市 220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00
黑龙江省 2300 海南省 4600
哈尔滨市 2301 四川省 5100
上海市 3100 成都市 5101
江苏省 3200 重庆市 5102
南京市 3201 贵州省 5200
浙江省 3300 云南省 5300
宁波市 3302 西藏自治区 5400
安徽省 3400 陕西省 6100
福建省 3500 西安市 6101
厦门市 3502 甘肃省 6200
江西省 3600 青海省 6300
山东省 3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00
青岛市 37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00

附件二:联合年检审核合格通知(格式)

×××××公司:
你公司业经我委(厅、局)联合年检审核合格。请持此
通知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换领批准证书。
×××××外经贸委(厅、局)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三:《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1.《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报告年度为1997年度,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为报告期。
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2.企业代码: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13位码)。“进出口企业代码”的编码原则是:前4位码为“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一);后9位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后两位之间的连接符“-”不需填入。
3.投资者名称:投资中方或外方超过3方,可附表填报。
4.国家(地区)代码:由录入机关填列。
5.所属行业:填写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主要业务所属行业。
6.行业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J4757-94)中小类4位码填写。其中保税区外商投资贸易公司填列在“6390”(其它未包括的批发业)中,投资性公司填列在“9990”(其它类未包括的行业)中,其它企业均应
填写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4位行业代码。
7.企业类别:除“投资公司”外,其余5种类型只能选择一种填报。
8.从业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
9.外籍人员人数:指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外国公民和华侨、台、港、澳人员总数。
10.批准日期:指企业在外经贸部门首次领取“批准证书”的日期。
11.登记日期:指企业首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
12.投产开业日期:生产性企业投入生产(包括试生产)日期,非生产性企业营业(包括试营业)日期。
13.经营期限:填写“营业执照”规定的具体经营年限(如30年、50年等),不必填报经营起止时间;未规定经营期限的填写“长期”。
14.投产开业情况:筹建、投产开业、停业三项只能选择一项。部分投产、部分在建的项目选“投产开业”。
15.分支(办事)机构名称及负责人、地址、注册另一栏,如有多个分支机构可附纸。
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表二)
16.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或“百元人民币”,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17.表二中分中、外方的指标,如企业有多个中方或多个外方的,填写合计数字。
18.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指历年累计中方以现金和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产作价出资折合的金额。中方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应合并计算。
19.欠缴出资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20.销售(营业)收入:企业损益表中属于主营业务收入的项目,包括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均列入销售(营业)收入。
21.营业收入:指企业服务性业务营业收入额。
22.纳税总额:指企业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关税税则规定向税务机关和海关缴纳的各种税款的总和。
23.关税:指企业已缴纳关税总和。
24.利润总额: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或企业本年发生的亏损,亏损用“-”表示。
25.净利润:反映盈利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26.资产总额: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的总和。
27.负债总额:反映企业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总和。
28.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的债务。一般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29.亏损及非正常生产原因:用简练文字表述。
30.是否已报财务年报、季报:填写“已报年报、季报”或“未报年报、季报”。
31.财务年报查出问题处理情况:填写“全部处理”、“部分处理”或“未处理”。
32.承包经营年限:填写具体承包经营年限(如5年、10年等),不必填报承包经营起止时间。
外汇情况表(表三)
33.本表各数据项涉及填报金额的应精确到“百美元”,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金额四舍五入。例如:“880168”美元,表中以万美元为金额单位应填写为“88.02”。
34.外汇帐户情况
企业根据帐户的申报情况,按帐户的类别分别填报帐户个数和相同类别帐户余额的总额。
35.外汇收支情况
(1)出口应收汇金额:企业当年应收外汇金额,包括企业上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加上当年出口应在当年收汇金额。
(2)已核销金额:当年已在外汇局核销的出口收汇金额。
(3)外汇收入总计:当年实际外汇收入,包括出口已核销金额加上其他实际收到的非贸易和资本项目收入。
(4)进口付汇额: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
(5)外汇支出总计:企业当年实付进口外汇金额加上其他实际发生的非贸易、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36.借用外债情况
(1)本期借用笔数:指当年借入并实际拨付使用的对外借款笔数。
(2)期初外债余额:指上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3)期末外债余额:指当年末对外借款的余额。
(4)逾期未还本息:指根据合同规定应于本期或本期之前偿还,但实际尚未偿还且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外债本息。
(5)本期借入外债金额:指当年新借外债的发生额。
37.外汇财务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38.外汇买卖情况
“购汇”一栏,按照外汇的支付用途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结汇”一栏,按照外汇收入来源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39.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本栏按权责发生制填报。
40.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
本栏由投资性公司填写,其中“划拨投资款金额”,是指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而划拨的外汇金额。



1997年12月2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嘉兴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口支援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省、市对口支援工作要求和《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对口支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对口支援地区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协作办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口支援地区为: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和元坝区、重庆市涪陵区、新疆自治区和田市、西藏自治区那曲县、浙江省丽水市。

第三条 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

我市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为市合作交流办(市对口支援暨对口帮扶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口支援项目建议计划审核和上报市政府审定,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统一筹措和资金使用管理,对口支援项目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口支援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对口支援项目安排原则

(一)有利于改善对口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的原则。

(二)有利于改善对口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有利于优化对口地区农村或牧区产业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

(四)有利于扩大嘉兴在对口地区帮扶影响,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口支援项目安排重点

(一)援助对口地区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改善农村或牧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扶持农村或牧区种植、养殖业的发展,提高农民或牧民的生活水平。

(二)援助对口地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援建希望小学、职业培训中心、乡镇卫生院、敬老院、文化站等公益性项目。

(三)援助对口地区在人才、劳务方面的技术培训以及对口地区在我市开展干部挂职、交流、培训,培训农村或牧区致富带头人等。

(四)其他有利于对口地区农村或牧区增产增收和产业结构改善,增强对口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

(一)统一筹措。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实行全市统一筹措,由市合作交流办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年初提出当年度《嘉兴市对口支援和山海协作工作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下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嘉兴市对口支援和山海协作工作意见》要求,将对口支援项目资金划入市对口办专门账户。

(二)专款专用。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专门用于我市对口支援项目,不得移作他用。

(三)分类拨款。对新农村建设、对口地区干部培训、职业培训等小型对口支援项目,按照两地对口支援项目协议,资金原则上于当年度一次性拨付。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工程进度分年度拨付,具体由两地职能部门根据对口支援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四)全程监管。对口支援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保证对口支援项目资金高效使用,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七条 对口支援项目管理操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对口地区职能部门向我市合作交流办提出当年度对口支援项目建议计划报告,说明对口支援项目的概况、建议理由和所需资金额,并提供若干个备选项目。援藏、援疆项目在每批援藏、援疆干部到任后提出,一般每批安排一次。

(二)市合作交流办接到项目建议计划报告后,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对项目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同意后,两地签订对口支援项目协议书或由市合作交流办书面发函给对口地区职能部门,同时报浙江省协作办备案。

(四)对口支援项目由市合作交流办委托对口地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项目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类建设项目,要求按照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工程建设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管理。项目建成完工后,由两地职能部门共同或委托对口地区职能部门一方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两地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口支援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对口支援项目库,年终或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书面验收、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六)为提升和扩大我市在对口地区的帮扶影响,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一般应冠名为“嘉兴*****”的项目名称。

第八条 建立对口支援项目储备库制度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由对口地区职能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定期提出需要3~5年对口支援资金滚动实施的项目计划,列入我市对口支援项目储备库,以便对对口支援项目进行科学合理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