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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4:31:18  浏览:8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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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3年1月26日,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据湖南、四川、浙江等省检察院报告,当前在执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免予起诉案件能否没收违法所得、免诉后又改为起诉能否再次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不够明确,要求我院给予答复。现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各地实践经验,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的起诉时限规定问题。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时间,可比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关于检察院对于决定免予起诉的被告人,能否没收其违法所得财物或者予以罚款的问题。
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收缴,但不得收缴被告人的其他财产。对应予收缴的财物,可在免予起诉决定书中载明,不必另作法律文书。
对已收缴的财物,应按照财政部(82)财预字第78号、9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至于检察院认为需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对被告人罚款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罚款;认为需要没收财产或判处罚金时,应作出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处。检察院不得自行决定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三)关于原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已释放被告人,后又改为起诉的案件,能否再次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
检察院对于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已释放在押的被告人,后发现由于处理不当等原因,需要改为起诉的案件,应作出撤销免予起诉的决定并向被告人宣布,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已经释放的被告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作出逮捕的决定,重新予以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于原来未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如果确有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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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防交通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云南省国防交通规定》已经2007年4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秦光荣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国防交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国防交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国防交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战备办公室为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民兵交通保障队伍管理、训练、演练所需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民兵事业费安排;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所需经费,在被保障单位的经费预算中安排补助。

  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五条 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照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要求,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全省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州(市)、县(市、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按照上级国防交通保障计划要求,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拟订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征求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备案。

  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每五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修订,批准、备案程序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由省、州(市)、县(市、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分别拟订,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申请国防交通经费建设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上报立项前应当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第八条 国家规定范围的以及下列范围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应当经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审核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铁路建设项目;

  (二)国边防公路建设项目;

  (三)大型桥梁、重要码头、重要隧道、客货运输枢纽建设项目;

  (四)机场建设项目;

  (五)邮件处理中心、公用通信网枢纽、二级以上长途传输干线建设项目;

  (六)与国防交通有关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和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要求,负责组建和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队伍。

  第十条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分为专业保障队伍和交通沿线保障队伍。

  专业保障队伍以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基础分别组建,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实施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国防交通物资的抢装、抢运;

  (二)配合部队运输和物资倒运,抢建临时线路和站场;

  (三)协同重要交通通信设施的防护,实施遮断任务和交通管制;

  (四)为领导机关和部队提供指挥通信保障。

  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由交通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主要承担当地国防交通设施的防护和抢修任务。

  第十一条 国防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国防交通统一标志,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优先通行并免交通行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防交通管理的行为,依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印发“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2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各化工集团公司,部属企业、院(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激励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努力搞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已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评选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工作者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努力提高化工产品实物质量和企业质量经济效益,根据部化生发(1992)1011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中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评选范围
全国化工行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包括乡镇化工企业)、合资化工企业、化工科研和设计院所、行政机关及其它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厂(矿、院)长、经理及职工,均可参加化工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或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化工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质量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主要领导一贯重视技术监督工作,坚持贯彻落实“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特别是在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和贯彻执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方面成绩突出的。
2、设有技术监督机构和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并配有精干有力的工作班子,在厂(矿、院)长、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有效地行使各项职能。
3、主要产品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已实现计控一体化。
4、经国家、部、省三级抽查,产品实物质量连续三年(含当年,下同)合格率为100%;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损失率、产品销售率和新产品产值率等指标为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前三名);每年都获得2-3项部、省级以上优秀QC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一贯重视并亲自领导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工作制度,把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上来抓。
2、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技术监督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3、本单位的标准、计控、质量、安全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水平名列全国同行业前三名,质量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有显著提高。
4、本单位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技术监督标兵评选条件:
1、从事技术监督工作三年以上,一贯热受本职工作,对工作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认真负责,连续三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在深化改革中,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或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标准化、计控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
3、努力钻研业务,质量意识强,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三、评选步骤
1、根据化工生(1992)1011号文精神,化工部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分配评选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及技术监督标兵名额指标。
2、先进单位和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推荐,化工部批准。
3、技术监督标兵由所在单位推荐,省、直辖市、自治区化工厅、局(总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化工部批准。
四、奖励办法
1、先进单位由化工部颁发“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奖牌、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可以给厂(矿、院)长、经理等领导集体一次性物质奖励;
2、优秀厂(矿、院)长、经理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3、技术监督标兵由化工部颁发荣誉证书、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
4、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优秀厂(矿、院)长、经理和标兵,由化工部发文命名并刊登中国化工报表彰。
附表一: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先进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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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院)长、经理姓名│ │职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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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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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机构名称│ │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 ┃
┃ 及工作人员数 │ │ 及工作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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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职工数│ │各类技术人员数│ │ ┃
┃职 工 总 数│ ├────┼───┼───────┼──┤ ┃
┃ │ │女职工数│ │高级技术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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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经济效益情况、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其特色(尽量用数据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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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填报单位(单)┃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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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厅(局)推荐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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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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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优秀厂(矿、院)长、经理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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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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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现职│ │在何刊物上发│ │ ┃
┃时 间│ │表技术监督的│ │ ┃
┃(年)│ │主要论文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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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秀事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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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填报单位(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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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局)推荐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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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批准意见: ┃
┃ │ ┃
┃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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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全国化工技术监督标兵推荐表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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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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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 │ │现岗位│ │在何干物上│ │ ┃
┃术监督 │ │工 作│ │发表技术监│ │ ┃
┃工作时 │ │时 间│ │督的主要论│ │ ┃
┃间(年)│ │(年)│ │ 文著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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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突出事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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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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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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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厅(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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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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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部批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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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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