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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1:20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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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2号


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大兴区等106个市、县(市、区)为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吴江市纳入苏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淮安市楚州区纳入淮安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宁乡县纳入长沙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亳州市)、湖南省娄底市(原娄底地区)分别为我局批准的第一批(1996年)和第二批(1997年)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三个试点地区至今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基本没有进展。我局决定这三个试点地区不再作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今后,我局还将定期对其它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调整。

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附件: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大兴区

河北省
灵寿县 邢台县 巨鹿县 黄骅市

山西省
沁源县 右玉县 朔州市平鲁区 平陆县 永和县 沁县 祁县 陵川县 沁水县 盂县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海林市 北安市 萝北县

江苏省
宜兴市 金坛市 泰兴市 丹阳市 镇江市丹徒区

浙江省
衢州市 德清县 嵊州市 象山县 慈溪市 海盐县 嘉善县 建德市

安徽省
芜湖市马塘区 蚌埠市新城综合开发区

福建省
平和县 南靖县 永泰县 泰宁县

江西省
安义县 南昌县 新建县 吉安县 永丰县 分宜县 上犹县 兴国县 石城县 彭泽县 婺源县 新干县 安福县

山东省
平阴县 淄博市博山区 临朐县 安丘市 禹城市 乐陵市 夏津县 临沂市兰山区 临沂市河东区 蒙阴县 沂南县 临沭县 东阿县 博兴县 邹平县

河南省
新蔡县 逐平县 西峡县 浙川县 嵩县

湖北省
武汉市东西湖区 谷城县

湖南省
湘阴县 隆回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 洞口县 绥宁县 平江县 桂东县

广西区
昭平县 崇左县 大新县 北海市

四川省
彭州市 崇州市 新津县 天全县 泸县 通江县 宣汉县 南充市顺庆区 广元市元坝区 青川县

贵州省
金沙县 毕节市 黎平县 凤冈县 贵阳市花溪区

云南省
楚雄市 师宗县 澄江县 江川县

陕西省
汉中市 礼泉县

新疆兵团
石河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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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聘请商务顾问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市商务工作,充分发挥境内外各界友好人士对我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促进作

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商务顾问的基本条件

境外人士(包括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士)、境内与商务工作相关的知名人(包括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聘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商务顾问:

(一)拥护和支持我国政府的对外政策;

(二)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三)热心我市经济发展,或对我市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对外交往有重大贡献;

(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自愿接受聘请。

二、商务顾问的职责

(一)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客商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经济环境,推介我市招商项目,积极介绍和组织客商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及其他大型跨国公司来我市考察、洽谈项目;

(三)协助我市在其所在地举办经贸活动;

(四)就投资商与我市重大合作项目接受市人民政府咨询;

(五)与我市商务局保持联系,及时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和信息;

(六)参加我市在境内外召开的商务顾问工作会议。

三、商务顾问的待遇

(一)受邀请参加我市有关商务工作会议,参与我市商务战略的制定和相关活动;

(二)由我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商务顾问寄送我市经济与贸易的信息、动态、招商引资项目等资料,并接受商务顾问提出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策;

(三)受政府邀请,每年到长沙考察1-2次,食宿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凡商务顾问介绍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四、商务顾问的聘任程序

由市商务局推荐并提供被聘人的背景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商务顾问聘期为两年,到期可以续聘。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现有生产能力的核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了《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各民爆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

  6.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药工序能力核定

  现场考核、计算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取其中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为该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制药生产能力。

  6.1.1工序范围

  由原材料准备经混合制成具备包装条件的半成品为止。

  6.1.2确定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专家参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核算生产线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当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多品种条件时,且不同的生产品种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考核、计算其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Xi(X1,X2,X3,……)进行核定。

  6.1.3制药能力核算方法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最小工序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产品合格率= (吨/年)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制药能力Wmix=

  6.2装药包装能力

  6.2.1装药能力

  按照实际配置的装药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规格最小工序装药生产能力Zi =装药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设备台数×合格品率=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装填不同品种规格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计算最小工序装药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种规格生产线最小装药能力 Zmix=

  6.2.2包装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实际配置的包装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包装生产能力Bi =包装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包装多规格品种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时,应分别计算最小包装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规格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包装能力Bmix=

  6.3仓储能力

  6.3.1硝酸铵仓库

  固体硝酸铵仓储能力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不同生产规模配备硝酸铵仓库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年产量>20000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不低于700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200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上的包装型产品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0
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不低于7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装型产品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6.3.4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事故风险评价

  6.5.1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工作过程

  9.2.1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由中介机构按照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录清单等。

  2)现场考核

  由中介机构指派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或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做好原始记录,被核定方和中介机构现场考评人员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考核专家应重点审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用生产设备的单机产能;各工种劳动定额的合理性;事故风险等级评价等。

  对于自有总仓库能力不足,允许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的仓库,但运输距离不应超过50公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且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

  9.3定性、定量核算

  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后,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9.4核定结论

  归纳核定全过程的经过,对第6条各环节逐条作出核定小结;并对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做出最终核定结论。并填写生产能力核定表,见附录2。

  9.5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根据现场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对控制危险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9.6编制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考核过程收集的记录,将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计算方法、风险评价、获得的结论、提出的安全对策建议等写入核定报告。

  9.7报告审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机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作业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定,并交付被审核单位。

  10.附则

  本办法实施以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的生产能力核定(尚未验收批准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附 件:工业炸药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图、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