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06:57  浏览:8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名单

(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张 苏
副主任委员
  武新宇   周鲠生   张友渔   赵伯平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光伟   王 伟   王昆仑   卢 汉   史 良
  刘清扬   刘 斐   李书城   杨东莼   吴有训
  吴茂荪   吴德峰   何兰阶   何世琨   何 遂
  张友渔   张志让   张砺生   张稼夫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劭力子   武新宇   周鲠生
  赵伯平   赵鹏飞   蚁美厚   俞寰澄   高崇民
  钱昌照   徐子荣   章 蕴   康永和   萨空了
  梅龚彬   黄火星   韩幽桐   傅 钟   雷洁琼

注:1965年1月4日法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武新宇、周鲠生、张友渔、赵伯平为副主任委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的通知
(池政办〔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池州市各类大型活动安全方案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群死群伤等恶性事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风景游览区、广场、体育场(馆)、礼(会)堂、展览馆(中心)、影剧院、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二)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等大型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等有组织的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节日庆典、焰火晚会等庆祝活动;
(五)订货会、展销会、博览会、大型庙会等商贸、宗教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还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与人数相适应的安全条件。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在申报公安部门审批的同时,要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在池州市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各县、区、管委会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其他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县、区、管委会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自发的群众性晨练活动除外)每场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其他大型活动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报县(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跨县区的大型活动,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上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及主管单位名称;
(二)活动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及有关说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防范措施。

第六条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批准单位应对活动各项安全条件及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主办单位进行整改,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主办单位上报的备案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要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 对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型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导致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办单位、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保证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是规范建设银行员工内外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银行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行为规范,并抓好所辖部门的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全行员工言行应遵循行为规范,共同塑造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建设银行全行员工,包括全行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和从事本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行为规范的解释权在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章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