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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10:34  浏览:81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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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扩散,进一步做好在“非典”防治期间纳税申报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特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对纳税人和办税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做好纳税申报场所的通风、消毒和防病工作,为纳税人和办税人员提供清洁、安全、可靠的办税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严防交叉感染。

二、在申报期内,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呆取有效措施,在做好优质服务的同时,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错开上门申报时间,安排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申报纳税,并要大力提倡和推行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避免纳税人和申报时间过于集中。

三、在疫情严重地区,采取以上措施以后,仍不能缓解纳税申报紧张情况的,为防止疫情扩散,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200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2003年6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各类有效方式,做好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的宣传告知工作,尽速将有关精神周知纳税人,做到家喻户晓。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制订应对突发疫情的工作预篥,纳税服务厅如有税务干部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对纳税服务厅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好后备工作人员及时上岗,确保纳税申报和其他纳税服务工作正常进行。
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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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3年3月22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业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组织对重要农业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八)开展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农业部有关业务司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的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化管理细则。
(二)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经部批准下达后实施,检查计划的落实。
(三)负责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负责落实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工作,将报批稿送部质量标准司审核发布。国家标准报批稿,经质量标准司审核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五)对本专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开展标准的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
(七)推荐本专业标准项目报奖工作。
第九条 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全国或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遵循国家和部的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标准的政策、标准体系及规划、计划的建议。
(二)受部对口专业司的委托承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负责本专业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六)受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部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农业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二)制、修订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应用标准化手段,不断开发新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农业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
(六)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七)开展标准化情报工作,积极参与标准化学术交流。
(八)对标准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所、室及班、组等进行表彰奖励。
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设相应的标准化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标准化工作人员。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农业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范围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的主要范围是:
(一)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质量、分级、检验、精选、加工、包装、标志、贮运及安全、卫生标准,农作物生产技术规程。
(二)农业生产技术: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农药合理使用;化肥、有机肥肥效试验、合理使用、肥料质量监测、生物制剂的质量及分析方法、中低产田分类指标等。
(三)热带作物及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天然橡胶、剑麻等的质量、检验方法,产品加工及机械等。
(四)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安全监理、技术保养、作业质量、机具维修、设备管理及各种中小农具的生产技术、品种、规格、质量及检验等。
(五)畜禽品种、生产饲养技术、卫生检疫及检验,草地资源区划、分类、牧草种子质量、加工、贮运、包装,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卫生等。
(六)水产资源和养殖技术规范,水产品、渔具和渔具材料的质量、品种、规格、检验、包装、贮运及安全卫生,渔业船舶制造与维修,渔业专用仪器和机械等。
(七)省柴节煤技术,沼气、太阳能、风能、微水发电和农村生产节能技术的设计,应用规范及质量、检验方法;农业环境保护的监测,污染指标,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八)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等质量、安全卫生及检验方法,饲料机械加工等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主要是:
(一)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而制定的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企业在产品开发的过程中需要有统一的生产工艺,按标准进行生产。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范围是:
(一)国家要求控制的重要农产品质量标准。
(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的质量分级标准。
(三)农药、兽药、水产生物类药品、有机复合肥、生物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理剂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四)农产品及加工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六)农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七)农业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合、代号和制图方法。
(八)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均属推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的原则是:必须保障农业生产、生活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作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因地制宜发展名、特、优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及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标准的制定按计划进行。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农业行业标准计划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编制,以部文下达。制定标准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按《农业部国家(行业)标准的计划编制、制定和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组成有科研、教学、生产、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及管理部门等参加的工作组负责起草,标准的审查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地方农业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计划,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制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
第十九条 标准的批准、发布。
(一)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兽药国家标准由农业部审批、编号、发布。
(二)行业标准由部批准、发布。
(三)地方标准由省(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四)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并向上级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标准在贯彻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标准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对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农业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等单位都应贯彻执行农业标准。
(一)农业强制性标准依法强制实施。
(二)农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生产者自愿采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生产要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注明标准代号、代码。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必须贯彻有关标准,新产品鉴定定型时,由部质量标准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标准化审查,没有进行标准化审查的产品,不得定型和投产。
第二十五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时,要保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引进的技术设备,要符合国内标准化要求,项目引进前要进行标准化审查,没有标准的产品、技术设备不得引进。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开展标准的示范,举办标准培训班,召开标准的现场会,放标准录像,张贴标准的主要内容印发标准材料发给农场职工和农民,使农民掌握、应用标准,并增强采用标准的自觉性。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有计划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标准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拨给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行业标准化费由各业务司安排。
第三十条 农业标准化工作应纳入各司科研经费计划和各省科技计划。
第三十一条 每年年底报国家标准补助费决算报表,同时编写决算说明书。决算说明书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经验和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等。

第六章 标准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农业标准化科研成果是科技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部初审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按照农业部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规定报奖。
第三十三条 每隔五年,表彰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二)分级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
(三)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六)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对接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根据市属企业分类定级办法,按照企业性质、规模及不同行业资产经营水平等综合条件,将企业分类、分级、分档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根据企业分类分别设置指标与权重,并按照企业特点设置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经营难度调节系数为0.8—1.2,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国有资本的安全性。
(三)企业抵御风险能力。
(四)资产营运的效率。
(五)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六)企业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基本指标,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比较指标,以及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用的行业分类指标(以下简称备选指标)。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作为股东对企业进行基本评价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财务指标进行考核。
比较指标作为企业跟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进行比较的指标,主要采用反映企业资产营运及发展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企业)中一级一至三档选用盈余现金保障倍数、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企业)及区域垄断型企业(简称C类企业)选用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
备选指标作为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的行业分类指标,在附件一中选择确定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工作要求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比较指标及备选指标的设置,根据企业分类、行业特点及企业所处发展时期与主导目标的不同,企业可提出建议,由市国资委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基本指标以市国资委批复的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相关数据为目标值;比较指标不下达目标值,以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备选指标以预算相关数据或全国同行业同规模的标准值为目标值,或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备选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企业的考核指标因政策性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变动的可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其影响程度予以修正。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预算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将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国资委。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程序:
(一)申报及核定备选指标。每年申报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时,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两个指标(特定行业可选择其他量化分类指标),向市国资委提出备选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选定的备选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二)企业申报考核资料。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对考核数据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考核中采用的财务数据,均为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数据。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审定。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数据进行审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测评计算。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测评计算,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负责人岗位贡献及民主测评结果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及任免适度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二)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贡献率,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
(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的确定。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贡献率与企业负责人的岗位挂钩,并结合职工民主测评成绩在原岗位等级基础上增减。
(四)参与职工民主测评人员的构成、程序等按照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任期考核主要考核国有资本安全性、增长能力、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水平、综合社会贡献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核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依据。
(二)作为企业经营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被考核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兑现的依据。
(三)作为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和企业负责人任免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形成对企业总体评价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指标的选用。
(四)考核的主要过程和方法。
(五)考核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考核指标的实际情况。
(六)考核的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其他状况的评价。
(七)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报告的运用:
(一)作为出资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风险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出资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及重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经查实的,当年该企业经营班子及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E级。事后查实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经营班子及成员在虚报财务信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调为E级,并扣回多兑现的奖励,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如发现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或中介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会计作假等情况,除向其行业协会通报相关情况外,建议今后不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相关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政治责任事故、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有关负责人依据其责任相应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年薪。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之前相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



项目





分类
(一)基本指标
(二)比较指标
(三)行业分类指标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指标名称
比重

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
1、净利润(30)
50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
30
根据备选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0
2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15)



B类及C类企业


1、净利润(20)
40
1、总资产周转率(15)


30


根据备选指标或特许经营权合同、年度预算等约定指标确定两个指标,每个指标各占15
30



2、净资产收益率(20)
2、成本费用利润率(15)






附件1

企业备选指标



一、A类一级企业

[二档]

(一)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档]

(二)珠海经济特区华发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商品房闲置率

[二档]

(三)珠海功控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流动资产周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资产负债率

8.技术投入比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四)珠海市信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主营业务利润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速动比率

7.应收帐款周转率

8.资产负债率

9.上缴税利增长率

10.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档]

(五)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成本费用利润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总资产周转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10.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B类一级企业

[一档]

(六)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七)珠海市港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集装箱吞吐量

[二档]

(八)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资产负债率

7.技术投入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全员劳动生产率

三、C类一级企业

[二档]

(九)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二档]

(十)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

1.资本保值增值率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3.主营业务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速动比率

6.资产负债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9.特许经营权合同或年度预算约定指标

附件2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方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备选指标得分)×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计分

(一)基本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5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24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6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B类及C类企业,基本指标基本分为40分。其中:

(1)净利润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4分;当实际值超出目标值达20%时,不得加分,反扣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4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础分16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二)比较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一至三档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2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2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B类及C类企业,比较指标基本分为30分。其中:

(1)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0.2次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0.2次时,扣1分,最多扣3分。

(2)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5分,考核企业该指标达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优秀值时得基本分15分;每高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加1分,最多加3分;每低于目标值3个百分点时,扣1分,最多扣3分。

(三)备选指标的计分

1.A类一级中一至三档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2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0分。

2.B类及C类企业,备选指标基本分为30分。每个单项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

其中1、2中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A、B、C类企业中一级其他档及二级以下企业,D类企业的指标及计分方法另行约定。

三、经营难度调节系数

经营难度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经济效益及历史包袱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

四、考核分级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上限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90)以上为A,80分(含80)以上为B,70分(含70)以上为C,60分(含60)以上为D,60分以下(不含60)为E。

虽达到A级分数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的,不能评为A级,相应降为B级。




附件三

http://www.zhuhai.gov.cn/image20010518/708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