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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22  浏览:8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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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后有关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股份公司),现对其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现决定,对石化股份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
花。



200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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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度刑上字35号的请示收悉。
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强奸犯应否给予刑事处分的问题,我们认为:已满十六周岁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比较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示的具体案件,应如何处理,由你院自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5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密字第217号函请示“对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转业军人由部队带回的资助金,应归军人所有,在分家时,其他家庭成员不应将该资助金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共同分受。如果资助金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可采取调解办法,说服军人少分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