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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25:51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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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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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我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边境三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3月28日 国家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区满州里市与俄罗斯赤塔市开展中俄边境对等交换三日游活动(以下简称满州里三日游),具体意见如下:
一、满州里三日游先试办一年,我方全年出游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对方来游人数不限。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由满州里市旅游局负责具体监督指导等管理工作,以国旅满州里支社为承办单位。试办期届满前,由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并就继续开展这项业务的必
要性和改进办法提出意见,报我局重新审定。
二、满州里三日游的路线为满州里市至赤塔市之间,以满州里和后贝加尔斯克为出入境口岸。运输问题执行原中苏两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规定,人员往来手续按原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
三、满州里三日游采取双方对等互惠的结算方式,不动用货币,差额部分可用商品偿付。
四、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常驻户口的居民,外地人员一律不得参游。双方参游人员均需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俄方人员不能持用身份证加附页)。
五、我方参游人员应严格执行《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六、加强满州里三日游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防止任意扩大参游范围、异地申办护照和公费旅游上,同时也要坚决杜绝滞留不归、借旅游渠道搞移民和从事公务活动等现象。主管部门还应切实发挥行业归口管理的职能,坚决制止非旅游机构或团体利用满州里三日游的渠道擅自招徕异地
公民赴俄考察的做法。
满州里三日游是一项政性强的工作,请你区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同时责成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根据上述意见修订三日游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确保自费旅游工作健康发展。



1992年3月28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3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工会,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工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二○○八年三月十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指导,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群众团体、行业、专业协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根据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要求而在本地进行的选拔赛。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开展的、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能比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

第四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市竞赛分为三类:跨行业(系统) 面向全市的竞赛为一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行业(系统)面向行业的竞赛为二类竞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冠以“全市(珠海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技能大赛”名称;单一机构的竞赛为三类竞赛,由举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竞赛活动不得冠以“全市”“珠海市”等名称。

第六条 竞赛的职业(工种)应选择有较高技术含量、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面大以及优先选择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也可选择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同一组织单位、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一年只举办一次。

第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一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高级技能的要求设置;二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中级技能的要求设置;三类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初级技能的要求设置。

第八条 竞赛组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详细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三)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竞赛水平相符合的专家队伍;

(六)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举办竞赛应当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总体安排,指导办公室(或秘书处)和评判委员会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判委员会由取得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等级考评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主办单位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考评员比例应不低于评判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三人)。

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依照科学、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第十三条 凡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竞赛,主办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竞赛试题需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审定。

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申请表》;

(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竞赛的名称、目的、主办单位、职业(工种)、比赛内容、时间安排、竞赛地点、比赛方式、奖励等;

(三)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成员名单;

(四)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五)竞赛理论及技能试题、技术性文件;

(六)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七)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第十四条 参加省级以上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及在我市举办的选拔赛,组织单位应提前到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报告;

(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举办的文件、活动简介;

(三)拟推荐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选手的基本情况;

(四)选拔赛组织实施方案(如需举办选拔赛)。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开展竞赛。

竞赛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原则上先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技能操作比赛。技能操作成绩比重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第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考场布置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技能操作竞赛以现场竞技、现场评分形式进行,竞赛场地及设备应符合竞赛项目及层次的要求。

第十八条 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主办单位(或组织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15日内,将竞赛情况总结(包括选手成绩册及获奖情况)和填写好的《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审核合格后,统一核发证书。

第十九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

(二)参加市级一类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两项成绩(以下简称“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二类竞赛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第一名选手,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至六名选手,可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市级三类竞赛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各职业(工种)的前六名选手,可颁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十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珠海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校学生除外);两项成绩均合格者,可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对在技能竞赛中表现突出的选手进行奖励,将技术培训、技术练兵、技术比赛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开展评聘“首席工人”、争当“创新能手”等活动,树立技能标兵,所需资金可从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的各类竞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赛登记机关将不认可竞赛结果:

(一)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内容、评判标准的;

(二)竞赛活动显失公平、营私舞弊、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竞赛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竞赛情况总结和《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核准表》的;

(五)以竞赛为名乱收费、乱集资、乱拉赞助,通过举办竞赛进行各种非法赢利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它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