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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37:11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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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进展,如期实现规划的各项目标,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是当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我国绝大多数结核病人分布于农村地区,为加强农村地区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督导治疗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广大乡、村医生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为规范上述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2004年肺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执行,我部制定了《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

为提高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激励乡、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切实落实肺结核病人的治疗管理措施,设立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以下简称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为保证经费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的设立
(一)报病奖。
报病奖是指乡、村医生推荐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病人,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后,向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奖励性补助。
(二)督导管理费。
督导管理费是指乡、村医生完成对登记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工作,并经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认后,向乡、村医生所发放的工作补助。
二、发放标准
(一)标准制定。
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发放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制定。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2004年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1、报病奖补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每例病人安排10元报病奖补助。
2、督导管理费补助。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初治涂阳、重症涂阴、复治涂阳、初治涂阴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
(1)按每例初治涂阳或重症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0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6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
(2)按每例复治涂阳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12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8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2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20元;
(3)按每例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安排督导管理费补助60元,原则上,村级督导医生补助40元,乡级督导医生补助10元,县级督导管理工作补助10元。
三、2004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一)报病奖。
中西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少数民族自治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辽宁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县。
(二)督导管理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助经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经费)。
四、经费管理
(一)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04〕24号)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省级卫生、财政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发放办法。
(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要与完成工作任务和质量挂钩。
(四)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具体的发放工作,工作任务量和质量及发放补助要有详细记录,便于监督检查;负责具体发放工作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由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报病奖: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报病情况,按照补助标准,将经费拨付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指定专人负责发放工作,并做好发放记录(见附表1)。
2、督导管理费: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病人治疗管理情况,按照疾病类别对应的补助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见附表2,3和4)。
(五)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补助费用发放和管理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经费的落实及使用情况。
五、各地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疾病控制司备案。
附1:报病奖发放表
附2:村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附3:乡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附4:县级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附1:

年 乡肺结核病报病奖发放表
病人姓名 病人登记号 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病例报告者姓名 领取人签名 领取人 身份证号







负责人: 审核人: 发放人:


附2:

年 村肺结核病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病人姓名 病人登记号 病人登记分类 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病例管理者姓名 领取人签名 领取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审核人: 发放人:

附3:

年 乡肺结核病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病人姓名 病人登记号 病人登记分类 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病例管理者姓名 领取人签名 领取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审核人: 发放人:


附4:

年 县肺结核病督导管理费发放表
病人姓名 病人登记号 病人登记分类 发放金额(元) 发放日期 病例管理者姓名 领取人签名 领取人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审核人: 发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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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以及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临时救助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户口,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的困难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如患急重病、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等)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并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被救助家庭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救助金额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视其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最高不超过4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三)省民政厅制作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困原因;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法律、法规及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 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工作人员的;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符合条件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以救助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到位。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临时性救助对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

(三)从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

(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市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追回冒领款物,并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因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或在办理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各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功能区)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珠海电网安全和生产生活用电需要,参照《广东省加快输电网建设激励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工程是指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含过境线路工程),包括变电站和线路。配电网投资是指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投资。供电指标是指分配给各区、功能区的供电指标。

第三条 根据各区、功能区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对其供电指标、配电网投资的安排实行挂钩,建立电网工程建设激励机制。

二、检查评定办法

第四条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作为一个考核周期。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珠海供电局,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对各区、功能区上一考核周期的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按照下列公式进行检查评定。

本周期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项目投产完成率×70%+本周期电网工程计划投资完成率×30%。

本周期电网工程项目投产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实际投产项目数量/本周期内电网工程计划投产项目数量。

本周期电网工程计划投资完成率=本周期电网工程实际投资完成数/本周期内电网工程计划投资数。某项目投产后,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率为100%。

电网工程基建投资计划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计划为依据;实施期间计划作出调整的,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下达的调整计划为准。工程投产计划和投资进度计划以珠海供电局按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并报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备案的计划为准。

由于珠海供电局(含广东电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从各区考核项目中剔除。

第五条 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电网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95%及以上的评为优良;完成率达到80%(含80%)以上、95%以下(不含95%)的评为合格;完成率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评定结果由市发改局、经贸局、珠海供电局于每考核周期结束后30日内联合公布。

三、奖惩措施

第七条 市经贸局于每年年末与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制定下一年度的《错峰用电方案》、《过负荷拉闸限电方案》,按行政区、功能区分别下发。电网电力出现缺口时,经贸局在分配供电指标时对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的行政区或功能区给以照顾,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区或功能区,将增加其错峰负荷。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电力缺额=电力需求总量-省网分配供电指标-地方发电机组可调出力。

各区(功能区)供电量比重=本区(功能区)上一考核周期的供电量/全市同时期供电量。

各区(功能区)当期错峰负荷=本区供电量比重×全市电力缺额×[1+K(1-本区上期电网工程完成率)]。

其中:K为调节系数,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的调节系数分别为1、2、3。

需要错峰时,按完成率从低往高开始执行,直到电网电力平衡为止。如果两个或多个区(行政区、功能区)的完成率一样时,则按供电量比重分配错峰负荷。如果全部的区(行政区、功能区)的电网工程完成情况都是优良的,则全部按供电量比重分配错峰负荷。

第八条 对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被评为优良的区、功能区,供电局在安排配电网投资时,予以适当倾斜,帮助其改善投资环境;被评为不合格的,将核减该区的配电网投资。

第九条 对连续2个考核周期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功能区,供电局根据该区(行政区、功能区)内影响电网建设进度的严重程度,暂停该区(行政区、功能区)导致电网建设进度无法完成的镇专用变压器的用电报装。如造成某区域电网“卡脖子”的,供电局将暂停该区域的所有用电报装。

第十条 按电网规划建设的变电站及线路,项目所在的行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负责按进度要求做好青苗赔偿、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并协助供电局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等工作,供电局按项目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对已完成变电站和线路青苗赔偿、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的项目,优先安排计划建设。

第十一条 电网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大项目按《珠海市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和考核奖励办法》进行考核奖励。对被评为优良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电网建设工程由于珠海供电局(含广东电网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或导致上级政府对珠海市电网建设完成情况考核不及格的,市政府将对珠海供电局进行通报批评,通报材料抄报广东电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