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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1:46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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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卫生部

前言
在我国,佝偻病目前仍是婴幼儿的常见病。本病的原因是维生素D不足,使体内钙、磷代谢失常,钙盐不能正常地沉着在骨骼的生长部分,以致骨骼发生病变,同时可影响神经、肌肉、造血、免疫等组织器官的功能,对小儿的健康危害较大。因此,积极防治佝偻病,是儿科医疗保健工
作者的重要任务。
本病的发生与季节、气候、喂养方式、出生情况、生活习惯、环境卫生等因素有关。因此,只要作好科学育儿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开展系统保健管理,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佝偻病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为了更好地开展本病的防治工作,提出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

一、预 防
佝偻病的预防应从围生期开始,以1岁以内小儿为重点对象,并应系统管理到3岁。即作到“抓早、抓小、抓彻底”。应进行广泛宣传教育,使母亲学到有关的知识。
(一)胎儿期的预防:妊娠后期(即7、8、9三个月),胎儿对维生素D和钙、磷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因此,作好孕期保健非常重要。
1.孕妇应经常到户外活动,多晒太阳。
2.饮食应含有丰富的维生素D、钙、磷和蛋白质等营养物质。
3.努力防治妊娠并发症,对患有低钙血症或骨软化症的孕妇应积极治疗。
4.冬春季妊娠或体弱多病者可于妊娠7—9个月投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或分次口服或肌注,同时服用钙剂。
(二)新生儿期的预防:
1.加强护理,提倡母乳喂养,并尽早开始晒太阳。
2.对早产儿、双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的小儿可进行药物预防。于生后1—2周开始,每日口服维生素D500—1000单位,连续服用。不能坚持口服者可给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肌注(可维持1—2个月)。
(三)婴幼儿期的预防:此期生长发育速度快,较易发生佝偻病,必须坚持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
1.提倡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食,保证小儿对各种营养素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区,人工喂养者可用维生素D奶。
2.多晒太阳是防治佝偻病的简便有效措施,应广泛宣传大力推广。尽量暴露皮肤并逐渐增加晒太阳的时间。平均每日户外活动应在1小时以上。
3.对体弱儿或在冬春季节,应用维生素D预防仍是重要方法。一般维生素D每日生理需要量为400—800单位,如不能保证生理需要量,可定期补充适量的维生素D。一般北方小儿可给20—40万单位,南方小儿可给10—20万单位,于冬季1次口服或肌注。高发病地区,
可在冬春季两次给药。一般可不加服钙剂,但对有低钙抽搐史或以淀粉为主食者补给适量的钙剂是必要的。

二、诊 断
1961年在黑龙江召开的全国儿科学术会议制订了佝偻病的诊断标准,以后在1977年和1980年两次全国佝偻病防治科研协作组会议作了修订。为便于开展防治工作,现再修订如下。
(一)临床分度:佝偻病的主要病理是骨样组织增生、骨基质钙化不良等骨骼变化。依据骨骼改变体征的程度可分为:
1.轻度:可风颅骨软化、囟门增大、轻度的方颅、串珠、肋软骨沟等改变。
2.中度:可见典型的串珠、手镯、肋软骨沟、轻度或中度的鸡胸、漏斗胸、O或X型腿,也可有囟门晚闭、出牙迟缓等明显的改变。
3.重度:可见明显的肋软骨沟、鸡胸、漏斗胸、脊柱畸型、O或X型腿、病理性骨折等严重改变。
(二)临床分期:本病的发生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依据年龄、病史、症状、体征、X线及血生化等项综合资料可分为活动期(初期、激期)、恢复期和后遗症。无条件作X线及血生化检查者,可只根据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1.初期:多自3个月左右开始发病。早期常有非特异的神经精神症状如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枕秃也较常见。同时可有轻度的骨骼改变体征。X线片变体征。可无异常或见临时钙化带模糊变薄、干骺端稍增宽。血生化改变轻微,血钙、血磷正常或稍低,硷性磷酸酶正常或稍高。


2.激期:常见于3个月至2岁的小儿。有明显的夜惊、多汗、烦躁不安等症状。同时可有中度的骨骺改变体征。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模糊消失,干骺端增宽,边缘不整呈云絮状,毛刷状或杯口状,骨骺软骨加宽。血钙、血磷均降低,硷性磷酸酶增高。
3.恢复期:活动期经晒太阳或维生素D治疗后,症状消失,体征逐渐减轻、恢复。X线片可见临时钙化带重现、增宽、密度加厚。血钙、血磷、硷性磷酸酶恢复正常。
4.后遗症:多见于3岁以后的小儿。经治疗或自然恢复,症状消失,骨骼改变不再进展。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仅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
治愈标准:症状已消失1—3个月,体征减轻或恢复正常,观察3—6个月无变化。轻、中度者一般不留后遗症。重度者可留有不同程度的骨骼畸形。X线及血生化检查正常,或仅表现有临时钙化带增宽、密度加厚。

三、治 疗
本病治疗目的在于控制活动期,防止畸形和复发。所以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综合治疗是重要的。
(一)活动期的治疗
1.一般疗法:加强护理,合理喂养,坚持经常晒太阳,并应积极防治并发症。
2.药物疗法:初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5千—1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1—2次,每次间隔1个月。激期每日口服维生素D1—2万单位,连服1个月。不能坚持口服者可肌注维生素D2 每次40万单位(或D3 30万单位),连用2—3次,每次间隔1个月。
在上述维生素D治疗的同时,给予适量的钙剂、维生素C、B、A等辅助药物,对改善症状,促进骨骼发育是有益的。治疗后3个月不好转者,应查找原因。切不可过多使用维生素D,以防中毒。
(二)恢复期的治疗:在夏秋季多晒太阳即可,冬季给予维生素D10—20万单位1次口服或肌注,以防来年春季复发。
(三)后遗症的治疗:不需药物治疗。应加强体格锻炼,对骨骼畸形可采取主动或被动运动的方法矫正。胸部畸形可作腹卧位抬头展胸运动。下肢畸形可作肌肉按摩(O型腿按摩外侧肌群,X型腿按摩内侧肌群),增加肌张力,协助畸形的恢复。

附件1:有关佝偻病的症状和体征说明
一、症状
(一)夜惊:经常于睡眠中惊跳,或轻微刺激即惊醒并常常哭闹。
(二)多汗:头部经常出汗,有酸臭味,每睡必浸湿枕头,与室温、季节、衣着等无关。
(三)烦躁不安:易兴奋、爱哭闹,好发脾气,失去正常小儿活泼性。
上述症状虽非本病特异症状,但多见于佝偻病活动期,如除外其他因素影响,结合有轻度骨骼改变体征,可作为早期诊断参考。
二、体征
(一)颅骨软化:表现囟门增大边缘变软,或颞枕部按之呈乒乓球样弹力性软化(乒乓颅)。
(二)方颅:额骨、顶骨向双侧对称性隆起,头颅似方形或鞍形。
(三)出牙迟缓:生后10个月未出牙。
(四)囟门晚闭:18个月后前囟仍未闭合。
(五)枕秃:因多汗刺激枕部经常摩擦形成环形脱发区。
(六)串珠:肋骨与肋软骨交界处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上下排列如串珠状。
(七)肋软骨沟:肋骨软化受膈肌牵拉向胸壁内陷形成横沟,检查时以仰卧位为准。
(八)鸡胸:胸骨软化向前突出如“鸡胸”。
(九)漏斗胸:剑突内陷呈“漏斗”状。
(十)脊柱畸形:会坐者脊椎骨向后突起或明显侧弯,检查时应注意体位以免误诊。
(十一)手镯:腕部骨样组织增生呈钝圆形隆起。
(十二)下肢畸形:会走者两下肢因重力牵拉形成“O”或“X”型腿。O型腿:立位时两足靠拢,查两膝关节距离,3厘米以下为轻度,3—6厘米为中度,6厘米以上为重度。X型腿:立位时两膝关节靠拢,查两踝之间距离,轻、中、重度判定标准同O型腿。

附件2:维生素D中毒的防治
长期大量服用或短期超量误服或对维生素D过于敏感,可导致中毒。轻者或早期表现可有低热、烦躁、厌食、恶心、呕吐、腹泻、便秘、口渴、无力等。重者或晚期可出现高热、多尿、少尿、脱水、嗜睡、昏迷、抽搐等症状。严重者可因高钙血症和肾功能衰竭而致死。实验室检查可见
血钙、尿钙增加,尿蛋白或血中尿素氮增加。X线表现长骨临时钙化带过度钙化,密度增高,骨皮质增厚,其它组织器官可出现异位钙化灶。
治疗:立即停用维生素D,处理高钙血症,要限制钙盐摄入,给利尿剂加速钙的排泄,同时应用强的松抑制肠道对钙的吸收。除严重者有不可逆的肾损害外,效果多良好。
预防:应做好佝偻病防治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大力提倡多晒太阳。用维生素D防治时应注意掌握剂量和时间,并应密切观察。



198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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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西班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西班牙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关于西班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西班牙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西班牙驻香港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为西班牙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须的国内法律和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在马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遇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 班 牙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宋国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班牙王国驻西班牙王国特命
       全权大使                外 交 大 臣
       宋 国 清            阿韦尔·马图特斯·胡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办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6月,我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在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统筹组织安排,稳步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进度,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程序和标准。指导辖区内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对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补充目录中的二级科目,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要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等方式,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拟定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指导市(地)、县级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开展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有关要求,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于2010年12月 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处张洪涛、吴健、付文豪

电话:010-68792413、68792209、68792205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