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04:56  浏览:92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旅游企业实行审计验证制度的通知
(1991年12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和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旅管理发(1991)13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经营秩序;加强对旅游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监督,保障国家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对旅游企业的审核中同时实行审计验证制度。
经会签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涉外饭店(宾馆)、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企业),都要实行审计验证制度。审计验证制度首先从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始实施,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到涉外饭店(宾馆)、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及其它旅游企业。
二、对旅行社的审计验证工作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旅游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承办。
中央部门所属的旅行社,国家旅游局指定中国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各地、市所属三类旅行社,由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验证。为保证审计验证质量,参加审计验证的人员,须经国家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委托的中国审计事务所组织业务培训。
三、审计验证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旅游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执行国家各项旅游政策、法规、制度情况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擅自减免对外各项收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不按规定对外结算,长期拖欠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逃汇、套汇、倒汇以及有无漏缴旅游税费等问题。
四、旅游企业应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主动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委托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对本企业规定期内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活动进行审计验证,企业将审计报告连同审核工作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一并分级提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验证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审计验证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条例》的规定,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计工作规程办事,为客户保守秘密。
六、审计事务所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委托审计验证的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审计事务所支付费用。
七、各级审计机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在验证期内进行了审计,其审计内容已包括当年验证内容要求的旅游企业可不再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验证。
八、旅游企业对审计事务所的验证结果有异议时,由指定验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九、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审计验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和反映审计验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予以支持和协调。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十一、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现代刑事司法中,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一起,构成了司法公正的丰富内涵。而目前,我国量刑不公的问题却日益凸显,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界与实务界也开始关注和研究量刑问题。但人们往往是从实体法的角度研究量刑,其实,量刑公正不仅是实体问题, 更是一个程序问题。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化是实现量刑公正的程序路径,但量刑程序的科学设置不仅仅是将传统的混合模式分离为相对独立的定罪程序和量程序,还要对量刑程序补充程序公正的要素。而针对量刑程序所设置的科学和完善的量刑证据证明规则体系正是保障程序公正的至关重要的一环。

  关键词:量刑证据 责任分配 法庭调查 量刑程序

  我国的刑事庭审程序一般是在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后, 经过合议庭的评议, 由审判长就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而并非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区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我国的做法致使定罪证据、量刑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一并被调查, 造成量刑证据影响法官定罪、同罪名不同罚、律师量刑辩护难等诸多有违量刑公正的问题。重定罪轻量刑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改革中计划完成的十项任务,其中第四项任务就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中,自此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了量刑程序改革,那么怎样才能逐步实现量刑公正?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量刑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在量刑证据的基础上,是否取得全面准确的量刑证据是能否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因此,收集整理量刑证据是支持量刑活动的重要工作。

  一、量刑证据的界定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有实质关系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客观事实。量刑证据,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是指刑事诉讼案件的辩双方依法收集的,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重的一切事实。与量刑有关的证据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包括涉及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惯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赃等在内的各种独特事实信息;二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平常表现、前科劣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三是被害人的情况,包括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受害结果、获得经济赔偿的情况及其表现出的惩罚欲望。【1】需要注意的是。量刑证据的全面性因不同案件的千差万别而不尽相同,并不能因概括化的归纳而穷尽。

  量刑证据具有证据的一般性质并具有下列特性:1.量刑证据并非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系,量刑证据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评价,不要求其一定与案件事实必须有实质性的联系 2.收集主体的多元性,量刑程序的一个重要功能是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确保法官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有关量刑的信息,因此,控辨审等诉讼各方在量刑程序中都会协同致力于量刑证据的调取 因此,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是负有证明责任的收集主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也负有收集责任,另外,被害人,自诉人也是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 3.量刑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量刑证据收集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量刑证据的多样性。

  二、量刑证据的分类

  量刑证据可以被区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定罪量刑混合证据。纯粹的量刑证据是指与案件中量刑事实相关的,用以影响法官裁量决定刑罚的根据。依照我国相关规定, 常见、主要的纯粹的量刑事实主要包括上述三种量刑证据的第一、二种。这些案件事实中有法定量刑情节也有酌定量刑情节, 有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也有对其不利的量刑情节,但纯粹的量刑事实最大的特点是,这些案件事实只能对法官裁量决定刑罚产生影响,而对法官定罪没有任何帮助。 定罪量刑混合事实及证据是指,它们既是定罪事实及证据又是量刑事实及证据,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影响,这些事实及相关证据,定罪不能没有它们,量刑也不能缺少它们。因此, 称其为定罪量刑混合的事实及证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类事实及证据“一人分饰二角”, 不可能从定罪和量刑的角度加以分割。【2】常见主要的定罪量刑混合事实有:被害人数量、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及情节、是否使用武器、是否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被告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或身体状况、身份、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等。

  三、量刑程序规范化建设中量刑证据收集的责任分配

  (一)侦查机关的量刑证据收集责任

  侦查机关是第一个接触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主体,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因为案件能否正常处理,很大程度上由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决定。因此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应当尽职尽责地收集提供与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包括罪重情节证据、最轻情节证据。

  (二)检察机关对量刑证据负有核实、收集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负有核实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所有证据,包括量刑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不仅有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也由收集量刑证据的责任。

  (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量刑意见有提供量刑证据的责任

  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告人,当诉讼活动进行到量刑阶段时,已经失去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唯一的希望就是在量刑阶段提供尽可能充分的量刑材料支持其量刑意见 实际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责任是实现其所主张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量刑证据旨在使其积极举证,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提供给法庭,使法庭能够全面掌握有关量刑信息,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四)被害人及自诉人的量刑证据收集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都可以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提出量刑意见并提供量刑证据 其实,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应充当双重诉讼角色:一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司法裁判的制作过程,通过发表意见和参与之争辩论,对法庭的裁判结果施加积极地影响;二是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使得一些新的量刑事实出现在法庭上,促使法庭量刑信息的全面和量刑的适当。当然,若提供不出相应的量刑证据,就有量刑意见不被法庭采纳的可能。因此,被害人及自诉人也有量刑证据的收集责任。

  四、量刑证据的法庭调查

  任何证据都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庭调查活动, 量刑证据也概莫能外。纯粹的量刑证据与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应当有区别地分别在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

  (一) 纯粹量刑证据的法庭调查

  纯粹的量刑证据应当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因包括:

  第一,我国的司法现状是不区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更谈不上区分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所有证据一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这就使大量的与被告人品格或者社会危险性相关的纯粹量刑证据影响法官公正定罪,使法官对被告人产生先入为主的“好印象”或者“坏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因此, 纯粹的量刑证据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有利于防止量刑证据影响法官在定罪程序中的中立性, 保障审判公正;

  第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由于定罪量刑程序不分,法官通常更加注重定罪的精准性而忽视量刑公正的要求,量刑往往采取粗略地推论方式予以解决,对量刑证据并不进行专门的法庭调查。这就导致缺乏必要的规则束缚法官的量刑裁断,量刑裁量权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 纯粹的量刑证据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有利于改变法官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 合理抑制法官量刑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 由于我国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量刑辩护与定罪辩护是合二为一的。这就导致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有时不得不在辩护过程中一方面志高气昂地主张被告人无罪,而另一方面又无可奈何地指出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具有从轻、 减轻的情节, 这无疑是前后矛盾的。审判长有时也会严肃地要求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中作出选择。这样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而将纯粹的量刑证据在量刑程序中予以调查则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兼顾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利于辩护权的实现,利于人权保障;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秘〔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六安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和抗震设防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卫生、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和省规定执行。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
  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4、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5、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6、8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7、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的大型水库大坝和重要中型水库大坝及其堤防。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对以下重要水利工程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进行地震动参数(包含烈度)复核,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
  (一)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工程;
  (二)位于城市上游的重要中型水库工程;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分界线附近的重要中型水库工程;
  (四)认为有必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重要水利工程
  第六条 其他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抗震设防标准,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3日内核定完毕。
  第七条 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它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部门在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规划方案时,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抗震设防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的,应当限期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