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物品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下列许可事项的审批:
(一)爆破作业许可;
(二)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三)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需要,通知有关单位中止实施已许可的爆破作业。
二、民用爆炸物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员及货物进出库登记制度、发货查验制度和值班巡检制度。
三、在本市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时间、路线、车辆、驾驶员运输。其中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应当委托市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应当按照核定的储存量储存,储存单位每月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种类、储存量以及进出库登记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报出入境口岸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四、除购买少量高锰酸钾外,禁止向个人销售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
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定期将销售登记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的生产限量生产。
运输剧毒化学品进入本市的车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外省市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本市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暂停接受外省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储存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的委托。
对允许个人购买的灭鼠药、含剧毒成分的农药等物品,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将每周销售登记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六、本市原则上暂停γ探伤机等含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医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的移动使用,暂停放射性废源(废物)送贮活动,暂停外省市企业来沪进行γ探伤作业。
七、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环保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生产、销售,并将每周的生产、销售情况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生产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单位还应当将每周生产情况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量;使用频繁以及使用数量较大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盘存。对暂不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报所在地环保、公安部门清点后封存。
本市范围内运输Ⅰ、Ⅱ、Ⅲ类放射源的车辆,应当委托保安押运公司押运。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目录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危险货物编号(CN)
联合国编号(UN)
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1.1
高氯酸,按质量含酸高于50%,但不超过72%
PERCHLORIC ACID
51015
1873
1.2
高氯酸钾
POTASSIUM PERC HLORATE
51019
1489
1.3
高氯酸锂
LITHIUM PERCHLORATE
51027
1481
1.4
高氯酸铵
AMMONIUM PERCHLORATE
51017
1442
1.5
高氯酸钠
SODIUM PERCHLORATE
51017
1502
1.6
氯酸钾
POTASSIUM CHLORATE
51031
1485
1.7
氯酸钠
SODIUM CHLORATE
51530
1495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2.1
硝酸
发红烟的除外,含硝酸高于70%
NITRIC ACID
81002
2031
2.2
硝酸钾
POTASSIUM NITRATE
51056
1486
2.3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51055
1498
2.4
硝酸钡
BARIUM NITRATE
51060
1446
2.5
硝酸铅
LEAD NITRATE
51065
1469
2.6
硝酸镍
NICKEL NITRATE
51522
2724
2.7
硝酸镁
MAGNESIUM NITRATE
51065
1474
2.8
硝酸钙
CALCIUM NITRATE
51057
1454
2.9
硝酸锶
STRONTIUM NITRATE
51059
1507
2.10
硝酸锌
ZINC NITRATE
51062
1514
2.11
硝酸银
SILVER NITRATE
51063
1493
2.12
硝酸铯
CAESIUM NITRATE
51058
1451
3
硝基类化合物
3.1
硝化纤维素
3.1.1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或乙醇)低于25%
NITROCELLULOSE
11032
0340
3.1.2
硝化纤维素,未改性的,或增塑的,按质量含有不低于18%的增塑剂
NITROCELLULOSE
11032
0341
3.1.3
硝化纤维素,湿的,按质量含高于25%的乙醇
NITROCELLULOSE
13014
0342
3.1.4
含水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5%
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
41031
2555
3.1.5
含乙醇硝化纤维素
按质量含乙醇不低于25%,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
41031
2556
3.1.6
硝化纤维素
按干重含氮不超过12.6%,混合物含或不含增塑剂、含或不含颜料
NITROCELLULOSE
41031
2557
3.2
硝基甲烷
NITROMETHANE
33520
1261
3.3
硝基乙烷
NITROETHANE
33521
2842
3.4
硝基萘
NITRONAPHTHALENE
41513
2538
3.5
硝基苯
NITROBENZENE
61065
1662
3.6
硝基苯酚(邻、间、对)
NITROPHENOLS
(O-,M-,P-)
61712
1663
3.7
硝基苯胺
NITROANILINES
61777
1661
3.8
二硝基苯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PHENOL
11052
0076
3.9
二硝基苯酚的碱金属盐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PHENOLATES
13010
0077
3.10
二硝基间苯二酚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低于15%
DINITRORESSORCINOL
11503
0078
3.11
二硝基间苯二酚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15%
SODIUM DINITROCRESOLATE
41012
1348
4
燃料还原剂类
4.1
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41528
1328
4.2
无水甲胺
METHYLAMINE
21043
1061
4.3
乙二胺
ETHYLENE DIAMINE
32052
1294
4.4
硫SULPHUR415011350
4.5
白磷或黄磷
PHOSPHORUS,WHITE or YELLOW
42001
1381
4.6
铝粉,无涂层
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
43505
1408
4.7
锂
LITHIUM
43001
1415
4.8
钠
SODIUM
43002
1428
4.9
钾
POTASSIUM
43003
2257
4.1
干锆粉
ZIRCONIUM POWDER,DRY
42005
2008
4.11
锑粉
ANTIMONY POWDER
61505
2871
4.12
镁粉或镁合金粉
MAGNESIUM POWDER or
MAGNESIUMALLOYS POWDER
43012
1418
4.13
锌灰或锌粉尘
ZINC POWDER or ZINC DUST
43014
1436
4.14
硅铁合金粉
无涂层
ALUMINIUM SILICON POWDER
43504
1398
4.15
硼氢化钠
SODIUM BOROHYDRIDE
43044
1426
4.16
硼氢化锂
LITHIUM BOROHYDRIDE
43043
1413
4.17
硼氢化钾
POTASSIUM BOROHYDRIDE
43045
1870
5
金属氧化物
5.1
氧化钡
BARIUM OXIDE
61503
1884
5.2
氧化钾
POTASSIUM MONOXIDE
21003
2033
5.3
四氧化三铅
LEAD TETROXIDE
61507
2291
5.4
过氧化钡
BARIUM PEROXIDE
51008
1449
6
其他
6.1
过氧化氢水溶液
HYDROGEN PEROXIDE
51001
2015
6.2
乙烯
ETHYLENE
21016
1962
6.3
苦氨酸钠
干的,或湿的,按质量含水不低于20%
SODIUM PICRAMATE
41029
1349
6.4
高锰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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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6〕4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
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十五”期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5年,机电产品已连续11年保持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为了提高我国外贸出口的质量和效益,“十一五”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的机遇,立足企业自主创新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实施机电产品出口品牌战略,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整顿出口秩序,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奋斗目标。机电产品出口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出口秩序明显好转,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出口内外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力争到2010年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55%,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20%。
二、加快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三)在提高出口传统机电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同时,努力扩大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积极发展和扩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与整机配套产品的出口。重点是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铁路机车、汽车及零部件、机床、工程及农业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石化成套设备以及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等产品。
(四)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鼓励机电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型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逐步将环境、劳保、卫生、社会责任等因素引入设计和生产管理中。
(五)支持机电企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力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及ISO14000环保认证;推动出口企业获得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以及社会责任的相关国际认证。
(六)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适时动态管理,深化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扩大出口免验范围,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拓宽出口绿色通道。
三、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机电产品出口
(七)继续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培育一大批自主品牌机电产品出口,在技改、研发、信贷、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抓好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基地企业建设。再选择几个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培育若干个出口产业基地和一批出口基地企业。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拥有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
(八)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跨国并购等方式,提高规模效益。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出口机电产品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统计制度。
(九)鼓励机电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开发;对关系出口的共性技术研发给予扶持。机电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可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支持机电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并搞好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对机电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加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机电企业称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之间联合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开发和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信息和研发中心,跟踪掌握先进的技术动向,开发适合当地市场的新产品。
四、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在巩固东南亚和欧美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对俄罗斯、东欧、非洲、拉美、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提高新兴市场的出口占有比例。
(十三)利用对外援助、带资承包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电企业到境外投资,带动设备、资本、技术和料件出口。通过与所在国的合资合作,实现生产、销售及融资的本土化。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在境外主要销售市场设立代表处或销售机构、选择经销代理商或利用国外厂商销售网等多种形式,形成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同时以销售网为基础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网点,逐步解决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问题,并力争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通信设备、汽车、摩托车等重点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十五)鼓励和支持机电企业参加国外知名专业展览会,定期组织中小企业与欧盟、北美、日本等重点出口市场业界进行对口交流,推动机电企业寻找合作商机,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建设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为出口企业提供准确、便捷的贸易投资商务信息及产品标准、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十七)在继续对机电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等人员出国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机电出口企业人员出国手续。
五、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十八)每年继续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机电出口产品研发、技改贷款贴息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应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适时调整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十九)加强政策性出口信贷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完善利率形成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长期项目,根据信贷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重点机电出口企业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扩大出口信贷、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和种类;推动政策性出口信贷与商业贷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相结合,带动大型及成套设备出口。
(二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速度,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为出口机电产品增加新的保险产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研究和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解决中小机电出口企业担保困难。
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机电产品出口健康发展
(二十一)建立机电产品出口预警机制、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以及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对出口增长过快、量大价跌的商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加强多双边磋商,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
(二十二)深入研究国外技术壁垒相关规则,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发设计、组织生产,及时进行相关认证,突破壁垒限制;建立若干个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为企业获得国际认证提供服务,拓宽与国外检测机构的合作领域;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实行双边相互认可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培训,增强企业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机电企业采取联合开发、专利购买等方式规避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动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进入国际技术联盟、标准论坛以及专利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二十四)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贸易风险管理和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选择大型及成套设备、摩托车等若干重点产品,对出口企业通过综合评审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对外公布。对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的产品,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二十五)推进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改革,增强其协调自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在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快机电产品增长方式的转变,为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