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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8:09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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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10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你厅要求对第三个问题函复如下:
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作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予以辞退,而不能将职工受处分前和受处分后的旷工天数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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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7号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水利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河、海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为解决天津市水源严重短缺问题,2003年9月已开始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9月12日位山闸开闸,应急调水期约17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及流域机构应严格按照两部局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检查。严格监督各排污单位。按照《预案》的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做好水量调度等项工作。

二、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量调度和污染源治理信息通报。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门通报沿线污染源排放、控制和水质信息;水利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输水水量变化情况;流域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水利部门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量、水质状况。涉及供水安全的重大事项,环保、水利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省的要向环保总局、水利部及流域机构报告。

三、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双方自动监测站数据共享。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输水断面应按照《预案》要求保证监测频次,做好监测。

四、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最先发现事故的环保或水利部门应立即互相通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各种措施。

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将联合组成巡视组检查调水沿线执行《预案》情况。

附件: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国务院定于2003年9月到2004年2月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为防止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保证调水水质安全,特制定《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一、预案时段

(一)预警状态

2003~2004年度引黄济津调水期间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状态

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对应区域进入应急状态:

(1)当潼关流量低于424m3/s、COD浓度高于30mg/L或花园口流量低于362m3/s(凌汛期除外)、COD浓度高于30mg/L,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进入应急状态。

(2)在充分考虑黄河干流水域纳污能力即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以下主要入黄支流浓度超过下列应急控制水质指标时,对应排污区域进入应急状态:渭河吊桥断面COD60mg/L,汾河河津断面COD200mg/L,涑水河蒲州断面COD200mg/L,洛河七里铺断面COD30mg/L,新漭河泗水滩断面COD200mg/L,沁河渠首断面COD150mg/L。(初步核定所对应的渭河吊桥断面、汾河河津断面、涑水河蒲州断面、洛河七里铺断面、新漭河泗水滩断面、沁河渠首断面污染物总量分别为351336、129600、3616、74118、40623和166115kg/d。)

二、预案范围

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是本预案的范围。

1、重点控制水域

主要控制水域为黄河龙门至位山闸干流河段以及该区域内渭河、汾河、涑水河、洛河、新漭河和沁河等主要入黄支流。

2、重点控制城市

主要污染控制城市为山西省太原市、临汾市、晋城市和运城市,陕西省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三门峡市、洛阳市和郑州市。

三、预案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密切注视枯水期、调水期水质水情形势的变化,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染治理,确保潼关断面达到IV类,三门峡水库坝下、小浪底坝下断面、花园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

(一)当进入预警状态时,应首先采取如下措施:

1、山东、河北、天津应确保废水不排入引黄济津输水渠,实现闭口输水。

2、黄河上游有关省市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龙门断面水质达到III—IV类。


3、加强对造纸、冶炼、酿造、制药、化工、化肥、炼油、制革、纺织和印染等重点污染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所有排污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无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对偷排超排的企业,进行通报和严厉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停。

4、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5、要加大农业面源、氮肥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切实降低黄河氨氮浓度。

6、加强监测和信息沟通。山西、陕西和河南三省环保、水利部门以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流量、水质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实施加密监测,每月互相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干流和支流河段水质、水量状况及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下游省市政府报告污染状况、水质水情和水量调度数据。

(二)当进入应急状态,或者在预警状态下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保证饮用水水源和调水水质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还需依次实施如下应急措施:

1、黄河沿线实施节水优先战略,制定应急期间用水大户限产或限量用水方案,压缩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在确保黄河不断流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上下游省市水量综合平衡。当黄河花园口流量小于180m3/s时,应向国务院建议停止引黄济津调水。

2、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控制排污总量。优先对直接排入黄河干流的重污染企业实行限产措施,并对包括下述重点污染源在内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拦污、导污和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入黄量,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比例不低于30%,入黄COD削减幅度使主要入黄支流断面COD浓度低于相应的应急控制指标。

(1)渭河:年产1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企业、5千吨以下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的企业一律停产停排(共92家)。

羊成造纸厂、大王鑫三角造纸厂、阎良武屯新华造纸厂、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区航兴造纸厂、姚罗造纸厂、由由包装材料厂、向阳纸品厂、固至县造纸厂、眉县丰功纸业公司、宝鸡县宝丰纸业公司、岐山县胜龙纸业公司、扶风县造纸厂、兴平市振丰造纸厂、兴平市东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海发造纸厂、乾县造纸厂(共17家)。

(2)汾河:山西合盛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化工福利造纸厂、山西襄汾县新泉造纸有限公司、太化公司化工厂、山西省晋南基建物资有限公司造纸厂、山西荟源纸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化肥有限公司、山西志峰造纸业有限公司(共8家)。

(3)涑水河: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国营五四一电厂、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永济舜都化工集团(共4家)。

(4)洛河: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河南商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巩义市碱厂、郑州市河南化工厂、河南精细化工厂(共5家)。

(5)新漭河:孟州市金驼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州桑坡皮毛厂(群)、孟州市天虹有限公司、孟州市化工纸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粮食淀粉厂、济源市三龙纸业公司、济源市中原造纸厂、济源市公美集团公司(共8家)。

(6)沁河:沁阳市怀北造纸厂、温县三鑫工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常乐纸厂、温县申龙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涉县西滑封造纸厂、沁阳市联盟造纸厂、沁阳市灯塔造纸厂、孟州田寺皮毛厂群、沁阳中原制革厂、沁阳长城制革厂、沁阳腾飞制革厂、沁阳新世纪制革厂(共12家)。

3、建立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档案,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誉公示。在确保污染物总削减量的情况下,实行激励机制,能达标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排放量的企业准许正常生产。

4、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保证水厂水质。

5、黄河干流龙门下泄水质超过Ⅳ类或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质急剧恶化,影响引黄济津供水水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组织会商,并提出对策措施。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989年7月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条为了及时解决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消费争议即我省境内有偿取得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所接受的生活服务。其商品单价或单项服务收费价格在七千元以内(含七千元)的争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的消费者协会设专职仲裁员、书记员若干人受理消费争议仲裁事宜。

  消费者协会可以聘请法律工作者和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任兼职仲裁员,其职责与专职仲裁员相同。

  第四条消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消费者协会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消费争议,由销售服务地的消费者协会管辖。

  法院已受理的消费争议,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消费争议仲裁由仲裁员二人和消费者协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简单仲裁可由仲裁员一人进行。

  仲裁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要制作笔录,由仲裁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七条仲裁人员与所办理的消费争议仲裁有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与消费争议有关系的仲裁人员回避。回避由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决定。

  第八条消费争议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可直接进行或委托他人代理进行申请和应诉,委托他人的代理的,应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事项和权限。

  二人以上对同一消费争议标的联合申请仲裁的,应推举一名代表代理。

  第九条申请仲裁的时效,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消费争议仲裁应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申诉方、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申请理由和请求事项、证据、证人姓名、住址。

  第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费争议仲裁申请,应予受理;不符合的,应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后,应在四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并仲裁结案。

  第十二条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方,被诉方收到申诉书副本十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方不按时或者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消费争议的审理。

  第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有权就申请仲裁事项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如实地提供材料、出具证明。

  委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的,受委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项目、标准等要求,出具鉴定勘验报告。

  第十四条仲裁庭开庭前三天,应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十五条仲裁结果要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业、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请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仲裁的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期限。

  仲裁决定由仲裁员署名,加盖消费者协会印章。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协会接受复议申请,应另行指派仲裁员或另行组织仲裁庭复议。经复议改变或维持原裁定,当事人仍不服的,可按上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起拆。

  第十七条对已送达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拒不执行的,由消费者协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消费争议仲裁可收取仲裁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