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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结婚证的公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01:37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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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结婚证的公证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变结婚证的公证办法的通知

1975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1974年1月31日(74)法办司字第4号《关于涉外公证工作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关于我基层政权发给的结婚证“应一律换发我人民法院(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书”的规定,在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因此,今后申请人所持的结婚证如无政治问题或其他不良影响,可不再换发公证书,申请人要求给予公证的,可用我院办公室印发的涉外公证书格式第九式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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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3年8月4日)

深府〔2003〕141号
  
2003年6月,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对下列含有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且文件规定的活动已经结束,或文件内容为新的文件所涵盖,已无执行必要的4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城市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人口管理清理“三无人员”的通知(深人管〔1995〕1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市容环境迎接香港回归祖国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1997〕21号)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组建整治市容环境联合执法队的方案的通知(深府〔1998〕112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对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劝诫,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劝诫,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语教育。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语本人与教育大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劝诫: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三)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聊等有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指出不改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期限、质量完成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当月旷工或擅离职守一天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传播谣言的,有损团结协作的;
(八)因酗酒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九)损坏、丢失公有财产数额在二百元及以上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价值较小礼品的;
(十一)刁难服务对象或有侮辱人格言行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具有其它需要给予劝诫言行的。
第六条 年度考核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称职等次末位人员予以一次性劝诫。
第七条 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含科、股,下同)应对国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如实考核,并进行记载。对应予劝诫的,应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属意见后通知被劝诫者。
第八条 被劝诫者对劝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劝诫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申请复核。复核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在五日内答复被劝诫者,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劝诫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内被劝诫一次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劝诫两次及以上的,应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劝诫记录由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保管,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