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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45:49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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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监督,提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下列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
(一)公共场所和食品、化妆品、卫生保健用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选择和供水工程及设施;
(三)医院、学校、托幼机构;
(四)住宅小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对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卫生要求;
(二)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初步设计、施工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核和卫生学评价;
(三)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卫生监督;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等。
大中项目应做“卫生学预评价”。设计单位应根据“卫生学预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说明中必须有卫生专篇,说明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设计依据,采取的措施和预期效果。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卫生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卫生监督部门送审下列资料:
(一)地形图;
(二)总平面图;
(三)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设计说明书。
并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由卫生监督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批后的图纸设计,未经卫生监督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卫生方面设计。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可持证到施工现场对是否按卫生设计施工进行卫生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九条 设计商场、医疗保健院所、宾馆、饭店、旅店、酒吧、浴室、理发店、影剧院、录像厅、舞厅、游艺厅、音乐厅、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必须设计有卫生设施,并在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具等方
面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 学校教室、实验室、宿舍等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屠宰场、冷冻库、食品厂、副食商店、食堂、饭店等建筑的设计、工艺布局、工艺流程必须合理,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在食品防腐、存放、包装场所等方面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监督部门参加,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后方可办理卫生许可证。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未经卫生监督部门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不按经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卫生监督部门检查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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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制止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件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劳动部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了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和锅炉专业安装单位、锅炉设计图纸的审批工作,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正逐步走向正轨。
目前发现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个别人借口经济体制改革,不办理审批手续,非法制造锅炉或承揽锅炉安装业务。河南开封宋都宾馆、开封技术协作交流站违章安装锅炉即是一例。开封市劳动局事先向宋都宾馆说明,锅炉安装应由经批准的专业安装单位承担,但宋都宾馆不遵守规定
,请未经批准的市技术协作交流站承担锅炉安装和改造。开封市劳动局两次通知宋都宾馆不能违章施工,该馆不听招呼,仍然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开封技协交流站,未经批准违章施工,也是错误的。
近几年来,由于违章私造私装的锅炉质量低劣造成事故以至严重损失的,已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决不能听任其继续发展。为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二、凡未取得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造、销售压力为1Kgf/平方厘米及1Kgf/平方厘米以上的蒸汽锅炉。
三、压力小于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及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定点发证工作,要按劳人锅局〔1984〕18号文件抓紧进行。此项工作结束后,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该类锅炉。
四、未经省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业务。使用单位自行安装立式锅炉或快装锅炉的,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
五、非法生产的锅炉,未安装的不得再安装,已安装而有严重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请各地劳动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违章制造、安装锅炉的,要协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



1985年3月12日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2011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工作将于2010年10月15日至24日进行。为方便广大社会在职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报考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1年,国土资源部计划录用公务员34名(其中,部机关12名,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2名)。职位要求详细信息见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和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tdzt/zhgl/2011gwy链接进入)。

  二、报名须知

  (一)招考对象

  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规定,请认真查阅国土资源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详细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进行报名。

  2.招考简章中各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否则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按以下步骤:

  (1)电话联系,确认报考信息后,将填好的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传真至我部。报考部机关联系电话为66558519,传真为66558523;报考督察局联系电话为66558570,传真为66558517。为保证报名表信息清晰准确,请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

  (2)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本人,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gwyzk@mail.mlr.gov.cn。如审核通过,不得再报考其他部门其他职位,如有异议,可与我们联系。

  4.报考定向招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职位的人员,必须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5、报名时,联系方式要求完整、固定,招录期间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经确认,无法联系到考生本人而造成的影响,由考生自负。

  6.职位对英语、计算机(应为国家级)等级有要求的,请注明证书编号。

  7.职位要求的专业,必须学历、学位同时具备。

  8.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要填写准确,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

  9.对考生身份的填写请认真核实,避免出现社会工作经历中体现为在职人员,而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10.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11.职位要求招考研究生(硕士)以上人员的,如其他条件中对本科专业有要求,请在学习经历中完整填写本科所在学校、院系和专业。

  12.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13.职位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请在备注栏填写核心期刊名称、时间与期号、文章标题、独立或合作完成等内容。

  14.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

  15.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凡提交报名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可对需要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发至gwyzk@mail.mlr.gov.cn,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统一解答,考生可在每日下午6:00后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询。

  2.国土资源部机关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19,66558522;

  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70,66558505。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5:00。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