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36:40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六条 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
第十七条 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招聘;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
(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
(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
人才交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向批准部门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外省单位到本省公开招聘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需要提前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在收到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辞职的书面申请后,符合解除合同或辞职条件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经当事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调转其人事档案。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第二十三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和离开原所在单位后,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的流动,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
(二)正在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或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程序的除外。
国家对人事争议仲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6]7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
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

政府新闻发布是政务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准确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全面、及时、深入宣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重大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就,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提高政府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正确引导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是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要求;是对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介绍许昌,向国内、国际社会展示我市良好形象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0号)《中共河南省委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豫外宣领导小组〔2005〕4号)都明确要求,建立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把政府新闻发布会作为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定期发布政务信息;提高新闻发布的效果和权威性,推动政府新闻发布向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好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公众及媒体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增进国内外公众和媒体对我市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良好形象,为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动许昌加快发展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国内舆论环境。
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介绍政府有关工作,包括政府制定的重要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及进展;就国内外关注的我市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针对外界对我市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发布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的政府信息。
政府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各县(市、区)、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提出建议,经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
市委外宣办履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工作职能,负责市委、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和全市范围内政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引导舆论的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出席,发布相关新闻并答记者问;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应根据舆论引导工作的需要积极出席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逐步开展自主新闻发布会,根据授权发布相关新闻信息,或就跨地区、跨部门的某些重大问题等发布新闻信息。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要逐步做到定期举行。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要就本部门的日常工作主动开展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及其它形式的企业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做法,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新闻发布机构,充实人员以适应新闻发布工作的需要。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布机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进展,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新闻发布会均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否者,各新闻媒体一律不予报道。
四、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任务比较重或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注意挑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精通业务、具备一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专业知识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新闻发言人,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要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本地、本部门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发言人应对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等)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政府部门的做法设立新闻发言人。
五、不断提高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将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新闻发布的针对性、新闻性和有效性,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周密安排、精心策划新闻发布工作。要根据有效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引导舆论的原则,认真策划和选择新闻发布的主题、内容、时机和形式。
做好新闻发布,特别是新闻发布会的报道组织工作。除有特殊安排外,政府新闻发布会应向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政府新闻发布有多种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要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利用不同的形式,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
构:
根据银发[1998]118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和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吸收的客户证券交易资金,不列入缴存款范围。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缴存款范围详见附件。
二、证券公司不纳入缴存款机构范围。
三、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吸收客户的各类证券交易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严禁挪用,切实保证客户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资金清算和支付要求。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保证金存款,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不得挪用。
五、本通知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赁公司缴存款范围

-----------------------------
缴存类别| 缴存科目 | 备 注
----|------|-----------------
一般存款| 活期存款 |
| 定期存款 |
| 信托存款 |
| 委托存款 |与委托贷款、委托投资轧抵后贷方余额
|代发行证券款|与代发行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代兑付证券款|与代兑付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 代售证券款|与代售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 代购证券款|与代购证券轧抵后贷方余额
----------------------------



19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