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3:37:18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集体资产。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八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属于该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九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包括:

  (一)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

  (三)乡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

  (四)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乡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五)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

  (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

  (七)国家对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八)乡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乡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乡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十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

  第十二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以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承包款;实行租赁经营的,应当合理确定租金。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承包款或者租金。

  第十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用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应当清查资产,清查债权债务,由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报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关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二)依法制定、执行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四)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董事会;

  (五)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乡联社、村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监察委员会对本社集体资产管理进行监督,重点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承包合同和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农工副产品、半成品、种子、化肥、农药、燃料、原材料、机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明确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保障货币资产的安全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乡联社、村合作社集体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合作基金会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12月23日删除)

  第二十七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收、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报告制度。乡联社、村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乡联社、村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时,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乡联社、村合作社合法权益,造成集体资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或者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由乡联社、村合作社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承担本章规定的民事责任有争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有关承包、租赁经营集体资产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可以向县(区)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二个月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他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对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乡联社、村合作社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通知的通知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党委


国家体育总局转发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通知的通知

                 体纪字[2005]18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了民族精神。但也有少数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舍近求远,兴师动众,搞变相公款旅游。为进一步规范有组织的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学习参观活动,中央纪委下发专门通知,坚决制止借机公款旅游。现将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总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要注重实效,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近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到中办、国办明令禁止的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组织参观学习,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二、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地方体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经济负担。携带家属、子女参加活动的,家属、子女所需费用自理,单位不得报销。
三、要建立组织开展学习参观活动审批备案制度,加强领导,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将学习参观活动的日程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等情况报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备案。联系电话:87182218(直属机关党委)、87182358(监察局)。
四、各单位党委(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 监察局 直属机关党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1990-5-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
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1990〕第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是工业产权。商标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目的是保护人类智能劳动的成果。《商标法》把保护注册商标作为中心环节,实质上是通过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促使企业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生产的发展。企业是商标的使用者和所有人,只有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我国商标制度的实施和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制观念和商标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又实行的是产品经济模式,所以整个社会的商标意识还很淡薄,我国企业的商标观念和商标工作仍处于薄弱和较低层次上。大多数企业对商标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制定正确的商标策略,不能运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因此我国同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商标数量少,而且竞争力差,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也不多。这种情况,与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很不适应。
为了尽快改变我国企业商标工作的落后面貌,充分发挥商标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大力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强企业的商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商标法》赋予的商标管理任务。指导企业加强商标工作,是商标管理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化监督管理职能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商标工作体制具有自己的特点。根据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商标管理的主要任务。商标管理包括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指导企业的商标工作两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的同时,下大力气指导和帮助企业搞好商标工作,做到严肃执法和热情指导企业两手抓。
二、对企业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商标工作机制。企业的商标工作是反映企业素质的一个主要方面,它标志着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根本利益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应当促使企业认识到商标工作的重要性,帮助他们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机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企业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提高商标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性质和作用;能够恰当地运用商标的策略,发展生产,开拓市场;懂得并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商标工作制度,拥有训练有素的商标工作人员。
搞好企业的商标工作必须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举办讲座、发放宣传材料、为报刊杂志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企业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今明两年内,各地应对企业的负责人和商标业务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典型案例,有效地进行宣传教育。
三、搞好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大中型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把加强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要先抓好一百个大中型企业的商标工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有计划地选择本地一些大中型企业作为省、市一级的工作对象。抓好了这样一批企业,就可以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带动其他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到这些企业中去,调查研究,宣传法规,帮助他们分析解决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具体指导。要向他们介绍国内外企业商标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他们培训较高层次的商标管理人才,使他们明确商标的战略和策略思想,从而提高他们的商标工作水平。
四、对重点行业的商标工作进行整顿和指导。应当对商标工作薄弱或商标使用混乱,商品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整顿和指导。在进行这项工作时,要注意与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取得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目前医药行业商标问题很突出,药品名称和商标使用混乱。主要表现:一是药品商标很不显著。虽然按照国家的规定,药厂都使用了商标,但药品商标的作用甚微,医药企业的商标权益得不到保护,尤其是新药研制者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在使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与商标的界限不清,引起商标权益问题的纠纷。我们要剖析我国医药行业商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研究医药行业商标使用的规律和国内外的经验,找出药品商标发展的方向,对企业进行指导。
机电产品是重点出口商品,在我国商品出口换汇方面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站得住脚并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驰名商标很少,不利于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创汇。加强机电产品行业的商标工作,应当从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入手,首先使企业认识到创自己商标的重要性,正确地选择商标和进行商标注册,创驰名商标,恰当地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创汇能力。
对重点行业的商标工作进行指导,要有计划地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进行。全面地分析每个行业商标工作中的问题,找出特点和症结所在,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甚至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予以指导,脚踏实地解决一批问题。
五、指导企业做好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商标实行属地原则。中国商品要开拓国际市场,根据需要应当到商品销售国注册商标,否则商品出口就没有保障,已经进入或者已经营多年的市场,由于商标被他人抢注,不得不被挤了出来。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吃了不少亏,有一些教训值得记取。
目前到国外注册商标有三种情况亟待解决。一是有的企业忽视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他们只满足于接受国外的定牌生产或被许可使用外国商标,不注意创自己的商标;二是有的企业把到国外注册商标看得很神秘,或者搞不清楚到国外注册商标的程序,而不寻求到国外注册商标;三是一些企业把他人已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拿到国外注册,造成同一个商标国内外商标专用权由不同的企业所有,常常引起“纠纷”,自相摩擦,造成损失。
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指导企业做好到国外注册商标的工作。凡是商品已经出口,或是计划出口的企业,就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到国外注册商标。要把到国外注册商标提高到能否站稳和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高度来认识。要指导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的途径进行国际注册,同时还要指导企业到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进行国家注册。对我国企业到国外进行国家注册的商标,实行登记管理的办法,教育企业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除历史遗留的问题外,今后应做到国内外商标专用权属同一注册人。不准企业把别人在国内的注册商标拿来作为自己的商标到国外注册。
六、鼓励企业创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水平。我国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并且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到国际市场上去竞争,就必须创一大批在国内国际上都驰名的商标。没有一大批驰名商标,我国企业想在强手如林的国际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非常困难。因此,创一批国内外驰名的商标,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
必须启发和教育更多的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树立创驰名商标的雄心和信心,朝着这个方向不懈地努力。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商品质量。因此,企业要创驰名商标,就要不断推出保证质量的商品,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驰名商标必须是其商品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销售范围很广泛,商标使用时间较持久,知名度很高,信誉很高,这样的商标才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要公认,而不是由哪个机关给以认可。在一定时期,可以采取民间投票,社会调查和消费者评议等办法来认定驰名商标。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