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16:34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8日公布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促进渔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渔业监督管理
第六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进行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和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水利、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适于养殖的池塘、水库、河堰、稻田、溪河及其他零星水面和滩涂,发展养殖业。
对开发利用荒芜水面、荒滩和宜渔低洼荒地从事养殖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一条 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
依法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养殖水面、滩涂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区、县(市)的,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使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征占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渔业商品基地的,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用于调蓄、灌溉、发电兼有渔业的水体,有关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最低水位线以下用水时,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对渔业生产采取补救措施或者给予补偿。未经同意,不按最低水位线作业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水产种苗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市外引进水产种苗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检疫。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渔用药物的,必须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七条 从事捕捞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渔船,应当经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持捕捞许可证的渔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作业时,应当到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签证点签证报到。
第二十条 禁渔期间,不得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游钓。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使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电力、鱼鹰和水獭进行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鱼鹰或者水獭捕捞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使用板罾进行捕捞。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流、湖泊等天然水域放养只宜在完全能够人工控制环境中养殖的品种。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其他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出售、收购中华鲟(大腊子)、长江鲟(沙腊子)、白鲟(象鱼)、胭脂鱼(黄排)、大鲵(娃娃鱼)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放生。
第二十六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种苗。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在天然水域采卵捞苗的,必须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捕捞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禁用的渔具。
第二十九条 在江河建闸筑坝,对水生动物洄游、产卵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倾倒废渣。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渔业水域的,应当保证被排入水体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销毁爆炸物等,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卫生防疫和驱除病虫害等需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三十二条 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损失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在天然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污染区域进行捕捞。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天然水域划段割据,占为已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破坏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炸鱼、毒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使用电力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可以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五)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鱼鹰、水獭;
(六)禁渔期间销售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七)在天然水域放养禁止放羔的养殖品种的.责令停止放养,可并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养殖水体或者损坏养殖设施及渔业标志的,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渔业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渔业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渔业许可证,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将天然水域占为已有,向渔民收取费用或者分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采卵捞苗或者捕捞怀卵亲体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五)未取得养殖使用证非法占用国有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养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生产、经营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水产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七)引进水产种苗末检疫的,责令检疫,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八)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九)违反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十)持证渔民流动作业不签证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渔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威信法院:“鸡鸣三省”谱华章


作者:唐时华、罗光宇

云南省威信县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近年来,威信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三年来,该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由于成绩突出,该院旧城人民法庭曾荣获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的“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 2007年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受司法部表彰。

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素质

2003年以来,威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从过去的口头说说,变为落实到行动上,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辅导材料,提升调解委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在法院人、财、物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压缩办公经费,投资10万余元,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以每季度一期,下发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迄今共计下发了3000余册。《人民调解指南》的编辑为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了法律帮助,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

二是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要做法是在全县各乡、镇,每月用一至二天时间,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和各村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为一身的“三合一”干部参加,在会上,各部门针对各自工作情况,对“三合一”干部进行培训。

三是以法庭为主要力量,在巡回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要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参加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的培训,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人民调解工作培养了一支生力军。不完全统计,威信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达100余场次,受训人民调解员达3500余人次。

创建法庭调解窗口

从2005年起,威信县法院就通过多方探索,在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做文章,创建了旧城法庭和麟凤法庭两个调解窗口,以人民法庭的调解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来,通过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和县法院指导,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法庭调解窗口的具体做法是:在指导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委员面授机宜,亲自指导他们进行调解工作,要求他们做到三勤一耐心,用好六种方法。

三勤一耐心是:一是勤动脑,也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维倾向,从而明晰调解思路;二是勤动口,针对纠纷的疑点进行询问当事人,勘定是非,进行调解;三是勤动脚,对纠纷有疑点的不轻信陈述,要亲临现场掌握具体情况,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耐心是耐心倾听纠纷的双方的意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完后,他们才不会产生偏见,调解才容易成功。

六种方法是:一是深挖纠纷的根源,找准毛病,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二是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三是调解一定要讲原则,不能和稀泥;四是用身边典型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五是换位思考进行调解,旧城马安村的人民调解员李国奎说,旧城法庭陈祥泽庭长在一次巡回审理中指导我们调解的换位思考法很有启迪,他对一位不讲理的当事人说:“这件事情我从法律的规定给你打比方讲道理讲得清清楚楚,你还坚持你的观点,好,就这件事,我来作你的当事人,你来当调解员,我们换一换位置。你会怎么办?为什么?”他这种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学到了很多调解技巧。六是以召开家庭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解,特别是对家庭纠纷和赡养纠纷这类案件,先通过开家庭座谈会的形式,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方法是处理这类纠纷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同时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麟凤法庭调解窗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也有新招,他们在对个别纠纷的调处上,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威信县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云投粤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花大力气指导调解工作。比如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向家沟煤矿同相邻群众的50万元的赔偿纠纷,金竹村余家山村民小组与小坝纸厂80000元的土地款争议,麟凤村上坝村民小组与相邻4个村组的17万元的沟渠权属争议等纠纷。

在充分发挥法庭调解窗口的作用的同时,威信法院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庭上下功夫,以县城所在地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试点,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庭,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庭的设立是模拟人民法院审判庭的格式,设主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一名,左右设当事人席位,正前方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徽,会徽下端左右悬挂公平、公开、公正;护敬、互谅、互让的标语,让当事人置身于一种严肃、温馨的氛围中,在祥和肃穆中化解纠纷。试点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来,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调处纠纷 43 件,没有一件因不服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

“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是威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积极预防为主,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太,是威信县综治工作的一个亮点。2005年,威信县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26个“平安县”之一,成为昭通市首家达标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巩固“平安威信”创建的成果,推行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依托群众,多方参与”和“大纠纷不出乡,一般纠纷不出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威信县法院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县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同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建立了联系制度,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由人民法庭同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接待,互通情况,调处纠纷,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交流在指导调解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共商解决的办法,采取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暨人民调解员会例会),先由各人民调解员汇报一月以来所排查其辖区的矛盾热点、难点问题,对纠纷的调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是些什么,再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其次,与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到各村委听取村委对调解人员的工作情况后,再由各调解员汇报近期在其辖区内调处纠纷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进行指导。

走近村规民约

民间纠纷,千奇百怪,花样百出,出现“人咬狗”的事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有的为了一小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民间民风民俗,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就十分重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在抓人民调解庭建设的同时,抓好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突出抓好一至二个点的工作,以此带动大面工作的开展。

2005年,麟凤法庭借“平安村寨”建设的契机,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抓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从程序上、实体上,指导村民小组调解室,充分利用先进的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把麟凤乡麟凤村毕坝村民小组作为试点,建立第一个村组调解室。该调解室聚民调、普法、帮教、村民议事工作于一体,以民间的预防调处为主要职能。在村民小组长吴必富的带领下,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了“一长三员”的调解小组;二是制定了《毕坝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等,设置纠纷排查登记薄;三是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组织村民学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法律促稳定,以科技促生产;四是抓典型,促宣传。针对近年来外出误工人员较多,对老人赡养存在困难的实际,毕坝村民小组把村民罗尚学家的四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全家人和睦相处的事迹,编成顺口溜,印成材料,分发到每家每户,起到了很好的帮教作用。通过抓好上述工作,这个有着600多人的,在麟凤乡是最大的一个村民小组,近年来纠纷逐年减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的和谐局面。

2006年法庭又和司法所联合,指导柏香村丰岩坝村民小组建立了村组调解室。2007年,麟凤法庭、麟凤乡司法所,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把这一做法向全乡推广,带动了全乡民间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全乡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推动了新农村建设。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是威信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做法,威信县人民法院不仅帮助指导村民小组建立规范调解室,而起还搞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对接工作,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确认和判定。2005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后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仅20余件,法院均以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予以确定,起到了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和形象,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和党委政府的肯定。

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事审判的渐进之路,威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在指导人民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用他们辛勤的汗水,为维护威信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万家和谐,谱写了一篇篇美丽的华章。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2000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公里。根据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
  第三条 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第五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加工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审定加工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二)对加工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加工区的行政事务。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由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任。
  第八条 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土地利用、信息化建设、城市设计、环境保护等规划,拟订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加工区投资的项目;
  (三)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四)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依法委托的权限负责工业区内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管理职能。
  (五)负责工业区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事宜;
  (六)负责加工区内财政管理、市属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办理加工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境外培训的前期手续,报市外事部门审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管委会可委托工业区开发管理公司负责区内的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
  第十条 加工区内可设立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和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第十一条 加工区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企业的立项审批、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施工报建等各项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