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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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删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地区行政公署”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人事”字样。
三、“第八章奖励与惩罚”修改为“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就业训练场所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
(二)在就业训练和考核、发证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以举办就业训练为名非法牟利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 财税〔20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经研究,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追加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年1月1日后的剩余年限享受优惠,2002年1月1日以前已征税款不再退回。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7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废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废 止 理 由
1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其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代替。
2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5.1.1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部令
第1号
1996.10.1
已被《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4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人核发[1994]4号
1994.3.8
已被2007年1月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代替。
5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37号
1995.3.31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6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77号
1995.7.18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7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人核培发[1995]91号
1995.8.11
关于公务员申诉,已被2008年5月1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代替;关于公务员控告,公务员法已作原则规定,暂行规定中有关内容与公务员法表述不一致。
8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人外发[1995]110号
1995.9.21
其制定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废止,其内容已不符合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9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人发[1996]13号
1996.1.29
已被2008年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代替。
10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人发[1996]64号
1996.7.19
已被2009年7月24日颁布施行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代替。
11
人事部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
人发[1996]86号
1996.9.13
已被2006年4月9日颁布施行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代替。
附件2
修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施行日期
修改条文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7.1.1
将名称修改为“技工学校工作规定”。
2
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1992.10.16
将第十七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5.1.1
将第十四条中引用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4
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经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5.1
将第二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
人事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令
第3号
2005.1.1
将第十六条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