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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0:43:50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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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9 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八年五月六日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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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4〕文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推动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其奖项类别:
  (一)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宁德市科技进步奖)。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宁德市人民政府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申报、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三、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依照本规定,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五、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七、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直接授予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八、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或在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二)在科学技术发明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数不超过30项。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

九、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宁德市直有关部门向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十、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按属地关系推荐申报:属各县(市、区)的由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属宁德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驻宁省属以上单位完成的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向宁德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
十一、申报与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与评价材料。
十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申报项目的社会公告、异议处理。
专业评审组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建议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具体规定。
十三、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二)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0万元人民币,三等奖0.5万元人民币。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宁德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的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由宁德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宁德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数额和奖金额度。
十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贡献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之一,纳入市委组织部的高级人才队伍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法 律 责 任

十六、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十七、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缔。
十九、参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意见


总 则

  为了做好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 根据《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二、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是宁德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六、宁德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及评审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七、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八、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或者完成系列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形成支柱产业,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达到五千万元以上。
  九、奖励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奖一等奖的前二名主要完成人。
  十、宁德市科学技术杰出人才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
  十一、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1)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2)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1、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2、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3、对于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一)项(3)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十二、宁德市科技进步奖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三、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药品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十四、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1)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2)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二)项(3)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十五、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或者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评为三等奖。
十六、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七、奖励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十八、奖励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工程项目。
十九、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应用、推广类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十、 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应用、推广类项目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十一、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一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7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6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得超过5人,单位不得超过5个。

评审机构

  二十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共20--25人。
  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及有关领导担任,秘书长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人选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二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二十五、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建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六、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 荐

  二十七、 推荐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发明、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二十八、推荐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发明、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宁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二十九、申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推荐单位推荐的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必须符合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三十、凡是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三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评 审

  三十二、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初审合格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经公告无异议,提交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三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专业评审组对各推荐材料在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诸方面,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并提出推荐授奖等级和具体的推荐理由及意见。
(二)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五分之四 (含五分之四) 多数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宁德市科技进步奖总项数30项,一等奖2项(占7%)、二等奖8项(占27%)、三等奖20项(占66%),评审结果必须在限额范围。
三十五、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以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当年推荐项目或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异议及其处理

  三十六、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将审查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宁德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而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三十七、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三十八、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项目申报书和推荐意见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三十九、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四十、实质性异议由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奖励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宁德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奖。
四十一、宁德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四十二、异议自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公告之日起9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或候选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次评审。

授 奖

  四十三、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
  评审组的建议,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四、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30万元,列入宁德市财政年度预算,每二年评奖一次,每次的额度为6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并随宁德市经济总量的增长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数额和奖金额度。
  四十五、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奖金数额每人15万元人民币,其中5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10万元由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四十六、宁德市科技进步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宁德市科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每项2.0万元,二等奖每项1.0万元,三等奖每项0.5万元。

附 则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四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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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绍兴市墙体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普通烧结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墙体材料。
  第三条 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是本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辖区的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监督、检查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第五条 墙体材料改革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方针,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均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生产实心砖的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科学技术、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本市各建设单位和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页岩、风化山土等资源。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型的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应用和供应工作。
  大力推广利用江、河海涂淤泥生产空心砖以促进水利建设、疏浚航道、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墙改办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4.60元,其他各类建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实心粘土砖缴0.02元。绍兴市区内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收据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用费收缴办法。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有关证明,按建筑物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用费。墙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起办结退款手续,退清应退款项。退回的资金冲抵工程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同级财政监督下专款专用,其中一部分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材料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设计改进;
  (二)新型墙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五)与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设施和施工技术的改进;
  (六)奖励推广应用新型体材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定之行为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缴纳、退还、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第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