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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1:00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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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保障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偿付,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住院从出院日起算)内办理申请报销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资料;

  (二)参保人存折(深圳开户的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活期存折,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计生证或计生证明,报销分娩费用还应提供婴儿出生证,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还应提供节育手术证。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符合现金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申请报销:

  (一)在职参保人,可由本人或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二)离退休人员可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也可按规定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三)其他参保人直接到所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报销手续。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报销:

  (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可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二)材料齐全的或材料补正齐全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对报销情况复杂或特殊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报销,并在作出审核报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七条 参保人市外就医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其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不得高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偿付报销;低于本市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审核报销按《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参保人申请报销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审核之后其费用直接支付给本人;属个人账户支付的,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后其费用支付给本人。

  第九条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强化基金管理,市社会保险机构将对数额较大的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参保人申请材料中涉嫌做假、申请内容中需要甄别的情况进行查证。查证工作应在确定查证之日起60日内完成。经查证后,申报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按现金报销费用审核办法予以报销;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不予报销,退回申请材料。参保人应协助社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条 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按《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保人就医先行支付现金,符合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费用情形的,其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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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突出强调了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水电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积极发展水电要在“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指导下,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化开发的理念,在制定开发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坚持统筹考虑,就是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坚持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坚持确保底线,就是要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坚持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二、做好流域水电开发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要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合理确定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在修订或开发规模、布局、方式、时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实施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水电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要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流域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受理、审批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或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三、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要规范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要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加强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督促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要监督项目业主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技术施工设计并进行专项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的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和主体工程环境监理。要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把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关。要开展“三通一平”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水库下闸蓄水前应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水电建设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深入开展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

  要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推进流域性的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逐步构建流域生态监测体系和流域生态环境数据库。

  要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制约水电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促进水电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