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58:25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7〕17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黔西南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州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州公民。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以下简称荣誉公民)称号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称号:
  (一)为我州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曾在我州州级党政班子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三)在我州投资或为我州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向上争取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在我州对口帮扶和星火计划、科技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推进我州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地区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宣传推介我州、提高我州知名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我州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由州直相关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州政府办公室或个人直接推荐。

(二)审定。由州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州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我州举办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待遇;

(二)对需在我州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士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居留许可;

(三)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公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公民证书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誉的,取消其荣誉公民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桂政发〔2007〕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生态广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大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广西的决定》(桂发〔200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精神,按照《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结合实际,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是政府的一大行政违宪行为
 詹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年第85号)等法律是现行我国范围内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这几部法律的实施,对于引进外国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及生产服务技术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及经济建设进程,但是由于时间推移以及对宪法重视程度的提高,上述三部法律中政府行政中的违宪行为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也不容忽视。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实质上是在中国国土上实施两税法
中国涉外税法始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两部税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及利益的基础上,体现了税赋从轻,优惠从惠,税费从简的特点。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框架。
1991年4月,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合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涉外企业实现了税率、税收优惠和税收管辖权的统一适用。税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统一适用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等税种,同时,在流转税、财产税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也基本一致。但是,法律又规定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企业有分别,外资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主要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缓等措施上,但内资企业则没有如此的优惠待遇,这样等于在法律框架下形成中国国土上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征收问题的两种不同的税收制度。
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两税制导致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产生的不平等
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律颁布以来,外资企业除了能在中国得到世界上最便宜的土地和各种资源,最廉价和最勤劳听话的劳动力,支付最低的环保成本,得到最大的市场份额,享用发展中国家最为优良的基础设施外,还能够获得免交税、少交税的巨大优惠,特别是企业所得税上,中国企业统一税率达33%,外资企业在低税率基础上还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优惠,实际税赋比例仅为11%左右,而且外商再投资还可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交的所得税,而内资企业则无法有此待遇。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两税制,从几个方面导致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的不平等:一是内外分别、外轻内重的税收政策,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使中国企业即使不出国门也会面临不公平的“国际竞争”,这种以牺牲本国国民利益,长期优惠外国企业而对本国企业苛以重税的法律,严重地阻碍内资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二是外资在中国取得的利润不断上升的同时,对我国的税收贡献比例却在下降,跨国公司很早就总结一句名言,“把GDP留给中国,把利润都拿走”,现在统计的GDP中,一大部分是外国企业创造的,但他们的利润都没在中国,外资企业所带来的就业机会,远远比他挤垮的内资企业所造成的下岗人数少得多。由于不平等的政策,逼得国内的许多企业资金流到国外,假扮成外资再流回来,以支付不必要的成本来享受和外资同等的待遇。三是中国加入“全球化”的目的在于增强国力,而不是为了跟着外国人的指挥棒,牺牲自己的环境、市场和民众利益,以优厚的待遇去吸引外资,只会是为外资创造巨额的利润,成为外资进一步挤压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的帮凶。如果实力相对弱小的内资企业都得承受高于外资两倍的税收,我们的税收法律难道就不应更倾向于优惠这些国家税收长期的主要提供者??内资企业吗?
三、 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两税制是违宪行政行为
宪政国家所承认的税收正义,是统一税法也即是一税制(取消两税制)的法理基础,税收的核心是税收正义,税收正当性,平等课税原则以及课税的界限。税收正义追求的核心是量能课税以及课征的目的合理性,这正是实质宪政国家下税收法治化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因此,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缺乏宪政基础,应属于违宪行为。因为税收法律采取大量优惠政策属于经济税法或管制性税法,其作用机制是利用加重或者减轻税赋从而达到引导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目的,适用奖惩原则或者功绩原则,即其经济活动必然违反税收公平原则,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及经济组织平等的基本原则,因此就是违宪的。
宪政国家的税收正义要求遵循税收法定主义,这也是税收领域至高无上的原则,是我们国家趋向税收法治的努力方向,也是衡量税收法律是否违宪的标准。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不仅如此,有关纳税的对象及内容还必须具体加以明确,否则无法适用将会影响法律的效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拥有税收优惠立法权的主体只能属于税收最高立法机关,而目前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采取两税制措施,更多的是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甚至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这些无疑是违反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违宪”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既然目前我国所得税实行的两税制是违宪行政行为,既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又不利于我国国力的提高,更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要尽快取消两税制,以税收正义为原则,以宪法为指南,以税收法定主义为路径,建立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一税制,建立符合我国税收法治的税收法律体系及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