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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2:16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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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市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四)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标准:按照佛价〔2005〕142号文规定的杂费标准。

1、小学(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160元,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

2、初中(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3、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按学生就读学校的等级,对应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

1、免费对象除免去杂费外,其余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继续按“两免一补”的政策,给予免书费和补助生活费。

3、非免费对象仍向就读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

(一)市内就读免费对象

1、登记造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后组织免费对象进行登记。学校根据免费对象提供的户口本原件或其他户口证明,结合学籍管理规定,按区内就读和跨区就读进行分类,将学生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学校必须在登记工作结束后才进行免费对象新学期的缴费工作。

2、审核确认:

(1)学校审查免费对象资料并造册后,按照管理层级,将名册上报相应的市、区、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

(2)在规定上报时限前,免费对象名单应分别在相关学校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3)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对通过公示后的免费对象名册加签审核意见,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免费对象名册予以确认并审批,填写《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和《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加盖公章,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免费对象人数,各区每学期核定一次。

4、休学的免费对象复学后,免当学期杂费;每学期转学的免费对象由学校逐级上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市外就读免费对象

监护人携带学生本市户口本原件、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校等级证明,在各区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申请,由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审批。

四、专项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范围

(一)免费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区两级分别设立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实行经费市级集中,管理区级为主,资金先缴后拨、专户专账、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

(二)各区全额负担本区户籍免费对象的所需费用,免费义务教育经费按照“分学期、先预缴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

1、各区在每年7月15日前核定下学年全区免费对象人数、资金需求计划和分学期上缴资金数额(详见附件1),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同年8月1日前上缴第一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

2、各区在每年1月20日前核定本区全学年免费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额的实际数(详见附件2)以及免费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详见附件3),上报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区全学年第二期资金上缴数额。各区在同年2月1日前按市下达数额上缴第二期免费义务教育资金。

3、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在收到各区上缴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区免费义务教育财政专户。区财政专户收到市财政专户下拨的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相关学校(含民办学校),学校不得向免费对象收取应免的杂费。

4、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应免的杂费,由区财政专户拨付到镇(街)财政专户,再由镇(街)财政专户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免费对象。

(三)免费义务教育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五、组织管理

(一)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市免费义务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全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

(二)区免费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区免费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确保管理规范、运作高效。

(三)镇(街)免费义务教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免费对象的审核和公示,并对所辖学校的免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学校负责对本校免费对象进行认定,并对免费对象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分类造册,按时上报。

(五)建立区、镇(街)、学校三级免费义务教育专项档案,对各类文档资料实行专案管理,长期保存。

六、检查监督

(一)市监察局会同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加强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市审计局、监察局会同财政局、教育局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提交检查和审计报告。

(二)各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对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区、镇(街)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三)依法加强收费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人数和经费计划表》

2、《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际人数和经费统计表》

3、《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对象非本区户籍学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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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规[2005]4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尽快提高全市城市污水处理水平和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3]77号)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河流、海域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70%征收。
  本规定所称居民,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非居民是指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机关、团体及个体经营企业。特种行业是指以水为主要生产原料向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如:经营性游泳馆、洗车、洗浴、足疗、冷饮、饮料加工等。
  二、征收标准
  (一)计量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征收。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用水量征收;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泵前安装流量计,按表收费;承担向本企业居民供水的单位,按向居民供水总量征收;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扣产品所含水量后的水量征收。
  (二)收费标准
居民每立方米征收0.6元;非居民每立方米征收0.9元;特种行业每立方米征收1.2元。
  三、征收方法
连山区、龙港区使用城市供水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中一票征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水资源办或有关部门征收;各大、中型企业外购水源并向本企业居民供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有关部门征收。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征收部门的实际征收入库额的5%从国库中核拨。污水处理费要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欠缴及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委托征收单位不得设立过渡帐户,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征收单位不得截留坐支。
  (二)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运营、设施维护和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平衡财政预算。
  (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支出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审计、财政、物价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五、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证监发字[1998]5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4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