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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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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医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条例
湖南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中医条例》已于1998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中医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5日
湖南省中医条例
(199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发挥中医在防病治病
中的作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及其管理活动的,
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
法,吸收、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实现中医现代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贯彻中西医并重
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把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工作,
其所属的中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医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促进中医事业的
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乡镇卫生
院应当开展中医医疗和开设中药房,村卫生所(室)应当开展中医业务。
第八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撤
销、合并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名称、性质和服务范围,必须经原批准机关
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从事中医医疗服务的中医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
中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禁止无证行医。
第九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人员为主体,突出中医特色,发挥中
医医疗技术优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业务用房和医疗
仪器设备。
中医医院应当健全临床科室,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开
展医疗、康复、预防、保健、心理卫生咨询、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剂管理,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
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
务质量,并按照核准登记的地点、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医药科学技术工
作纳入科学技术规划,组织重大中医药科研课题攻关。
第十四条 中医科学研究应当以临床应用研究为主,加强基础理论和预防
医学研究。
鼓励和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中医药科技人员综合应用现代
科学技术,开展中药剂型改革和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和推广中医药新技术、新
成果。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鼓励中医和
西医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十六条 加强中医药文献的保护、整理、开发和利用,鼓励捐献有价值
的中医药文献、特效方药和专门技术。
第十七条 申请开办中医药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和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开办中医药非学历教育,应当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
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本系统、本单位的岗位培
训除外。
接收外国留学生学习中医或者举办涉外中医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具有高级中医药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经国家和省评定的名老
中医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其退休年龄。
鼓励和支持名老中医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将农村中医
事业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逐步完善农村中医医疗服务网络。
稳定和发展农村中医药队伍,鼓励中医药人员到农村和基层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中医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按照不低于
卫生事业经费增长的幅度增加对中医事业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医专项经费,用于中医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和
人才培养等重点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支持、资助发展中医事业。
第二十一条 确定医疗、工伤保险等定点医院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同
等对待中西医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植、保护、开发和利
用中药材资源,扶植药材基地建设。
鼓励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中药材基地,促进中医药教学、科研
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下列项目实行同行评审、鉴定,或者由有关部门组织中医药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二)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评审;
(三)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中医事业有重大贡献或者做出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
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侵犯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中医管理机构和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
构的人员在中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
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医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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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信息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原则。
  2、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原则。
  4、坚持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1、贴近领导需求,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2、反映问题和情况力求有深度,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3、信息报送要全面、准确、及时,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4、信息要主题鲜明,内容翔实,言简意赅,文字精炼。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1、信息宣传科职责:信息宣传科是信息工作的主管和经办机构,负责搜集加工处理各类政务信息,组织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信息直报点的信息工作,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加强与兄弟市的信息交流与协作。负责编发《宿州要情》、《政务信息》、《安徽宿州信息动态》、《信息摘报》等政务信息刊物。
  2、办公室秘书科室职责:实行全员办信息制度,秘书科室和有关秘书人员要重视信息工作,注意收集并及时报送信息,对重大信息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提供,形成良好的信息报送机制。秘书科室原则上每周提供信息不少于1条,实行定期考核公布。秘书人员要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宿州要情》上的批示件转给信息宣传科办理。
  3、值班室职责:值班室要与信息宣传科加强沟通,及时将紧急重要信息反馈信息宣传科,信息宣传科把信息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值班室。
  4、办公室其他科室和有关人员职责:文秘科和市政府领导秘书要及时将有关政务信息刊物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以上科室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紧急重要信息上报工作,凡迟报、瞒报、压报、漏报紧急重要信息的科室和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政务信息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分类处理。
  1、《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
  《安徽宿州信息动态》和《信息摘报》是分别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工作日报送一次,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呈市政府领导签报。报送的内容主要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主要情况;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情况;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和灾情;国办、省办约稿信息要求上报的内容等。
  2、《宿州要情》。
  《宿州要情》是专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以反映动态性的信息为主,注重信息的新颖性和针对性。信息内容主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全面反映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情况及热点、难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馈市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对策;国际互联网和有关媒体上刊载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面较大的问题类信息。
  3、《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是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并下发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刊物,由信息宣传科负责编发,每周1-2期。信息内容主要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成就、省内外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我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预测、动态反映我市重要工作和重点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当前我市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的专题性调研信息;省政府及有关厅局、专家、学者对近期我省经济形势的分析预测等。
  4、网上信息。
  市政府内部办公业务网刊载信息由信息宣传科和有关科室提供。信息宣传科负责网上信息刊物的加载和更新;领导论坛和市政府领导每周重点工作由综合科提供;收发文管理、公文查询由文秘科负责加载和更新;查办督办、建议提案内容由督查室负责加载和更新;市长热线、值班工作、档案管理及相关业务内容由有关科室和人员负责加载、更新。
  第六条 建立政务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内网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并经科室负责同志批准,特别重要和敏感的信息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批。信息刊物刊登涉密信息,要按要求标注密级。上报重要信息和涉密信息要采用专报的形式。信息原稿要按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优秀信息评选制度。每月对各科室信息报送、采用信息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度开展一次优秀信息评选活动,并进行通报表彰。


关于批转《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批转《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自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授予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权,确定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为国家二级进口审查机构。
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任务是:负责编报南京市所属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计划,根据国家下达的进口控制指标进行限额以下的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设备和一般单机进口的审查工作,负责限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和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
进口审核转报、招标协调等工作,以及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和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政府同意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批转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87]52号、经审[1987]452号、国机审[1989]40号文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是经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的国家二级进口审查机构,受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南京市人民政所辖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工作,对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南京市人民政府负
责。
第三条 南京市审查办以“服务、把关、高效、廉洁”为宗旨,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做好进口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审查工作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国内工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为原则,重点放在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上。
第五条 进口审查范围:凡需进口的机电设备包括机械、仪器、电工、电子和日用产品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备品配件等,均属进口审查范围。
上述机电设备不论是引进项目内进口,还是单机进口,不论何种外汇来源,不论何种进口渠道方式,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要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负责编制本市年度机电设备进口计划和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计划,并根据国家下达的进口控制指标进行审查。
第七条 负责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和一般单机(含限额以上)进口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负责限额以上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转报工作。
第九条 负责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转报工作。
第十条 负责国家控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审核和与招标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市引进项目审批部门和南京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编制限额以下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国内招标计划,并协调实施。
第十二条 参与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装配”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核和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南京市审批进口的机电设备的备案、统计、上报、跟踪及分析、预测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技贸结合、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收集“替代进口”、“以产顶进”机电产品信息,做好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市机电设备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查
(一)引进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抄送市审查办,项目审批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抄送市审查办;市审查办必须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的论证及审批会签工作。
(二)引进单位申办进口审批手续时需提供: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批准文件;
2.设备分交明细表和主要设备选型说明(一式五份);
3.人民币及外汇落实证明;
4.招标的项目,需出具“招标结果通知”或“不招标通知书”、招标情况说明书和专家审查意见;
5.凡属“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国家暂停进口内容的,需出具有关办理结果。
(三)市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经审核如符合报审要求,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重在项目在1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口的,以“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作为进口审查批准文件。据此,引进单位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机电进口核拨外汇手续。
(四)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政府混合贷款的限下引进项目中需进口的机电设备,按国发[1990]64号文《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和国机审[1990]36号文《关于印发〈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办理
(南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 进口一般单机的审查:
(一)使用单位办理进口审查手续,需提供:
1.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人民币及外汇落实证明;
3.制造部门初审意见;
4.社控产品应出具准购证明;
5.大型复杂设备应另附申请进口说明。
(二)市审查办收到上述文件,审核如符合报审要求,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大型设备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进口的,发放加盖“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的机电设备进口批准证。引进单位据此到有关部门办理核拨外汇、对外订货、付款、报关
等手续。
(三)外国厂商来华进行技术经济展览、技术交流后拟留购的展品、样机,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将留购的计划及展品清单送市审查办备案,确定留购的展品、样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查: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集中报批制度。市审查办按国务院进口审查办下达的进口控制指标办理有关审核、转报手续。
(二)引进单位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市审查办审核转报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办理审批手续。
(三)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限制产品,按国机审[1991]11号文件办理。其他无偿援助、赠送接受的限制产品(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除外),还应出具赠送函原件或有关协议书和市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同意接受的批准文件,由市审查办转报国务院审查办审批。
(四)集成电路及按规定由机电部审批的成套电子元件转报机电部审批。
(五)计算器、录音机机蕊、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等5种限制进口产品,由市审查办按国发[1985]20号文的规定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 凡列入国家规定的“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的,须先报归口部门办理统一归口手续后,再按引进项目或单机进口的审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目录的机电产品,引进单位需填写机电设备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市审查办初审,转南京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实行国内招标,不中标而确需进口的设备,由市审查办报国审办审批,加盖“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家控制进口产品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批准文件(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审批通知)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到对外签约日期止)为1年;进口单机批准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到货报关日止)为1年;若因特殊原因误期但仍需进口者,应在批准有效期内前往原批准机构办理延期半
年的手续,但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批准进口的机电设备,在对外谈判中需修改品种、规格、数量,实际用汇超过原批准用汇额的5%者,均需送市审查办核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四章 违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属违章:
(一)进口机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手续或已办理审批手续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而对外签订合同者;
(二)擅自修改批准文件内容者;
(三)将进口的机电设备采取化整为零、分签合同、分口岸、分户等方式进口,逃避审查者;
(四)倒卖进口批件者;将批准进口自用的机电设备擅自转让或倒卖者。
(五)采取欺骗手段,重复使用批件者。
第二十四条 凡违章进口,进口审查机构不再补办审查手续,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和税务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如因违章,与外贸公司有关而处以罚款,外贸公司应承担罚款额的40%。

第五章 统计
第二十五条 每月5日前市审查办按照国务院审查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制度汇总,报送进口审查统计资料和报表,并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99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