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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少年司法的启示/黄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51:29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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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笔者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和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德法官交流研讨班”。来自德国15个州的法官、检察官和来自全国各地的30位中国法官以“少年司法”为主题,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笔者以为,德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过程中所展示的一些理念,值得我们反思和借鉴。

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对中国法官提出的如何解决少年刑事司法中最棘手的审前社会调查、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判后执行和帮教这些方面的问题,德方表示这些工作在德国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如德国青少年福利局和大量的社会机构如社会教育学诊所来完成。少年刑事司法工作是一个需要社会多方参与的体系性工作,法院的审判工作实质上位于整个体系的中间环节,但中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工作一直都是由法院主导完成的。一方面这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缺位有关,另一方面这也是倡导法院职能延伸的“诉讼全能观”的体现。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审判权,而在未成年人审判中,法院自身和外界对法院这种延伸功能的不断强化,却让法院的审判功能被压缩和弱化。对未成年人经历的社会调查、判后考察帮教、教育矫正及就学、就业安置等工作,远远超出了法院的职责和能力,而因延伸工作的开展不畅,法院常常又被责保护未成年人不力。如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少、取保候审率低,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没有明显降低等。法院角色的多重化,让法院经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同时,也容忍和放任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缺位和失职。让司法的归司法,社会的归社会,笔者以为,法院应当将职能限制并专注于审判权。

对于价值和利益的选择和坚守。德国柏林检察院的一名高级检察官介绍,因为有大量的犯罪行为是13岁及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近几年在德国关于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起点下调和要求加重处罚力度的呼声很高,但是这种动议不太可能促成法律的改变,因为大多数司法界人士和学者认为,在青少年刑法中,赎罪和威慑仅处于附属地位,教育未成年罪犯才是首要目的,虽然在个案中或青少年犯罪高发的时期,这种价值取向的确无法让特定的社会群体尤其是受害者一方接受,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们觉得维持现状是必要的。德国的做法无疑是对少年司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少年权利优先原则”的坚持。而中国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则更倾向于“双向保护原则”,即对社会安全和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保护。然而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必然会有主次之分。司法实质上是一个利益抉择的机制,在选择某种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必然要容忍其他价值和利益的牺牲。法院的职能是通过审判定分止争,在当今中国,最接近民众的中、基层法院,可能更多的需要倾向于止争,维护个案中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就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因其活动辐射面广且更接近立法层,则应强调定分的功能,因此这两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尽量超越个体和短期利益,将视线投向更长远、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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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政〔2007〕4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濮阳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濮阳市辖区内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优质产品”或“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及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荣获“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荣获“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企业进行奖励,应由企业在获得相应荣誉后,持已获证书、奖牌及有关资料,分别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濮政〔2006〕92号文件有关奖励程序和办法,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含农产品)、“河南省优质产品”、“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河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审。
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第二条规定中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同年度获得第二条规定中多项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到期复评重新获得原名优荣誉称号,已获市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进行奖励,未享受市政府奖励的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六条 根据企业纳税情况,驻濮市级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市级驻县(区)企业及县(区)所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奖励资金纳入企业申报奖励的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兑现。
第七条 市政府对在推进名牌战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获奖企业要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信誉。在名牌有效期内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198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