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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张?┮?/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8:12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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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1]赠与能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赠与合同中11个条文中,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我国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赋予撤销权,但是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赠与人撤销权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一)赠与人撤销权内涵释义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2]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其结果与实践合同的效力极为相似,有准要物行为之观。”[3]因此,无论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还是在赋予赠与人任意撤回权的前提下将其确认为诺成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物都依赖于赠与人的主动履行,两种立法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均有助于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尤为重要。对此,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产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然而我国新合同法第185条则这样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4]。很显然,这里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同时保持与各国立法相一致。在过去,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时,对赠与人十分有利,因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更没有生效,当然可以说话不算数,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对受赠人而言却十分有害。“因为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因信赖赠与而付出的有关经济费用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5],这既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新合同法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时,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标的物之事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英美法的“禁反言”及大陆法上的“言出如法”“,承诺必须遵守”的法律理念,但是实际上只对受赠人有利,而对赠与人不公平。“因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给付约定的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有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履行所负担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之对价。”[6]“这与有偿合同中各主体地位具有互换性且主体间相互支付对价,法律只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相比,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7]所以,“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现代世界上诸多国家的立法例中都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付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8].我国合同法即采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允许赠与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以使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也正因为赠与合同诺成性的确立,加强了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基于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利益的需要,我国合同法同时确立了赠与撤销权制度。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任意撤回权与法定撤回权就是立法为优遇赠与人而创设的诸多制度中的两项措施。

(二)赠与人撤销权行使条件
(一)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条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而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属无疑,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严重侵害的对象包括近亲属在内是非常合理的。因为“赠与人的近亲属虽然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与赠与没有任何联系,但是考虑到他们与赠与人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受赠人对他们的侵害,将对赠与人造成精神甚至财产上的损害,实质上也就使赠与人本人受到了间接侵害。”[9]至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另外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要求受赠人必须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所不同。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此情形和第一种情形一起构成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忘恩负义行为”。这里的抚养义务是仅指法定义务还是包括约定义务,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也包括约定抚养义务。另外必须要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而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的不履行属于客观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为此赠与人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不允许赠与人在受赠人违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撤销赠与,则对赠与人不公平,赠与目的也即受到损害。因此在受赠人拒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笔者认为,必须是能够达到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致使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 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德国、瑞士和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则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典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而且还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条件,可见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更为有利。一般认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赠与撤销权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继承人没有死亡或者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本人即可行使撤销权。其次是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的。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且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各国立法均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但在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妨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行使时间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无期限的。在法定撤销权产生后,赠与人未行使该撤销权之前,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却有随时被赠与人撤销的可能,这对受赠人将十分不利,使受赠人的权利永远处于不安的状态。为此,为了维护赠与关系的稳定性,促使赠与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特别限定赠与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间。《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的,该撤销权即消灭。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还规定了赠与人之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自其知道有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法定撤销权的行使要由赠与人本人行使,但在赠与人因为受赠人的伤害行为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则撤销权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在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出现《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情形,而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不是因为受赠人的伤害行为所造成,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对此,合同法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撤销权,因为赠与合同是以感情和道德为基础的,出现了撤销的法定事由,也就丧失了赠与合同存在的道德基础,也必然会违背赠与人实施赠与的初衷,导致合同利益的受损,如果赠与人活着或者没有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他必然会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撤销权行使后果 关于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可以通过向受赠人明确的表示,也可以通过诉讼或者遗嘱的方式为之。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就尚未履行的部分,归于消灭,赠与人的拒绝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上文的分析不难推知,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车辆等),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才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动产交付以后,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灭,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之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所谓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是指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果赠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希望工程”或贫困灾区,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此时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如“对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因抚养而为之赠与,生父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生活费之赠与;本人对于无因管理人之赠与,以及所谓的“报酬赠与”(如家庭教师不索报酬,因而向其致送谢)或“相互的赠与”(如礼俗上之往来)”[10],等等。“因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不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11]限制这两种性质赠与任意撤销的目的在于倡导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或维护社会道德观念。此外,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回,其主要的原因在于赠与人对赠与已作过深思熟虑,并非贸然应允,故应使其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并且公证是由国家机关所实施的,具有权威性与较强的证明力,不应由当事人随意否认其效力。同时,公证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赠与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就应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负责。 (三) 穷困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有的学者称之为穷困抗辩权”[12],《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13]。但仅仅赋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似乎并不足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因为穷困抗辩权并没有像撤销权那样使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可是实际情况往往是赠与人陷于窘境,经济极其恶化,难以维持生计,在此情况下即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能帮助他摆脱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再赋予赠与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以撤销权呢?笔者认为,出于公平公正的精神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应当使赠与人享有抗辩权以外的穷困撤销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赠与人的生活困境。行使一般要求,一,赠与人事实经济状况恶化,难以维持生存,二,赠与人严重生活困难是自然所致,非人为转移财产所致,三不具有溯及力,对以往的赠与不产生影响。

三、我国关于赠与人撤销权存在问题
我国立法深刻的参照老大哥苏联是其典型代表。它在民法典中规定:“赠与合同在交付财产时才认为签订”。[14]这种交付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平等与自由,也不利于对信赖利益、预期利益的保护,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信用危机,是对城市信用原则的模式,以这种方式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语言和法律严格意义上就存在错误。作为生效要件的交付,交付必须是财产权利,而不是财产本身。1999年我国颁布的《合同法》也基本采纳了诺成性,笔者不同意完全采用诺成性,应当分不同情况时,给以区别对待.赠人与任意撤销权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存在很多问题,其一,信赖利益保护的丧失,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而生的《合同法》,更应该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对于这一问题,确立赠与之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国家,包括我国合同法在内,均未做出规定。我国《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没有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其应对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受到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规定。“大陆法系把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行为上之利益或契约上之利益。” [15]而赠与合同中,立法者为了维护赠与合同中无偿赠与人的权益赋予其任意撤销权,使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没有移转之前,有权单方撤销赠与使合同关系解除,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可见,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忽略了对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付出的成本损失的维护,这与《合同法》对信赖利益的规定相冲突。我国有学者认为,“赠与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的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16],也有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责任。”[17]其二,任意撤销权缺少对受赠人权益的保护。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人只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义务,因此立法者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了任意撤销权制度。而大多情况下,受赠人需要给予赠与人一定的方便,从而使赠与人获得无法衡量的利益回报,此时受赠人的付出是无法以简单的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因此,法律应当考虑赋予受赠人相应地撤销权。虽然受赠人行使撤销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法律不能因此就忽视对受赠人权益的维护。其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不协调。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却与此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二者的行使条件不同。法定撤销权只有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行使;而任意撤销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法定事由,赠与人可以任意行使。其次,二者的行使时间不同。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一般是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定期间内行使。再次,权利主体不同。法定撤销权是由赠与人和赠与人的继承权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是由赠与人行使。其四,任意撤销权行使期间限制缺失。民法对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一般都有具体规定,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没有除斥期间的规定,这就使赠与合同因为赠与人长期不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交易的迅速发展等都有不利的影响,对法院等部门正确处理纠纷、作出判决也增加了难度。其六,现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不利于建立诚信的制度,人和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一个人生活在互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像潜在的战争状态。对当事人的信赖提供法律保护,是促进社会发展和制度健全的重要方法,是给市场经济巨大的动力所在,现行社会,我们只有注重单个的信用的建立,才会形成社会整个信用。任意撤销权不符合有关撤销权的理论,形成权意味着权利主体以单方意义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消灭,从而突破双方的协议,所以必须需要合理充分的合理基础。“形成权主要有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撤销权、赋予权利人单边面的形成权,都以为着对债权原则的偏离,形成权另一方面对方负有接受权利人的决定的义务,这就需要具备相对人事先作出同意表示或是其他充分合理的原因。”[18] 关于法定撤销权存在几个问题,一,当赠与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可以对受赠人违反《合同法》192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其二本条未区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事由,造成撤销的诸多不便,本条将一般撤销权和特殊撤销权同时规定,在逻辑不妥,易使人误解。

(四)、世界各国赠与人的规定
在罗马法上,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只要其《民法大全》颁布之后,赠与行为才逐渐取得表意行为的形式,成为非要式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称赠与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自己之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约。”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而《瑞士民法典》第242条规定:“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物品的,构成已生效的赠与。不动产或者关于不动产的权利的赠与,办理土地登记后生效。登记应当以有效的赠与承诺为条件。”在德国,,《德国民法典》518条规定:“为使以赠与方式约定给付的合同有效,约定需经公证人公证。”《法国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与要式合同。《法国民法典》第931条规定:“载明生前赠与的任何证书,均应按照契约的通常形式在公证人前作成,证书的原本应留在公证人处,否则,赠与契约无效。”“正式接受的赠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告完成,赠与人的所有权即转归赠与人,无需其他的交付手续。”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对赠与合同都是规定诺成性合同与要式合同,规定必须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应,同时也承认未经公证的动产的完成交付也是合法有效的。法国和德国的区别在于法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英美法系,各州的规定,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国外采取公证要是方法,一方面起到公示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外的公证制度发展较早,也较成熟、发达的缘故。

(五)、我国赠与人撤销权的法律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将赠与合同定位诺成性合同,加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有一定合理之处,关键在于赠与人撤销权的理论是否成熟,是否对合同当事人起到公平的作用,笔者认为对赠与合同的条款应当细化,避免产生歧义,具体建议为,任意撤销权完善建议: (一)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引入缔约过失制度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撤销赠与合同后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赠与人要赔偿受赠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所受的损失,包括缔约过程中的支出、准备履行过程中的支出等费用。关于赠与人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包括三方面:首先,一方缔约人有过错,此种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同时一般情况下的过错缔约人是指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当受赠人有过错时,赠与人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是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次,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赠与人的行为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产生的。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法律更加注重对赠与人权益的维护。最后,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还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所以在没有损害事实时,是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的,因为此时受赠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减少,赠与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408条也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可见,在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都明确规定了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权利,排除了受赠人的适用。这是法律对无偿赠与人权利保护侧重的结果,但是这种是否完全合理却值得商榷。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所以,本文建议吸取日本法的规定,赋予受赠人相应的撤销权。赠与合同虽说是赠与人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合同,但我们不能排除受赠人在赠与合同订立之后可能产生不接受赠与的情况,法律不能一味地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忽视了受赠人的权益,故本文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受赠人一定条件下撤销权,使其权利也能得到很好地维护。  (三)明确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责任。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应当承担相应地责任。因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有实际的损失存在时,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物转移之前,其财产权利是属于赠与人享有的,受赠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以赠与物在转移之前毁损灭失,原则上不会对受赠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没有实际损失的存在,自然也就不存在让赠与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与基础。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就是看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但若按照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赠与人的责任,对受赠人来说未免有失公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偿赠与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是没有对价的,当一定事由发生时行使任意撤销权是不存在过错的,而受赠人基于对赠与人的信赖而作出的一定行为也是无过错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明确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等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接受这一合同的结果,这种合同就是有效地。但如果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人长时间地不行使撤销权,就会使赠与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不利于交易地进行,同时也使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是否准予撤销赠与合同这类纠纷时,由于合同订立时间过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故赠与人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即需要规定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关于法定撤销权和 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建议: 将受赠人违反赠与人合同义务,受赠人行使不利赠与合同成立时赠人与的初衷的情形,当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货死亡,应该赋予继承人的撤销权。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他都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19]但仅仅赋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似乎并不足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因为穷困抗辩权并没有像撤销权那样使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可是实际情况往往是赠与人陷于窘境,经济极其恶化,难以维持生计,在此情况下即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能帮助他摆脱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再赋予赠与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以撤销权呢?笔者认为,出于公平公正的精神和人道主义的考虑应当使赠与人享有抗辩权以外的穷困撤销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赠与人的生活困境,但是这种返还不是全部,应当是受赠人条件有所改善,有实力返还才行,详细还需立法探讨,斟酌。

注释:

[1]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2] 易军:《探析〈合同法〉第195条所定权利的性质》[N].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第5期
[3]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4]杨立新主编:《合同法解释与适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23页
[5]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645页
[6]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78页
[7]谢哲胜:赠与的生效要件[J].台湾法研究参考资料,1998,(8)
[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M].中国政法大学山版社,1998年版.414页
[9]胡元琼: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民商法论丛,总第25卷,401页.
[10][台]郑玉波。《民法债权各论》(上)[M].台湾三民书局,1970年版,152页.
[11]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85页.
[1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64页
[13]郑玉波著:《民商法问题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54页。
[14]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3页
[15]史尚宽,《债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89页
[16]隋彭生,《合同法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4页
[17]崔建远,《合同法责任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85页
[1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页
[19]郑玉波著:《民商法问题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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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总行建经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及各级信贷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等有关信贷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和信贷人员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促进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编报
1.计划年度前,经办行应布置开户单位编制下年度借款计划(参考格式一)。借款单位应根据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定额流动资产占用计划、流动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正确计算和填报年度借款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初,经办行建经部门,根据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占用水平和当年实际占用平均水平,以及下年企业借款计划,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下年度计划,并提供本行计划部门。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审定后,报上级建经部门。
第六条 管理行建经部门根据下级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和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可能,分别向计划部门和上级建经部门提供系统贷款计划。
第七条 贷款计划的核定
上级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下达后,各级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结合所辖业务上年贷款计划的执行、目标考核以及计划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的变化、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提出本系统分地区的建议分配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行务会审定,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在年度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企业产值或销售额的实际完成情况,如与计划数相比变化较大,需增减贷款额度,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组织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首先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调剂不了的,由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后,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前调查
第九条 调查内容
经办行建经部门接到借款单位书面借款申请后,应对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2.提供的申请借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借款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销路、资金落实等情况;
4.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还款能力;
5.申请借款数额、用途是否适当;
6.是否需要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如需提供,则落实是否具备条件。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基本客户,要注意其情况有无变化,及以往借款是否按约归还和按期付息;对新客户必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将调查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下级行管理水平,明确所属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审批权限内,应实行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审批内容
信贷员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对借款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意见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有关栏目,逐级上报。
信贷负责人负责审核信贷员所调查的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的用途、数额、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具体意见,并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审核意见栏目。
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应根据信贷员和信贷负责人的意见,并结合本行计划、资金情况综合平衡,进行审批。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人员,应在《借款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 贷款一经批准,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副本及建经部门的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的审核。
1.周转贷款
一般参照上年或前三年的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结合计划年度产值,计算出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在扣除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后,结合企业资信程度核定周转贷款额度。经办行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定额流动资产占用比例的核定工作,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周转贷款的依据之一。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周转贷款可由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借款合同到期,经办行可按核定的额度,续签合同。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周转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基地行负责。
2.临时贷款
经办行要逐笔认真分析借款原因、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临时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施工所在地行负责。
3.专项贷款
经办行在审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审批建筑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提取与使用的时间差,具有垫付性质的贷款时,应注意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额度的计算,要以当年应提专用基金额度中,确能作为还款来源的数额作为最高限额。为确保贷款按时回收,企业在还款期内,已纳入还款计划的应提未提的各项专用基金,不能作其他安排。

第五章 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是指监督贷款的使用,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各级行要将日常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对借款单位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经常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单位在生产经营方式、领导班子、技术人员等方面有无重大变化,生产、销售、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如借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有关正式文件作为借款合同附件留存,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2.借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有无被挪用。贷款被挪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填制《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参考格式二),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
3.物资保证情况。适时地对借款单位的物资保证额与贷款余额进行比较,预测贷款是否能按期归还,有无风险。
4.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现金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5.对实行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抵押的借款,要了解担保主的经济状况有无变化或抵押物的现状。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报告制度。信贷人员要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列入贷款档案。
第二十条 为维护银行权益,对违反借款事同条款的单位,经办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相应条款,视其违约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通知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
5.加收罚息。

第六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还本付息计划,按贷款到期日排队,做出收贷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到期贷款催收制度。贷款到期前30天,经办行须填制《到期贷款通知书》(参考格式三)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筹措资金,按期还款,并深入实际,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填发《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参才格式四)。属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经多次催收无效的,主管行长批准,由经办科室填制《扣款通知单》(参考格式五)送会计部门,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户扣还。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分析,借款单位确因管理不善或濒临破产,无力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对实行第三方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对实行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财产抵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对于借款单位确属政策性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二十六条 到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必须纳入各级行领导的议事日程。逾期贷款额较大的行,应建立收贷小组,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逾期贷款压到最低限额。对收贷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记功授奖。

第七章 贷款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基础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贷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贷款基础资料的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各分行应根据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使贷款办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对于贷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行未下达统一办法之前,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暂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贷人员的管理,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工作目标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提高信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行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级信贷人员的业务掸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在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并与本行会计、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银内部贷款基础资料的收集、立卷、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使贷款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贷款基础资料档案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各级行制定的贷款规章制度;贷款计划的测定和指标的核定、分配、执行等资料;贷款登记总簿(参考格式六)、贷款发放回收登记明细簿、存款、利息等台帐;信贷人员移交手续等。
二、借款单位档案。一般以每一借款单位为立卷对象,按贷款种类,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其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七)、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统计表、会计报表、经营状况等有关资料,及归还借款本息情况表等。
三、借款合同档案。包括借款申请审批书、信贷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合同、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据)、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参考格式八)、到逾期贷款通知书、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抵押担保协议或第三方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九),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更、补充书面协议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八章 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员,目标到人。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责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信贷员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出贷款分配意见;
二、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四、负责回收贷款本息,清理逾期贷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五、建立和保管借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按时编制统计报表,并对贷款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办理借款日常管理事项;
八、研究提出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
二、审核贷款年度计划和指标分配意见;
三、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四、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贷款检查,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平衡调度贷款指标;
七、研究下级行或信贷人员关于贷款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八、组织草拟有关贷款制度规定及有关贷款管理文件;
九、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下级行或部门及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
十、组织完成上级行或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行贷款管理工作;
二、审批全行贷款年度计划,确定指标分配方案;
三、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及重要文件;
四、协调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关系;
五、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全行贷款管理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分行每年应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办法,是否贯彻“保证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贷款实行三级审批责任制等情况。
3.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计划和贷款工作报告。
5.有无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
6.贷款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贷款计划完成率、实收利息率、非正常贷款下降率、一般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
第三十八条 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格式一:年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表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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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本年计┃增 减
┃ 际数 ┃ 划数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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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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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施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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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产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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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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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流动资金年平均占用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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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值资金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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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资金率 ┃ ┃ ┃
━━━━━━━━━━━━━━━━━━━━━━╋━━━╋━━━╋━━━
6.参与周转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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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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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参与周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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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备料款、贷款、购房款、工程款) ┃ ┃ ┃
━━━━━━━━━━━━━━━━━━━━━━╋━━━╋━━━╋━━━
占用外部资金(包括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 ┃
━━━━━━━━━━━━━━━━━━━━━━╋━━━╋━━━╋━━━
7.上级下达的资金加速计划额 ┃ ┃ ┃
━━━━━━━━━━━━━━━━━━━━━━╋━━━╋━━━╋━━━
8.借款合计 ┃ ┃ ┃
━━━━━━━━━━━━━━━━━━━━━━╋━━━╋━━━╋━━━
周转借款 ┃ ┃ ┃
━━━━━━━━━━━━━━━━━━━━━━╋━━━╋━━━╋━━━
临时借款 ┃ ┃ ┃
━━━━━━━━━━━━━━━━━━━━━━╋━━━╋━━━╋━━━
专项贷款 ┃ ┃ ┃
━━━━━━━━━━━━━━━━━━━━━━┻━━━┻━━━┻━━━

参考格式二: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你单位 年 月 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字第 号借
款合同,借款金额 元,用于 。经我行检查发现,你
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贷款 元用于 。
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规定,现作以下处理
对以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上级行申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三:到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
┃ ━━━━━━━━━━━━━━━━ ┃
┃ 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与我行签订的( 年) 字 ┃
┃第 号借款合同,尚有贷款余额 万元,帐号___,归还日期┃
┃为___年___月___日,现即将到期,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
┃实还款资金来源,恪守信誉,按合同期限归还贷款。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参考格式四: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第一
我行 年 月 日与你单位签订的( 年)第 联退
号借款事同, 建设
尚有借款余额 元,此项借款已于 年 月 日到 银行
期,请你单位 存
接此通知后,积极筹措资金,在 年 月 日前归还,并 第二
结清应付利息。 联退
否则,我行将按合同第五条规定办理,直至诉诸法律手段解决。 建设
银行

借款单位(公章): 第三
签收人(签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联送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分行 担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
━━━━━━━━━━━━━━━━━━━━━━━━━━━━━━━━
回 执
今收到建设银行 分行( )年第 号《催还逾期贷款通
知书》。
借款单位(公章):
签 收 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五:扣 款 通 知 单

编号( 年)第 号
部门:
我行与 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 元,于年 月 日已到期,
经多次催收无效,根据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经研究决定直接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
的 帐户中扣还到期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
经办科室(签章)
会计部门主管: 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参考格式六: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台帐
参考格式六—1:经管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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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帐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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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帐簿页数 ┃自第 页起至第 页止共 页┃会计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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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用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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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 ┃ ┃
┃签 章 ┃ ┃主管人员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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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人员姓名┃经管或接管日期┃ 签章 ┃ 移交日期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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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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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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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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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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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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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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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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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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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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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2: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登记簿
单位:万元
经办行: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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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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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年┃ ┃ 调整情况 ┃核定年度┃ ┃
┃度┣━┳━┫ ┣━━━━┳━━━┫ ┃ ┃
┃中┃月┃日┃批准文号┃调 增 ┃调 减┃贷款余额┃ 备 注 ┃
┃间┣━╋━╋━━━━╋━━━━╋━━━╋━━━━╋━━━━━━━┫
┃贷┣━╋━╋━━━━╋━━━━╋━━━╋━━━━╋━━━━━━━┫
┃款┣━╋━╋━━━━╋━━━━╋━━━╋━━━━╋━━━━━━━┫
┃指┣━╋━╋━━━━╋━━━━╋━━━╋━━━━╋━━━━━━━┫
┃标┣━╋━╋━━━━╋━━━━╋━━━╋━━━━╋━━━━━━━┫
┃调┣━╋━╋━━━━╋━━━━╋━━━╋━━━━╋━━━━━━━┫
┃整┣━╋━╋━━━━╋━━━━╋━━━╋━━━━╋━━━━━━━┫
┃情┣━╋━╋━━━━╋━━━━╋━━━╋━━━━╋━━━━━━━┫
┃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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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初┃建筑安┃房地产┃基建材┃对外承┃建材建┃ ┃建筑业其┃
┃贷款余额┃装企业┃开发企┃料供销┃包工程┃筑工业┃ ┃他企业流┃
┃ ┃贷款 ┃业贷款┃企业 ┃企业 ┃生产企┃ ┃动资金 ┃
┃ ┃ ┃ ┃贷款 ┃贷款 ┃业贷款┃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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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3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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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 其 中 ┃
┃ ┣━━━┳━━━┳━━━━━━╋━━━━━━━━━━━━━┫
┃ 月 ┃发 放┃收 回┃ 贷款余额 ┃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
┃ ┃ ┃ ┃ ┣━━━┳━━━┳━━━━━┫
┃ 份 ┃ ┃ ┃ ┃发 放┃回 收┃ 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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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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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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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基建材料┃对外承包┃建材建筑┃ ┃ 建筑业其他 ┃
┃装企业┃供销企业┃工程企业┃工业生产┃ ┃ 企业流动资 ┃
┃贷 款┃贷 款┃贷 款┃企业贷款┃ ┃ 金 贷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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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4: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总簿
贷款种业______核定贷款指标_____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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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 ┃ 发 ┃ 收 ┃ 贷款 ┃ 其 中 ┃发放┃
┣━┳━┫ ┃ ┃ ┃ ┣━━━━┳━━━━┳━━┫贷款┃
┃月┃日┃ ┃ 放 ┃ 回 ┃ 余额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逾期┃累计┃
┃ ┃ ┃ 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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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六—5: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登记明细簿
借款单位_____帐号_____贷款种类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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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摘要 ┃贷款到期时间┃ 利率% ┃ 发放 ┃ 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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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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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参考格式六—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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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余额 ┃ 其 中 ┃ 备 注 ┃
┃ ┣━━━━┳━━━━┳━━━┫ ┃
┃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 逾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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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七: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编号:_____ ___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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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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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资质等级┃ ┃信用等级┃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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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营业执照机关┃ ┃核发营业┃ ┃
┃ ┃ ┃执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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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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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在册人数┃ ┃财务人员┃ ┃法人代表┃ ┃
┃ ┃ ┃ ┃ ┃ 数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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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资本┃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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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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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产值┃ ┃实际完成产值┃ ┃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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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 ┃ 实 现 ┃ ┃固定资产净值 ┃ ┃
┃金 额┃ ┃ 利润总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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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税利┃ ┃ 企业留利 ┃ ┃全部流动资金 ┃ ┃
┃ ┃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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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平均人数 ┃ ┃定额流动资金 ┃ ┃
┃存款余额┃ ┃ ┃ ┃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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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 ┃ ┃ 工资总额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贷款余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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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自有┃ ┃固定资产增值┃ ┃参与周转的专项资金┃ ┃
┃流动资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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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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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格式八: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根据 现对你单位年 月
日向我行所借的 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 号,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尚未归还的借款 ,贷款利率由原月
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年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联送借款单位;第四联送
担保单位。
第三方不可撤销担保证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借款方)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大写) 万元,我单位愿意为该笔贷款提供但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但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及其发生的全部利息。
二、本保证书是保证人保证归还借款方在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到期的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十五日内,代为偿还所欠全部借款的本息,如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银行,从我单位 帐户中扣收。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展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关、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一、本保证方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本保证书自担保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贵行全部贷款本息时自动失效。
七、本保证书送交贵行后,如贵行不作书面否认表示即应视为贵行接受了本保证书。
八、本保证书一式 份,正本 份、 份,交各有关方留存。
担保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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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教育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印发《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发〔2004〕28号


  现将《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一、西部地区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西部地区人民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

  (一)各级各类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国民受教育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取得明显进展,到2003年,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1%,比1998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得到积极发展。民族地区人口的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迅速,在校生由1998年的552万人发展到770万人左右,毛入学率达到35.5%左右。职业教育、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发展,培养了一大批熟练劳动者和实用人才。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由1998年的73万人发展到235万人左右,在学研究生由1998年的3.2万人发展到12万人。初步形成了西安、成都、重庆等区域性高等教育中心和若干所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使西部地区国民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2000年,西部地区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达到7.22年,从业人员中,二、三产业人员受教育水平分别达到9.57年、10.77年,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过去三年又有了进一步提高。

  (二)教育改革成效显著,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发展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地区教育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新体制已基本确立,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巩固和发展。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初步建立,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丰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招生、考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素质教育得到积极推进。

  (三)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改善,教育质量逐步提高

  到2003年,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由1998年的90.7%、79.8%和58.8%提高到96.1%、90%和68.6%,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小学教师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初中教师比例也稳步上升。职业高中、普通中专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由1998年的30.9%和67.2%提高到46.3%和75.3%, 普通高校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由1998年的22.3%提高到27.0%。随着教师素质的逐步提高,教学水平明显提升,教育质量逐步提高。

  (四)教育投入增长较快,办学条件逐步改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教育投入明显增加。中央财政加大了对西部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投入,主要面向西部地区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每省重点建设一所大学等一系列重大工程,使西部地区教育经费总收入由1998年的609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1194亿元,其中财政性教育经费收入由465亿元提高到826亿元,从1999年到2002年仅国债向西部教育投入资金就达62亿元。西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逐步改善,教师待遇稳步提高,教育、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育信息化开始起步。

  经过多年的努力,西部地区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相对完整的结构格局,教育的总体水平和质量也得到较大提高,为西部地区教育的振兴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西部地区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

  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发展与振兴,越来越依赖于足够数量的高素质劳动者、技能型人才和创新人才,依赖于教育的发展水平。

  当前和今后几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西部地区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明确要求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了强大动力;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西部教育的支持能力不断增强,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主法制建设、政治体制改革迈出新步伐,政府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西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体制环境不断改善;西部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纷纷上马,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加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西部地区将直接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产业结构的升级,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第二、三产业、城镇和东部地区转移,都对西部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也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随着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接受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5到10年,西部地区高中以下各学龄段人口呈下降趋势,整体上规模发展压力相对减轻。国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部署,使西部教育有望以信息化为载体,奋起直追,缩小差距。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西部地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困难。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西部地区政府财力薄弱,居民特别是农牧民收入水平低,支付能力弱,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加之自然条件差,少数民族众多,“双语”教学任务重,教育成本高,体制有待理顺,机制不够灵活,一些地方思想观念相对落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义务教育尚未普及,青壮年文盲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规模偏小,职业教育薄弱,城乡、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极不平衡,国民受教育水平明显偏低,西部教育发展整体水平落后,人力资源开发的滞后与高层次人才的不足已直接影响到西部开发重大工程的实施。西部地区办学条件差、教育手段和信息化程度落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合格教师短缺,代课教师相对较多,教育质量不高,教学内容与方法亟待改进,教育为西部大开发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科学决策,坚持不懈,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争取用5到10年,使西部地区教育发展跃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三、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要点、主要任务与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按照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贯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思想,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坚持把加大国家对西部教育发展的支持与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西部地区教育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为西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人力与智力基础。

  (二)战略要点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长远规划与现实需要,结合西部地区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今后几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战略上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全力攻坚。集中各方面力量,坚决打赢“两基”攻坚战,用五年时间,在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断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质量。

  --重点突破。以就业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着力提升教师与管理队伍素质,努力在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教育质量与管理水平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扩大规模。扩大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多种途径支持西部地区扩大高等教育和优质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调整布局结构,使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跃上新台阶。

  --实现跨越。大力发展西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积极推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 努力实现西部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

  (三)主要任务与目标

  1、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到2007年,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普及小学六年教育,普及初等教育的地区通过“两基”验收,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质量,西部地区“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左右,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到2010年,“两基”人口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青壮年文盲率进一步下降。

  2、发展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重视儿童早期教育,逐步提高入园(学前班)率,努力使已实现“两基”地区的绝大部分城乡儿童都能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城市地区基本满足学龄前儿童入园(学前班)需求。

  3、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大中城市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适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争取到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达到1200万人左右,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占50%以上,毛入学率达到65%左右。

  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与培训,特别是初中后职业教育(包括短期培训)得到较大发展,使西部地区绝大多数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都有机会接受到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民传授实用技术,基本满足农民学习实用技术的需求,使西部地区新增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的素质有明显提高。

  4、继续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提高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

  调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布局与结构,多种途径扩大高等教育资源,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形成高层人才流向西部和在西部留住的机制,为西部大开发培养大批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人才。争取到2010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达到680万人左右,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0万人左右。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明显扩大,在学研究生人数达到32万人左右,每十万人平均在校大学生人数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一批重点学科或专业达到全国乃至世界先进水平,高等学校能够解决一批西部开发面临的重大课题和技术难题,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5、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

  加强西部地区网络建设和管理、服务体制及运行机制建设,大力推进西部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发展,提高西部教育信息化水平。到2010年,西部地区初中都拥有计算机教室,小学都有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都配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高等学校都建有校园网,有条件地区的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建有校园网或局域网,西部学校拥有的计算机台数和校园网数显著提高。所有中学和有条件的完全小学均能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多种形式和层次的远程教育广泛开展,优质教育资源能传送到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的中小学和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

  6、加强教师与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效益

  加强教师培养与培训,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到2010年,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接近100%,专科以上学历达到40%以上,农村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左右;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左右,其中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农村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得到大幅提升,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30%以上;职业院校教师技能水平明显提高,“双师型”教师数量有较大增加。进一步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的教师结构性短缺得到基本解决,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骨干教师流失现象得到初步遏止,代课教师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得到不断提高。

  7、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取得明显进展

  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得到不断发展,终身教育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由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充分支持、政府对弱势人群予以必要资助的终身学习保障机制逐步确立。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面向广大农民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网络。在城市积极开展社区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参与率,促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终身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加。

  8、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0年,使西部地区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有D级危房全部消除,危房率得到有效控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图书、文体设施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职业学校实训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西部开发关键在人才,人才培养关键在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高度,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西部教育的紧迫性与艰巨性,将教育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投入力度,做好统筹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的决心、更得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西部教育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长期、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完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

  依法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保障制度。在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教育经费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体制范围,建立和完善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教育,同时加大省级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少财政转移支付中间环节,确保转移支付经费使用到位。在原有的政策框架和项目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中央和地方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继续实施好各项重大教育工程项目。

  (二)拓展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千方百计增加西部教育投入

  制定和完善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和出资办学,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制定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抵扣政策,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继续利用彩票收益支持西部教育。适当运用财政、金融、信贷手段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树立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发展的意识,积极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和通过科技创新和知识贡献,获得广泛社会支持,多渠道增加教育经费。

  (三)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在高等学校继续实施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为主体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工作特别是到县、乡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学生,实施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财政适当支持的资助政策。以地方政府为主,通过多种形式,逐步加大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四)加强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杜绝挪用、挤占教育经费的现象。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思想,加强规划,防止结构性浪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认真落实中小学收费公示制度和学校收费巡查制度,要做好中小学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五、着力实施五项重大工程(计划)

  (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中央重点补助“两基”攻坚县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帮助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初中和小学。

  西部各省(区、市)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中央下达的各项资金,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当地农村现有初中学校的改扩建步伐,改善基本的办学条件,满足更多确需寄宿的农村学生的要求,切实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适当予以补助。同时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多民族学生合校。加强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对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等措施,切实解决失学、辍学问题。

  (二)西部教育信息化工程

  积极推进西部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升级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CEBsat)的扩容,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建设,形成教育信息化的“天罗地网”。

  加快构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实现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推进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强高等学校信息化环境建设,促进优质网络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使学校在当地信息化进程中发挥“龙头”和载体作用。

  加强符合西部教育信息化需要的教育信息化的标准建设和教育、教学资源开发。支持西部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中东部优秀网络教育资源向西部的传输,向西部地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教育方式,促进教育全方位的深刻变革。

  加强对信息技术教育师资和教育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教育信息化运行保障机制。

  (三)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振兴工程

  中央和省一级财政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县办好一所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成为当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以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采取政府适当补贴、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学生适当交费并加强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的方式,扩大东部和大中城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农村地区的招生规模。

  坚持学历教育和培训并举,统筹利用东西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以“学校+企业”、“学校+实训基地”、“农村+城市”、“东部+西部”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支持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和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加强对企业职工、农民的实用技术的培训及农村基层管理干部的培养。

  支持西部地区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形式,发展一批特色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因地制宜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支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求和西部地区支柱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专业建设。

  (四)西部高校创新与发展工程

  支持西部地区高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高等教育规模。推进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实施好“十五”“211工程”,并继续支持西部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的大学和培育一批知名学科,发挥龙头与辐射作用。支持西部高校加强面向西部大开发需要的人才培养基地、科研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建设,构筑科技创新和创造性人才培养的开放式研究平台。实施西部高校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计划,加强西部高校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加强机制创新,完善激励政策,努力营造能广纳海内外人才为西部所用和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

  (五)西部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加强教师培养工作,为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培养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合格教师。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任教。设立教师岗位专项资金,吸引高等院校毕业生和其它优秀人才到西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师工作。试行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地区学校实习任教制度。国家和地方财政设立“奖教金”,对在艰苦、贫困地区乡村长期任教且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强西部高校与东部及国外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力度,努力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水平。

  大力加强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重视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学与管理水平。

  六、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制度创新;调整结构,优化教育资源

  (一)巩固与完善教育管理新体制

  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模式。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逐步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巩固与完善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高等教育发展和管理中的作用,继续推进中央、省与地(市)三级办学。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高校依法自主办学,加快招生、收费与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确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放在教育工作的首位,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国防教育,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双语教学,提高少数民族教育水平。

  以就业和创业为导向,转变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与教学模式,开放办学。实行灵活的“学分制”和“订单式”教育,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积极为未能升学的青年提供各种就业培训。

  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加强农村初中“绿色证书”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资源,特别是农村的村小,通过日校办夜校等多种形式,积极面向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开展实用技术和文化培训,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同时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提升农村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

  认真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等职业教育要把培养在西部“留得住、下得去、用得上”的高技能人才作为根本任务,以特色求生存,以服务谋发展。高等农林、师范、医学和高等职业院校,要进一步加大为“三农”服务力度,采取项目合作、技术转让、知识咨询等各种方式,在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和农村文明建设上,发挥高等教育为农服务的作用。

  (三)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力度,扩大教育资源

  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法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保障合法权益。在城镇地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深化公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加快在西部地区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四)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

  进一步加快编制核定工作,规范编制管理,完善编制定期调整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统筹分配县内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职能。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强化教师职业准入机制,坚持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教师,并逐步提高中小学、职业学校新聘任教师的学历层次。改革学校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完善教师考核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教师交流制度和到农村任教服务期限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从事1-3年的教学工作,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的在乡任教经历。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坚决清退代课教师。

  推行普通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聘任制,积极建立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健全中小学校长考核、培训、奖励、监督等相关制度体系。

  改进和推行高校教师聘任制,改善新任教师的学位、学科和学缘结构,切实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有利于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五)加强制度创新,促进依法治教

  实现教育的事业权、财政权和人事权的有机统一,大力提高管理效益。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健全与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的督导与评估体系,形成鼓励各地积极进取的激励机制。严格监督检查和过程管理,形成廉洁高效的教育工程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援和指导西部教育发展的稳定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和高等学校为重点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构建规范的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学校章程,完善学校领导、管理、治学体制,建立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六)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切实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强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条件标准化和办学规范化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为主体,进一步推进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普及。继续加强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的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利用小学学龄人口下降的有利时机,鼓励多样化地举办学前教育,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构建早期社区教育网络,使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都受到儿童早期教育、卫生保健和营养等多方面的指导。

  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支持西部地区建设一批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探索发展综合性高中和多种类型的非正规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不断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发展本科教育和发展地方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类高等教育协调发展。面向西部大开发需要,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科技贡献和社会服务方式。加快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七、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继续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政策倾斜力度

  继续在高等学校设置、招生方面给予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倾斜,不断扩大西部地区高等教育资源,增加西部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机会。继续在学位授予点审批和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倾斜,增强西部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继续在实施全国性的重大教育工程时,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加快改善西部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和信息化水平。继续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利用彩票公益金,大力支持西部地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高校少数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大力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继续支持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

  (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西部地区教育

  1、加强教育对口支援,提高援助实效

  继续实施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启动“县对县”教育对口支援和职业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支援地区所派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到贫困地区支教人员的工资,由支援地区的财政负担。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负担。对口支援应突出重点,提倡抓住某一项具体工作,从设计到完成,硬件、软件充分衔接后,以“交钥匙”的方式开展对口支援,尽可能减少受援方配套资金。

  2、建立激励机制,吸引广泛支持

  积极鼓励东、中部地区的社会力量到西部办学和东、中部的高等学校与企业到西部合作举办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鼓励东、中部地区和海外人士、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西部教育,鼓励社会各界向西部地区教育的捐赠。制定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津贴、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西部地区任教。

  3、扩大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扩大教育开放,继续实施西部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的力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各种形式为西部教育发展服务。继续争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西部教育的支持。积极推动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中外合作办学规模,利用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升西部教育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