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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纠纷案评析/杨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2:19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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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交易强行平仓受损案

王某诉龙华路营业部案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4年10月,齐齐哈尔市股民王某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券商)开户透支炒股。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王淑华在证券营业部炒股时累计透支19万元。股票走低时,经过证券营业部7次强行平仓,王某仍剩9万余元没能偿清券商的透支款,而此时王某13万元股本经券商强行平仓后亦所剩无几。自1995年7月18日至9月21日,该券商分7次将王某23920股股票[强行平仓。自1997年11月26日,该券商又将王某11760股上海石化股票冻结,至今已经6年。 2001年7月,王某起诉券商。

二、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平仓并冻结股票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强行平仓等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共计60万元。并解除被冻结的股票帐户。
被告认为自己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原告返还未偿还的透支款95197.47元。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属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买卖证券。证券营业部无权未经股民同意,擅自将股民的股票强行平仓。由于证券营业部的侵权行为,致使股民王某丧失了在更高价位卖出股票从而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
自1997年11月26日起,王某在炒股时,其微机就出现了“您已被限制,不能使用自助终端”的警告。认为,券商证券营业部非法冻结股民账户和股票,侵犯了股民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的原则,对侵权造成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或要求其恢复原状。券商证券营业部无权采用强制手段收回透支款,其对股民王某股票强行平仓和冻结股票账户的做法系侵权行为,因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券商证券营业部应予以赔偿。
强行平仓损失应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按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之差50%计算,送股损失按除权交易日该股票平均价计算;冻结账户损失按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的50%计算。
还认为券商应返还其应得的股票分红、送股收益。股票是记载持有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股民从购买某种股票之日起,就在法律上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王某的股票如不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应享有股本送股、分红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无论该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变动,都不影响持股股东应享受的送股、分红等必得利益
据此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王淑华强行平仓损失400841元,送股分红损失276000元,冻结账户损失20580元
而且券商所提的9.5万元透支款,实际是券商多次反复平仓造成的“窟窿”,事实上这9.5万元债务不是原告自己炒股票失误造成的损失,而是证券公司反复低价平仓造成的。券商在每次强行平仓的同时,高额利息、佣金、印花税都收在原告的账下,这是9.5万元透支款形成的原因。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券商与股民之间的平仓之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留下的特殊历史问题。股民的透支行为是强行透支行为,券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有权对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股民收回透支款。这种收回透支款的方式就是强行平仓,这种防范风险的行为方式是由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存在侵权问题。平仓也给券商带来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一旦股民无力偿还透支款,这个损失就得由券商承担。
另外原告还欠被告透支款95197.47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
还认为,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一审判决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词】

针对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诉,2003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
证券营业部强行将王某的股票平仓和冻结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在双方合意透支股票交易行为中,证券营业部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在股票进入王某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时,该股票所有权即归股民王某所有,王某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并不影响王某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证券营业部在王某透支买入股票后,未经王某同意,无权将其股票卖出。证券营业部利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账户的营业优势,擅自出卖王某的股票,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在股民王某与券商证券营业部之间进行的无效透支交易活动中,证券营业部应负主要责任,应对强行平仓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价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且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侵权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然而,由于王某与证券营业部的合意透支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无效,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而主要过错在券商证券营业部,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可按7 3比例分担平仓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按被强行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并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依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实现持有人股票交易经营权的前提是股票持有人的交易账户不受他人侵犯。证券营业部冻结客户账户,侵犯了客户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对股票所行使的交易经营权。因此,证券营业部将王某账户内股票以锁仓形式禁止其从事股票交易,是对王某股票财产权的侵害,应赔偿王某冻结股票的损失。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某的股票账户,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按冻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为2058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因此做出判决:证券营业部应赔偿王某被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冻结股票账户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9.79元。由于王某尚拖欠证券营业部透支款本金95197.47元应返还。两项相互抵销后,王某应返还证券营业部透支款5.6万余元。解除王某被冻结的股票账户。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民和卷商信用交易,卷商为维护自己利益强制平仓从而产生的一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部分股票强制平仓,并以透支款尚未结清为由冻结原告的股票,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其有权对原告透支购买的股票强制平仓,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尚未付清的透支款。本案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信用交易的法律效力。另一个是强制平仓的法律问题,包括强制平仓是否构成侵权、平仓的损失如何计算、责任如何划分。还有就是有关赔偿的一些问题,如冻结的股票的损失如何赔偿,该不该赔偿分红、送股受益等。

一、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信用交易的利弊分析。
信用交易一般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其他入抵押等担保,由证券商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进行融券和融资交易。
融资就是客户提供一定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股票,也称买空,其实是在做无本生意。比如你看好某家公司的股票,认为它会上涨,可是却没有足够的钱来投资,于是就向证金公司或券商借钱先把股票买下来,等到股价上涨时再把股票卖出去。买进的股票须寄放在证金公司或券商处做保证,而你需向卷商缴纳一定的利息和手续费。
  比如你有资金10万元,购买每股100元的A股票1000股,后来A股票涨到105元,你就可以赚(105-100)×1000=5000的差价。可是如果以信用交易的形式,用10万元可能可以买到20万元的股票,也就是相当于A股2000股,后来A股涨到105元时,你就赚到了不只原来的5000元而已,而是(105-100)×2000=10000。相当于一倍,即使扣除虑利息、手续费等,仍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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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核算范围,支持国营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城镇青年就业、劳改劳教部门使用的周转金,可以比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二)凡设立和经营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主管部门,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三)凡有周转金业务的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周转金会计人员、周转金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聘任或任命,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四)周转金会计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办理周转金借款和回收业务的核算,负责核实、汇总周转金的原始资料,编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向领导提供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等情况。负责周转金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和合同书的管理。
3.对借款单位或个人擅自挪用周转金,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追回借款或停拨周转金。
(五)周转金会计核算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运用复式记帐原理,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反映周转金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的增减变化情况,其记帐规则为:发生收入,增加结存记“同收”;发生支出,减少结存记“同付”;其他记“有收有付”。其试算平衡公

式为:
资金来源类余额-资金运用类余额=资金结存类余额
(六)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元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核算单位。

二、会计科目
(七)周转金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增设二级科目。
(八)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本级周转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本级直接支配管理,负责发放回收的周转金,本级周转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有:(1)本级预算安排;(2)上级追加由本级管理的周转金;(3)本级机动财力安排;(4)企业退库转入的周转金;(5)企业上交利润转入的周转金;(6)分成转入的周转

金;(7)年终其他收入帐户收方余额转入部分;(8)清理出未入帐的周转金等。周转金增加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分成转出的周转金,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由本级财政管理的周转金基金总额。
本科目应按资金类别和资金来源渠道分别设置明细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各级通用。
2.“借入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借入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周转金,记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余额。
本科目按需要下设“向上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周转金”二级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借入周转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使用。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借入的周转金,应另外单独设帐记载,按系统向上编报报表以免数字重复。
3.“借入其他资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上暂时闲置和一些社会性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借入资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归还资金,记入本科目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的余额,反映借入其他资金的余额。
本科目适用于有临时周转金业务的财政部门使用。
4.“其他收入”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借款者收取的占用费和超过借款合同期限而收取的逾期占用费,收取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年终“其它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终收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净增加额,应全部转入“本级周转金基金”科目的收方,增加本级

周转金基金。
本科目适用于有两项占用费收入的各级财政部门。
5.“待处理周转金基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并经批准,作为待处理的周转金。批准后,记入本科目的收方,继续收回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待处理周转金基数总额。
本科目只限县以上财政部门使用。
6.暂收款,本科目核算各类因某种原因发生的暂存款项和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发生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清理结算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期末余额为收方余额,反映各类暂存款项的总额。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结算各类暂存款项和应付款项。
7.“借出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借给同级主管部门的周转金,借出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时,记入本科目的收入;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本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借出的周转金余额。
本科目按需要下设“农口企业周转金”、“农口事业周转金”、“农村合作经济”周转金的二级科目。

本科目只限于处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财政部门与同级主管部门借还周转金的往来关系使用。
8.“借用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借给受援者的周转金。借入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和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借用周转金余额。本科目应根据需要设置“农垦企业周转金”、“水产企业周转金”、“畜牧企业周转金”

、“其他农口企业周转金”、“农业事业周转金”、“畜牧事业周转金”、“林业事业周转金”、“水利事业周转金”、“水产事业周转金”、“其他农口事业周转金”、“乡镇企业周转金”、“乡村多种经营周转金”、“农村造林周转金”、“农村水产周转金”等二级科目,并按受援者

设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只限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与受援者签订合同并发生借用关系时使用。对于经批准的待处理周转金冲减本科目数字时,因“挂帐处理”是在县以上财政部门内部进行,故只限县以上财政部门冲减。
9.“其它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为做好周转金管理工作而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和缴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支出发生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反映各项业务支出的总额,年终应全部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10.“待处理周转金”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主、客观原因造成一时难以收回的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收回的待处理周转金,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付方余额,反映待处理周转金总额。
本科目限于县以上财政部门使用。
11.“暂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暂时付出,尚未确定支出性质或尚未结算的各种款项。付出发生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清理收回或结算后,记入本科目的收方。期末余额,反映待处理暂付款项的总额,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收回各类暂付款项。
12.“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核算专户存入银行的周转金。各级(包括乡)财政部门,必须将支农周转金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增加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减少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期末表现为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的实际存款总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
周转金不设“库存现金”科目。借用周转金,凡在银行开户的受援者和扶持农户用于购置设备的,一律通过非现金结算。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九)会计凭证是记载和反映周转金业务活动,处理收、付手续,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登记帐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周转金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书,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据,银行收付凭证、周转金还款收据、资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收

据等。无论哪种原始凭证,都必须内容齐全,填写清楚,妥善保管,记帐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归类、整理后填制的用于记帐的凭证。
(十)会计帐簿是会计核算的记录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周转金会计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核算周转金的总括情况;明细分类帐户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总分类帐的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借用、回收周转金登记簿、是“借用周转金”帐户的补充资料,是具体反映周转金的借用、到期回收和实际回收情况及监督周转金是否严格履行了借款合同书上的有关规定的书面记录。

四、会计报表
(十二)周转金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书面报告,简明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周转金业务活动情况,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十三)周转金有下列会计报表:
1.周转金平衡表
2.周转金借用情况表
县(区)财政部门和有周转金业务的主管部门在年度终了时,均应进行全面清理、办理决算,做到帐、证、表、实相符,上下之间、年度之间、指标之间相互衔接一致,经审核无误后,于次年元月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对报表所做的分析和说明随同报表一并上报,县(区)应予季度末

向市财政局报送季报表。

五、会计档案
(十四)周转金会计档案资料,是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重要资料和基础数据,必须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加强管理。
(十五)会计档案是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各种会计报表,与上下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借入、借出周转金合同,和与受援者单位签订的借用周转金合同,司法公证书、担保书,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十六)每年办理决算后,会计主管人员应将上述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连同会计资料一并归档。
(十七)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造具清单,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接办人。在未交清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乡财政所经办人员调动时,要由县(区)财政部门派员核对实物,监督移交。
(十八)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及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参照市财政局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六、附则
(十九)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本制度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1988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政府本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林、水、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全额投(融)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各类经营性和县(区)、乡级政府作为业主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金额,分别采取以下三种委派形式:
1、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南昌市财政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会计统一核算;
2、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建设项目,实行主办会计直接委派形式;
3、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建设项目,实行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形式。

第二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资格
第五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掌握基建会计核算有关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忠实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六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选
(一)从财政部门现有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中选派;
(二)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中借调选派;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社会上考试考核择优选派。

第三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核算、监督建设项目资金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保证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存货、工程支出、费用支出、往来结算等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按月、季、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五)严格财务开支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不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对重大资金支出与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签批准;
(六)依法编制工程财务总决算,做到数据真实,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七)决算审批后,负责做好资产处理,档案移交等善后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
(八)承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被委派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
(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确保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二)每年度书面向市财政局述职一次,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汇报。
(三)对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被委派单位必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因被委派单位原因造成会计核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或延缓对被委派单位的基建拨款。
第十条  被委派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财务收支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会计统一核算,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自觉接受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主动吸收委派的会计人员参与制定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调度和决策活动。
第十二条  被委派单位有权要求委派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会计服务工作。有权制止和纠正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委派的会计人员履职情况。对不能履行会计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委派的会计人员,被委派单位有权向市财政局提出撤换建议。

第五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被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被委派人员会计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形式馈赠,不得参加由被委派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委派单位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被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被委派人员与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等密切关系的,不得担任委派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委派会计的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不能履行会计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被委派会计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